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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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主要内容:补贴的含义、特点和类型反补贴协定的主要内容补贴与倾销的比较三种补贴的区别入世后中国在补贴与反补贴上的调整趋势对待补贴问题,根据WTO的《农业协定》:1.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所受到的待遇不同;2.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问题不同于一般产品的出口补贴问题;一、补贴与反补贴的相关概念(一)补贴的定义及基本特点1.补贴的定义指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财政资助、价格支持或收入支持,以使相关企业获得利益的行为。2.补贴的基本特征1)“政府”概念的范围;2)补贴是一种财政或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3)补贴的对象;4)受补贴方可获得市场中无法获得的利益;5)补贴增强企业竞争力,也导致不公平竞争;3.补贴的分类按补贴的范围:一般补贴(生产补贴)与出口补贴按补贴的方式: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按对贸易的扭曲程度: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二)补贴与反补贴现状补贴导致不公平竞争,但反补贴措施的滥用也同样构成贸易不公平问题;从反补贴的实践看,与反倾销相比,各国提起反补贴诉讼的案件相对较少;新趋势:两反合并调查反补贴与反倾销的共同点:1)补贴与倾销都是对贸易的一种扭曲行为,而且补贴是构成企业对外倾销的原因之一;2)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基本相同:前提条件、实施时限、救济幅度等3)现实中,反倾销案件被经常性地提起,而反补贴案件则较少。A.反倾销与反补贴案彼此重叠;B.补贴形式相对更隐蔽,搜集外国提供的补贴资料比搜集国外市场价格更加困难;C.补贴是世界范围内的现象,各国只有在存在补贴的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采取反补贴行动,否则可能引起报复措施;D.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行为存在豁免例外。与反倾销措施的规定不同:1)微量例外的标准—补贴低于总价金额的1%,发展中成员可低于2%;2)忽略不计的标准—补贴成员占进口量低于总进口量的4%,或几个补贴成员的进口合计比例低于9%;3)价格承诺方式—出口商修改价格以消除补贴影响;出口方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能消除补贴影响的措施;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ASCM)该协定共分11个部分,包括:补贴的定义、补贴的专向性、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反补贴措施、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待遇等。注意:ASCM协定的目的不在于不合理地限制政府实施补贴的权利,而是不鼓励政府使用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为此,ASCM将补贴分为三种,并采取不同的处理程序。专向性Specificity补贴:成员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WTO成员只能对专向性补贴采取行动。判定专向性补贴的五项原则P125协定采用了全新的、法律色彩很浓的分法,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与不可申诉补贴。对前者是无条件的禁止,故称为,对可申诉补贴则是有条件的禁止,故称为。不可申诉补贴原则上是允许的,故称为。红色补贴黄色补贴绿色补贴(一)禁止性补贴及其救济措施1.红色补贴,成员不能实施或维持的补贴。具体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直接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ASCM协定附件1中列举了12种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注意: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国内税,不得视为出口补贴。即产品的出口退税,不属于禁止性的出口补贴。2.救济措施(双轨制—两者选一)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WTO授权贸易报复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得到救济—征收反补贴税A、WTO争端解决程序磋商—30天内达成DSB—成立专家小组,90天内提出最终报告;该报告须在散发后的20天内经DSB通过。对于上诉,上诉机构应在30天内裁决,最长不超过60天。若DSB通过的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申诉方可获权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B、国内反补贴措施进口方的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的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保护国内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二)可申诉补贴及救济措施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给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受影响的成员可采取反补贴措施,并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补贴。——相对矛盾利益平衡的结果负面影响1)损害了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2)抵消或损害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所获得的利益——削弱另一成员的市场准入机会;3)严重危害其他成员的利益;注意:利益的“严重损害”问题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据P127造成严重损害的判断标准总结:造成利益“严重损害”的补贴,须同时满足上述两点救济措施(双轨制)A.与禁止性补贴一样,可通过两种途径采取救济措施。但前者不要求证明损害,而后者要求申诉方证明损害的存在且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与禁止性补贴相比,可申诉补贴经WTO解决的时限更长。磋商—60天内达成DSB—成立专家小组,120天内提出最终报告;该报告须在散发后的30天内经DSB通过。对于上诉,上诉机构应在60天内裁决,最长不超过90天。若DSB通过的报告未在通过之日6个月内执行,申诉方可获权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三)不可申诉补贴及救济措施绿色补贴,成员采取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一般不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补贴。2、两种类型非专向性补贴(普遍性—不针对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的补贴)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但须各自满足一定的条件救济措施对不可申诉补贴,SCM协定一般不予干涉。但是对于实施的专向性的不可诉补贴,要求通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而且,若专向性的不可诉补贴对其他成员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应进入磋商程序。若60天磋商未果,则应由委员会在120天内裁决。若裁决在6个月内未执行,委员会可授权申诉方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四)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与不可申诉补贴的区别:1.补贴是否可以采取法律救济(Remedies)是其表面区别;2.补贴是否具“专向性”特征是区分三种补贴的本质区别;专向性--并非所有企业利益均沾根据SCM协定,“专向性”是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的共同特性,而不可申诉补贴基本是那些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或具有的“专向性”不明显。认定一种补贴是否属于禁止性补贴的标准具有严格的法定性,但可申诉的补贴的认定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对禁止性补贴,即使其没有给其他WTO的成员方造成损害,其他成员方也可以采取“反击措施”;对可申诉的补贴,只有当补贴给其他WTO的成员方造成法定损害时,其他成员国才可以采取“反击措施”;3.禁止性补贴主要是指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而可申诉的补贴则主要是生产补贴和其他国内补贴。(五)反补贴措施1.调查2.证据3.协商4.补贴额度的计算规则5.损害的确定6.反补贴措施: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三、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政策1.中国面临的反补贴问题ASCM协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当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时;解决两难问题: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未解决--企业面临反倾销指控;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解决--反补贴将可能成为国外重点采取的手段;出口补贴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存在出口补贴--而出口补贴正是协议所禁止的补贴:1)对出口产品或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实行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利润减免或退还、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变相资助多,而且对此类外资企业的优惠更多;2)《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对11个领域917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贷款优惠及出口优惠政策。有悖于“政府对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的原则和“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的原则;外资产业政策: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对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给予产业专向性补贴,即投资项目总额内进口设备和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税(国务院规定不予免税的除外)。2)外资税收政策:在所得税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三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办法。这些政策也有悖于“政府对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的原则和“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的原则;信贷资金政策:国有企业在贷款方面占了许多优惠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严格的抵押贷款办法;贫困地区有政策性贷款、赠款等;均是补贴专向性限制原则所反对与禁止的。进口替代政策:汽车零部件以及机电产品等的国产化政策;我国把采购国产设备或配套的零部件视作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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