司法清收常规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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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清收常规流程及注意事项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唐海益第一步诉前保全(1-2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二步起诉(7天-30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立案后应当由专人及时与法院保持沟通第三步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的送达(25天-90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再送达原告。此处建立在借款人未失联的前提下,如果失联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1、对新业务中借款人的地址应详细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再次核实是否存在地址变动情况。2、对现有业务应当及时核实排查。第四步开庭审理(半天至一天)1、原告宣读起诉状2、被告宣读答辩状3、原告举证,被告质证4、被告举证、原告质证5、法庭调查6、法庭归纳焦点问题,进入法庭辩论7、原被告双方最后陈述8、询问是否愿意调解第五步判决、裁定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下来后15天双方均无上诉,判决生效,若有一方上诉,则进入到二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六步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效:判决生效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以前为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是半年之内就要提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执行局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此处如被执行人失联,又存在2个月的公告送达期)第七步拍卖评估法院在全国被执行人查封、划扣系统内先收索被执行人银行内的财产线索,如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则启动对抵押物的变价处置。(1)法院可以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一般为一周至二周左右。(2)对抵押进行价格评估,一般为半个月左右(3)评估报告发送给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4)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拍卖保留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第八步拍卖先期公告以及第一次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这里的十五日含十五的本数。”第九步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可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下浮20%,公告期十五日,二次拍卖最长不超过六十日。第十步第三次拍卖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下浮20%。第十一步接受或拒绝以物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1、原告、被告身份信息(工商信息)2、借款合同、担保合同3、逾期证据(银行流水)4、催收告知函民事起诉状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X省X市X地区X路X号负责人:XX(职务行长)被告一:张三,男,汉族,1998年1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96号X栋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被告二:李四,男,汉族,1998年1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96号X栋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被告三:王五,男,汉族,1998年1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96号X栋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诉讼请求:1、判令张三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万元(按年利率4.75%,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并给付利息至本息全部给付时止),本息合计21万元。2、判令李四、王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如三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案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4、三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法、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一是陈述借款事实二是陈述逾期事实三是陈述催收事实四是陈述法律依据五是此致某某法院六是具状人,落款,盖章,时间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日,被告张三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万元,年利率4.75%,张三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被告李四、王五为张三提供担保,均签订了担保合同。2015年8月1日至12月3日,张三出现严重逾期,拖欠本息XX元。双方除借款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依约解除合同。2015年8月2日,2015年9月2日,2015年10月2日,2015年12月1日,经我行四次书面告知未果。根据《借款合同》第x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某银行某分行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证据目录序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备注1原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复印件/打印件/原件2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同上3借款合同证明双方借款事实原告同上4担保合同证明李四、王五为张三担保的事实原告同上5某银行流水证明张三有四个月逾期归还本息原告同上6催款告知函证明原告已数次书面告知被告张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同上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X省X市X地区X路X号负责人:XX(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张三,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x号。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x号楼x单元x号。被申请人:王五,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x号楼x单元x号。申请事项: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10000元的其他财产。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21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张三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小区四区7号楼1单元601号,房产证号xxx135600)。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此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注意事项一、诉前准备1、借款人、担保人的地址是否存在变动2、积极寻找借款人的财产线索3、确保催款告知函、快递单都有存档。二、立案阶段1、熟知法院的具体位置2、知晓立案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局主要领导的电话3、查询、缴纳案件受理费4、及时关注借款人、担保人的经常住所地(传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问题)三、审理阶段1、加快审理进度,与承办法官保持联系2、及时关注借款人、担保人的经常住所地四、执行阶段1、与承办执行官保持联系2、就抵押物评估做好沟通3、发布信息,邀请买受人4、及时关注借款人、担保人的经常住所地谢谢大家!请联系:15211162026邮箱:100378906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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