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谢伟审核:张克坤批准:黄浩东武汉钢铁集团鄂钢公司管理标准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编号:EG/GL1716-2010部门:安全环保部页数:第1页,共17页批准日期:2010-08-30生效日期:2010-08-30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外委工程、外委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2相关文件和术语2.1相关文件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2.1.3内部市场准入资格评审管理办法2.1.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1.5相关方管理程序2.1.6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2.1.7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1.8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1.9厂容管理办法2.1.10绿化管理办法2.1.11事故管理办法EG/GL1716-2010第2页,共17页2.1.12劳务用工管理办法2.1.1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1.14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2.1.15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2.2术语2.2.1外委工程指通过对外委托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设备检修工程。鄂钢公司对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水处理药剂投放及相应设施维护、劳务输出服务、非生产性房屋维修等项目,视同外委工程进行管理。2.2.2外委单位外委单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场承接业务的非鄂钢直属单位和非控股单位。3职责3.1安全环保部a)负责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b)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职责;c)负责外委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和年度复审;d)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参与外委单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e)参与《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3.2工程管理部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EG/GL1716-2010第3页,共17页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c)负责组织督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3.3设备部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检修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3.4生产部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及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3.5组织人事部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劳务用工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c)负责组织督促用工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EG/GL1716-2010第4页,共17页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3.6供应部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调试、水处理剂加药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c)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3.7总务处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非生产房屋维修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技术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3.8财务部a)负责对外委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进行管理;b)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委单位违规考核结算手续。3.9产权单位a)负责对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项目)的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监督管理;b)组织(参与)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工作;c)组织(参与)对竣工的外委工程进行安全、环保、厂容验收以及安全环保签证工作;EG/GL1716-2010第5页,共17页4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4.1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人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外委单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要将其纳入本部门(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坚决禁止“以包代管”。4.2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担外委工程任务的外委单位的同时,必须告之和督促外委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外委单位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并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产权单位签定《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后,方能开始施工作业。4.3外委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及发证4.3.1外委单位申请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必须提供如下资料:a)申请办证报告(含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b)企业简介、联系方式及安全生产业绩(含企业基本情况、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拟所申报的项目作业范围)。c)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委托法人,应具有委托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d)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如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e)企业在鄂钢项目管理网络,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f)外委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g)参与施工的员工中涉及特种作业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明。EG/GL1716-2010第6页,共17页4.3.2外委单位在向安全环保部申办《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须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4.3.3安全环保部在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核时,确定外委单位交纳3-5万元安全抵押金,其中涉及到劳务派遣的劳务单位,交纳1-3万安全抵押金。经审核合格的外委单位在领取《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外委单位须向公司财务部外委单位安全抵押金帐户交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作为工伤急救和事故处理,不得移作他用;安全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情况,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4.3.4《安全资格合格证》分临时和长期两种:对拟完成一次性工作(一年之内)的外委单位,办理临时证;对长期服务于鄂钢的外委单位,办理长期证,一年复审一次,过期未审视为无效证件处理。4.4外委单位拟退出鄂钢外委市场并申请退还安全抵押金的,可在工程(项目)费用款项结算完毕后提出退款申请。退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外委单位持退款申请、《安全资格合格证》原件、安全抵押金收据原件,办理退款手续。4.5安全环保施工协议4.5.1外委单位在签订外委工程合同时,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合格证》和施工方案与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时,必须严格审查外委单位所持《安全资格合格证》的时效性。4.5.2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由产权单位项目主管科室会同同级安全环保科室与外委单位签订;其中项目属建设工程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工程EG/GL1716-2010第7页,共17页项目部负责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建设项目未成立工程项目部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4.5.3安全环保协议的基本格式及条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制订,未尽事宜由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双方在签订时协商补充。4.5.4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协议而开工的项目,一经发现,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4.6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环保结算4.6.1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环保、厂容交底,双方共同进行项目确认、危险预知,交底应有文字记载,由双方签字认可。4.6.2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及产权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4.6.3鄂钢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外委单位违反鄂钢各项安全、厂容、环保、绿化管理制度情况有权进行制止、处罚,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4.6.4为有效行使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管,在外委单位所承担的外委工程进行工程款项结算前,必须落实安全环保签证制度,即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违规情况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签证单上的处罚意见,无安全部门的签证,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4.6.5安全环保部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环保签证,其中属于工程项目部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须先签署意见;由生产部、供应部、设备部、组织人EG/GL1716-2010第8页,共17页事部、总务处主管的外委项目,由产权单位安全环保科室负责组织安全环保签证。4.7对劳务单位及劳务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修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管理办法中有关对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条款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安全管理原则进行修订完善。4.8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工程管理部、设备部、供应部、组织人事部、生产部、总务处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承接本办法的管理文件。5检查与考核5.1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应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工作。5.2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根据其情节扣责任单位(部门)300~3000元。5.3凡外委单位向外租借、转让、变卖《安全资格合格证》的,经查实,由项目主管部门停止其承担项目,扣全部安全抵押金,并责令整改。5.4公司级安全检查发现外委单位作业人员有“三违”情况的,参照《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并对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按考核金额的10%-20%进行挂钩考核。施工过程中现场违规违制严重,事故隐患较多且未及时整改的,暂扣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停工整顿。EG/GL1716-2010第9页,共17页5.5凡发现无《安全资格合格证》的外委单位进行施工作业,责令其立即停工,对外委单位处以1~5万元扣款,三年内不予准入,并对项目主管部门按20%进行挂钩考核。5.6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发生重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扣外委单位1000~8000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公司发生工亡1人,或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对外委单位扣安全抵押金1~5万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一个年度内累计工亡2人及以上,或造成鄂钢公司职工重伤或死亡,由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在外委人身事故中暴露出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