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协议详解系列之三:董事会创业者关注“董事会”条款,并不是说通过董事会能创造伟大的企业,而是防止组建一个糟糕的董事会,使创业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文/《公司金融》特约顾问桂曙光VC在投资时,通常会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价值,包括投资时的价格和投资后的回报;二是控制,即投资后如何保障VC自己的利益,及如何监管企业的运营。因此,VC协议中的条款,也就相应地有两个维度的功能:一个维度是“价值功能”,比如投资额、估值、清算优先权等;另一维度是“控制功能”,比如保护性条款、董事会等。如下图所示:“董事会”条款无疑是“控制功能”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在硅谷流行这么一句话:“好的董事会不一定能成就好企业,但一个糟糕的董事会一定能毁掉企业。”董事会席位VC协议关于“董事会”的典型条款为:董事会由3个席位组成,普通股股东指派2名董事,其中1名必须是公司的CEO;投资人指派1名董事。对创业者而言,组建董事会在A轮融资时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企业估值部分,因为估值的损失是一时的,而董事会控制权会影响整个企业的生命期。设想一下,如果融资完成后,企业的董事会批准了以下某个决议:其一,开除创始人管理团队,并使其失去了尚未承兑的股票;其二,拒绝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意向,直到企业几乎现金短缺,然后强迫企业以低估值从A轮投资人那里进行B轮融资;其三,将企业廉价卖给投资人所投资的其他企业。那么,创业者是不是会非常后悔,当初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估值的谈判上,而没有放在董事会条款谈判上?在A轮融资之前,大部分创业企业的老板就是创业者本人,但融资之后,新组建的董事会将成为企业的新老板。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3名董事,而股份制公司则需要5名董事,但这并不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版本。在开曼群岛(Cayman)、维京群岛(BVI)以及美国的许多州(如特拉华州),其法律允许公司只设1名董事。通常来说,董事会席位设置为单数,但并没有法律规定不允许为双数。对A轮融资的企业来说,为了董事会的效率以及后续融资董事会的扩容考虑,理想的董事人数为3~5人。董事会应反映股权比例关系董事会代表企业的所有者,董事会的设立应该反映出企业的股权比例关系,比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就是如此。理论上,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都应服务于企业的利益,而不是仅仅服务于他们自己持有的某种类型的股权。通常A轮融资完成以后,普通股股东(创业者)还拥有企业的大部分股权,所以应该占有大部分董事会席位。一般而言,普通股东都按简单多数的方式选举出其董事。假设,A轮融资有二个投资人,创业者持有企业60%股份,董事会的构成就应该是(以5人董事会为例,下同):3个普通股股东+2个投资人=5个董事会成员在融资谈判中,创始人需要明确和坚持两点:第一,企业董事会组成应该根据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决定;第二,VC的利益由协议中的“保护性条款”来保障,而董事会是保障企业全体股东利益,既包括优先股也包括普通股。独董席位的设立大有“文章”如果创业企业质量很好,在A轮融资时VC会认可如上董事会席位安排。但是如果VC不答应这种董事会结构,而创业者又希望得到他们投资的话,可采用下面这个偏向投资人的方案:2(普通股东)+2(投资人)+1(独董)=5成员一般而言,偏向VC的董事会,会给予不同类型股份相同的董事会席位,而不管他们的股权比例。这有点不合理,但这就是风险投资!如果最终签署的条款是以上方案的话,那么创业者要让VC同意:在任何时候企业增加1个新投资人席位的时候(比如B轮投资人),也要相应增加1个普通股席位。这样是为了防止B轮融资时,投资人接管了董事会。投资人可能会推荐一个有头有脸的大人物做独立董事,创业者通常是无法拒绝的。但是这个大人物,跟VC的交往和业务关系通常会比跟创业企业多,当然他更倾向于维护VC的利益了。这样,创业者在董事会就会面临失去主导地位的危险。解决这个困境的最简单办法是,在融资之前就设立独立董事。至少也是选择创业者信任的、有信誉的人来做独立董事。如果融资之前,无法或没有设立独立董事,谈判时要争取如下权利:独立董事的选择要由董事会一致同意;或者,由普通股股东推荐独立董事。董事会中CEO席位的作用VC通常会要求企业的CEO占据一个董事会的普通股席位,这看起来似乎挺合理,因为创始人股东之一在企业融资时通常担任CEO。但创业者一定要小心这个条款,因为企业一旦更换CEO,那新CEO将会在董事会中占据原属于创始人的普通股席位,假如这个新CEO跟VC是一条心的话,那么这种“CEO+投资人”的联盟将控制董事会。新的CEO也许是一名职业经理人,通常他与VC合作的机会,远比与该企业合作的机会多。VC通常会向有前景的企业推荐CEO,还会让这名CEO共同参与企业的投资。他们决定企业支付给这个CEO的报酬。设想一下,这个CEO会忠诚于谁呢?因而,“CEO+投资人”联盟可能会给创业者带来伤害,一个新CEO并不一定是创业者在董事会中的朋友。如果创业者正打算雇佣一个新的CEO,不妨为他在董事会中设立一个新的席位。例如,对于偏向于投资人的董事会中,专门增设1个CEO席位:2(普通股东)+2(投资人)+1(独董)+1(CEO•目前是创始人XXX)=6成员董事会中的普通股席位,应该永远由普通股股东选举产生。另外,如果创业者希望董事会的成员数是奇数的话,那就再多加一个独立席位。在融资谈判中,创始人需要明确:第一,尽管CEO持有的也是普通股,但新的CEO很可能要同投资人结盟,CEO席位会在事实上对VC更有利;第二,CEO并不在董事会中代表普通股股东,他的工作是让企业所有类型的股权增值。创业者在私募融资时关注“董事会”条款,并不是说通过董事会能创造伟大的企业,而是防止组建一个糟糕的董事会,使创业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一个合理的董事会应该是保持投资人、企业、创始人以及外部独立董事之间合适的制衡,为企业的所有股东创造财富。(注:作者系德利柏投资管理咨询公司中国区合伙人,曾任清科集团高级经理)2008-5-1610[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