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员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浏览次数:10691、参保原则1.1凡在公司工作的正式员工,从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起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因员工原因不能按期参险的,公司不予补缴。1.2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企业在员工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2、养老保险2.1定义养老保险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员工退休后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2.2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员工按8%比例缴纳,全部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企业按20%比例缴纳,全部进入社会统筹。2.3个人账户管理规定员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2.4员工退休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规定2.4.1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缴费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缴费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指:自2003年1月起,凡企业或员工间断缴纳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计算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2.4.2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2.4.3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5养老保险的转移员工在北京市内发生工作调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省市流动时,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3、基本医疗保险3.1定义基本医疗保险通过企业和员工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在员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基本医疗实行个人账户与国家统筹相结合。3.2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由企业和员工共同负担。员工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另缴费3元作为大额互助资金,由社保机构统筹使用;公司按10%比例缴纳,由统筹基金按照参保人员不同年龄划分档次注入员工个人账户,其余由社会机构统筹使用。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计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为: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注:对达到35、45、70周岁的参保人员,从满35、45、70周岁的次月起按新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3员工就医办法员工可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就医。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20000元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50%。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院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按员工住院医院等级由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按比例报销:符合基本医疗的费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统筹企业个人统筹企业个人统筹企业个人起付线—1万80%10%10%85%7.5%7.5%85%7.5%7.5%1万—3万85%7.5%7.5%87%6.5%6.5%90%5%5%3万—4万90%5%5%92%4%4%95%2.5%2.5%4万——5万95%2.5%2.5%97%1.5%1.5%97%1.5%1.5%5万-10万70%15%15%70%15%15%70%15%15%3.4员工基本医疗费报销具体流程员工符合报销要求后,应将自然年内所有就诊处方、收据等资料在次年1月15日前提供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员工医疗费报销手续。当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到财务部领取医疗费报销款。3.5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员工在北京市内同区县发生工作调动时,只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不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3.6员工享受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含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失业保险4.1定义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一项保障措施。4.2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与员工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员工按0.5%的比例缴纳,企业按1.5%的比例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4.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员工在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40日内,持公司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领取期限3-24个月。具体金额与期限为:累计缴费时间领取月累计缴费时间领取比例1-2年3不满5年70%2-3年65-10年75%3-4年915-20年80%4-5年1220年以上85%超过5年每满1年增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从第13个月起70%4.4失业期间患病的医疗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5、工伤保险5.1定义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5.2缴费比例工伤保险由企业按0.4%的比例缴纳,员工不缴费。5.2工伤的认定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5.3工伤待遇员工因工负伤治疗,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员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6、生育保险6.1定义生育保险用以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员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6.2缴费比例生育保险由企业按0.8%的比例缴纳,员工不缴费。6.3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员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员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员工提交《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由企业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6.4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140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7、住房公积金7.1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在员工工作年限内,由员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7.2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以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为基数,由企业与员工按8%的比例分别缴纳,全部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继承。7.3住房公积金的用途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7.4住房公积金贷款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缴存状况的员工,累计缴存满12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依据员工个人缴存额和贷款年限确定。7.5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已购买商品房的员工及其配偶,凭借购房合同或借款合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购房发票、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每年可申请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已购买二手房的员工及其配偶,凭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