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有关国际投资的协议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四、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由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令直接或者间接实施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按照实施主体不同:1、东道国;2、母国按作用不同:1、限制和扭曲;2、推动主要内容TRIMs协议由前言和9个条款组成,另附一个涉及第2条的附件。1、投资措施与国民待遇2、投资措施与禁止数量限制3、发展中成员方的优惠待遇4、通知和过渡期安排5、透明度要求此外,TRIMs协议还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协商和争端处理”、“成员方全体的重新审查”等问题均作了有关规定。附件内容:1、不符合《GATT1994》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2、不符合《GATT1994》第11条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TRIMs协议主要是禁止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东道国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以及本地销售要求之类的投资措施,不管这种措施在国内法律或行政规定下是强制性的或准强制性的,还是以满足这些要求作为企业取得优惠所必备的要件。中国汽车零部件案始末中国与美国、欧盟、加拿大的汽车零部件争端始于2005年2月我国出台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差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维护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利益,也是打击非法拼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措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按照整车关税征税:第一,进口全散件(completelyknockeddown,CKD)或半散件(semi-knockeddown,SKD)组装汽车的;第二,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或其他总成装车的;第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总价值的60%及以上的。对经核定中心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按照整车归类,并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对进口整车关税以及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做出了减让承诺,至2006年7月1日,整车关税从61.7%降至25%,汽车零部件关税则由40%降至10%。2006年3月30日:欧盟和美国认为中国上述行政规章违反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其他一些协议条款,要求与中国进行WTO机制下正式磋商;2006年4月13日,加拿大要求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GATT第三条的国民待遇条款,该条第一款规定:国内税及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供应、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律、规章与细则,以及产品按定量或配料、加工或使用的国内含量管理,不得以给本国生产提供保护的方式适用于进口产品或本国产品。中国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否属于国内措施?如果属于关税,为什么在进入国境内后才征收?中国政府辩称中国关税减让表中整车的高关税率和汽车零部件的低关税率之间的差异使得有些汽车制造商将在GIR2(a)项下具有整车特征的一组汽车零部件通过多船装运的方式进口到中国,然后将其在中国国内组装成整车。在这种情况下,汽车制造商用此种方式进口了本来应当以整车形式进口的汽车零部件,规避了与整车对应的较高税率的关税。此种关税规避行为使中国的关税税款遭受流失,破坏了中国在入世时协商的关税税率的有效性。中国政府辩称征税的时间和地点之所以有变化,是因为需要在整车组装完成后确定零部件在整车价格中的比例,以确定是应当按整车的税率还是零部件的税率征税,实际上征收的仍然是关税.中国政府的措施是针对化整为零的变相逃税行为所采取的正当的反规避措施,因此,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专家组对中国的这一观点没有支持,认为GATT第2条第1款b项“普通关税”只适用于其他缔约方的产品进口至另一缔约方领土时那一刻,即便在实践中存在货物进入边境以后征收关税的情况,但也应当以货物入关时的状态作为征税基准,相反,“国内税费”产生的原因不是基于产品在成员方之间的进口行为,而是基于国内因素,如产品在国内的销售或使用,发生的时间是在产品进入另一成员方领土以后,假如国内税费的征收是基于产品进口以后的国内使用状态而不是进口当时的状态,那么普通关税与国内税费的区别将变得模糊不清,这将导致关税减让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大打折扣。由于中国国内汽车制造商的纳税义务不是由零部件进口到中国时的状态决定,而是由在中国境内的使用状况所决定,因此,专家组将中国措施定性为国内措施,从而适用GATT第3条之规定。在TRIMS协定中,列举了违反GATT,第3条义务的投资措施,其中有规定企业必须购买或使用国产品的最低限度.即当地含量要求,该条意在防止成员方利用关于投资条件的国内法规定,对国际贸易实行事实上的限制.中国政府的措施是否构成违反TRIMs协定的投资措施?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允许各成员方以合理的方式确定货物原产地,其中“增值百分比”作为确定多国生产产品的国籍(原产地)方法之一。例如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规定“当一个进口产品在几个国家加工和制造时,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部分达到或超过30%的国家为该产品的原产地国”。据此,如果某种产品在中国组装,但在中国增值部分不能达到30%,该产品的原产地不应该是中国,而应该是外国产品。一旦认定是外国产品,中国就有权对该产品中进口部分征收关税(至于是否征收,因为是权利,不一定要行使)。这种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很自然起到一种的鼓励“当地含量”的效应:即要得到中国原产地的待遇(免征关税),最终新品中在中国增值部分就必须到达30%以上。这种措施当然会影响到投资,而且与“贸易有关”,从理论上讲,所有“增值百分比”原产地标准,与TRIMs协定中禁止的“当地含量”要求是相矛盾的。但是,在WTO体系下《,原产地规则协定》与TRIMs协定却能和平相处,原因在于两种措施(规则)的目标不一样。前者在于确定多国产品的国籍,进而涉及到产品的待遇;后者目的在于确保投资措施不能直接扭曲贸易。显然,不能因为一国规定“增值百分比”的原产地措施影响到“投资”,进而认定该措施就是“投资措施”.中国政府的措施是否构成对国产汽车的补贴?争议措施是否构成财政资助欧共体和美国认为争议措施构成了财政资助,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比较的适当基准是中国将汽车零部件视作整车征收进口关税。中国已建立了25%关税率。一方面,如果当地成分要求未能满足,就会对汽车零部件征收25%的关税。另一方面,如果当地成分的要求得到满足,中国放弃增加收入的权利。对后者征收10%的关税,中国忽视了为前者确立的通常的基准,这样中国放弃了应收的收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正文包括6部分29条:1、总则中的范围与定义;2、一般义务和纪律3、具体承诺:市场准入(16)国民待遇(174、逐步自由化5、机构条款6、最后条款具体承诺即承诺清单上应允开放的那些服务业上的具体承诺,核心是关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进入“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市场准入”问题和“国民待遇”问题。1、国民待遇:GATs对于东道国给予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及其投资“国民待遇”的规定,是属于“强制性”的;2、市场准入:而对于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进入东道国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的规定,则采取以东道国在其“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为前提。服务贸易总协定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补贴与反补贴协议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ATS与国际投资的密切关系1、从服务的特征看,服务的提供多伴随着投资行为2、从各国签订协定的背景和目的看,《服务贸易总协定》具有投资性3、从协定对服务贸易类型的划分看,《服务贸易总协定》具有投资性4、《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具体承诺条款最能突出反映它的投资属性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提供者在当地服务提供者作为自然人在当地提供服务模式四服务提供者在某成员领土上设业,并在当地提供服务模式三服务消费者来自某成员国,而服务交付于该成员领土外的另一成员领土上模式二服务提供者不在当地服务在某成员领土内交付,而该服务由另一成员领土来模式一提供者所在地标准服务贸易类型: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ATS对特定义务的规定:市场准入——外国服务的进入问题(1)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2)对参加的外国资本限定其最高持股比例或对个人的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予以限制国民待遇——外国服务进入后所享受的待遇问题GATS对一般性义务的规定:最惠国待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做是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障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有助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低成本复制出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内立法差异对国际投资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和各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差异增大了跨国投资的成本和投资风险,人为扭曲跨国投资的正常流向。经济落后的国家难以自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难以对一些新出现的知识产权类型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直接对外国直接投资问题构成约束,但该协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水平、国内实施程序和国际争端解决的规定等内容,间接影响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环境,因此也构成对国际投资领域的约束。此外,知识产权是出资的一种,保护知识产权实质上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因此TRIPs对于引进技术之投资的影响也是深远的。TRIPs协议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协议促成知识产权实体法上保护水平的普遍提高;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加强是知识产权多边立法在现有知识产权公约基础上的重大进步;透明度原则的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意义重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补贴的定义:(专向性)补贴是指一WTO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或政府通过某筹资机构或私营机构向特定企业或产业(指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GATTl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并因此授予了利益,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上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指出口补贴。即成员方采取的投资鼓励措施如以出口实绩为条件,将会被看作是禁止性补贴而应予以取消。可诉补贴是指除出口补贴外的那些具有专向性、并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对禁止性补贴的适用,规定了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