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对我铜版纸反补贴案件一、案件经过:1、2006年10月31日,美国新页(NewPage)纸业集团(以下简称新页纸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诉,请求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2006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表1美国商务部初步评估的倾销幅度和补贴率涉案国倾销幅度补贴率中国99.65%在可忽略的补贴率之上注:美国对可忽略的补贴率的规定为:发达国家1%,发展中国家2%3、2006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可预见性威胁。4、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初裁,中国企业的净补贴率为10.9%~20.35%。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的反补贴初裁结果生产商/出口商净补贴率(%)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20.35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90其他中国企业18.165、2007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在反补贴税方面,美国商务部裁定向应诉企业江苏金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纸业)、山东晨鸣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纸业)等分别征收7.4%-44.25%的反补贴税(该案以下简称铜版纸案)。6、2007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是否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继续实施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进行了投票。投票结果显示,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并未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可预见性威胁。鉴于此,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的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将被撤销。二、申诉方的反补贴申诉及美国商务部的裁定美国新页纸业在申诉书中列举的我国对国内纸制品企业实施的补贴政策和措施。(一)国家重点科技革新计划基金(可抵消性补贴)新页纸页指出,中国政府根据1999年中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设立了国家重点科技革新计划基金、国家国债专项资金以促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技术革新。第7条规定,国家国债专项资金以促进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出。基于应诉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的事实,美国商务部裁定,在国家重点科技革新计划之下,应诉企业通过申请专项资金来弥补实施特定科技革新计划所支付的财政成本;该计划提供的补贴弥补了贷款利息,授予了接受者利益。因此,国家重点科技革新计划基金构成了WT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的直接资金转移,属于可抵消性补贴。(二)政策性贷款计划新页纸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国国家林业局林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指控中国政府根据政府产业政策所制定的优惠贷款计划,借助折扣贷款、利息补贴、债务免除等方式通过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以提供政策贷款的方式向其国内林业和造纸业提供补贴。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指出,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目标之一在于加速某些产业的改革与革新,其中也包括造纸业。根据这一目标,2001年3月中国国家林业局发布林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该计划指出计划纸浆的生产能力为1.13百万吨投资必须大幅度加强,且融资渠道需要拓宽林业和造纸业的整合在早期阶段需要通过现金或折扣贷款的方式予以适当的金融支持。除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林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外,2001年8月中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造纸产业第十个五年计划也被美国商务部作为裁决的证据之一。该计划体现的政策之一是增加发展造纸业的融资渠道,包括:(1)为调整和发展造纸业,开辟实质性的融资渠道;(2)为增加科技重组和快速增产,鼓励多边投资和融资渠道的放开;(3)为环境保护计划的实施,以特定方式提供折扣贷款。据此,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政府为鼓励和支持本国林业和造纸业的发展制定了特定的、详细的产业政策,其特别要求中国的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折扣贷款和额外的融资渠道以鼓励这些产业的增长和发展。基于应诉企业向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事实,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所提供的贷款是政府贷款,构成直接财政补贴且此项补贴具有专向性;尽管不能将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直接视为政府贷款,因为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在市场基础上运作的,但是由于中国的银行体系呈现出一种与商务部之前遇到的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体系完全不同的运行模式,中国政府对银行业持续且重大的干预反映了一种假定,即银行业的发展或私人企业能否得到贷款是由政府而非市场决定的,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仅是政府实施上述政策的工具而已。(三)所得税优惠措施1.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措施。新页纸业指出,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税收指导原则和规则。根据该法第8条的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计划在中国境内经营不少于10年的,可在前2个获利年度免除征收所得税,并且在随后3年减半征收(此规定又被称之为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措施)。美国商务部认为,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措施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免除或减少构成了可抵消性补贴。因为免除或减少是一种财政资助手段,政府以放弃财政收入的方式向接受企业提供了相当于税收结余数量的利益,并且所提供的所得税的免除或减少作为一项法律事实仅仅向特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因此具有专向性。对于此项指控,中国政府曾抗辩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律制度下的一种独立运作的商业模式,对不同类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实施不同的税收措施并不导致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措施构成专向性。此外,大量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大量产业的事实也表明,这项优惠措施不具有专向性。但是,美国商务部认为,向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不同于国内其他企业的措施就足以构成认定专向性的基础,且构成法律上的专向性,因此无需再认定其是否构成事实上的专向性。2.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减少。新页纸业指出,根据1988年中国财政部免除和减少沿海经济区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则、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被鼓励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特别经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设厂,并以此享受优惠的所得税税率。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1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视其所在地域的不同,可以减按15%或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据此,美国商务部认为,位于一定地理区域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支付的所得税构成可抵消性补贴;减少的税率实际上构成一项财政资助,以中国政府放弃税收的形式为接受企业提供了相当于税收节余数量的利益;由于该优惠措施仅仅提供给指定地理区域内的相关企业,因此,构成专向性。3.地方所得税减征或免征。新页纸业指出,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据此,中国各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免除或减少相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例如,晨鸣纸业所在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因晨鸣纸业是沿海经济和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而免征晨鸣纸业的地方所得税;金东纸业所在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也是参照江苏省针对外资企业制定的地方所得税优惠措施而免征金东纸业的地方所得税的。对此,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地方政府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少或免除构成可抵消性补贴;地方所得税的减少和免除是一项财政资助,以中国地方政府放弃财政收入的形式为接受企业提供了相当于地方所得税节余数量的利益;晨鸣纸业所接受的地方所得税免除仅限于位于指定地理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构成专向性;金东纸业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地方所得税免除的待遇,也构成专向性。4.购买国产机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新页纸业指出,2000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00年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抵免最高可达购买国产设备价格的40%,并且此项税收抵免的对象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鼓励性投资行业等。该项抵免对于任何一种国产设备的购买都适用,只要其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据此,美国商务部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构成可抵消性补贴;所得税抵免是一项财政资助,以中国政府放弃财政收入的形式为接受企业提供了相当于所得税节余数量的利益此类所得税抵免视适用国产设备替代进口设备的情形而定,因此构成专向性。(三)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措施1.购买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除。新页纸业指出,为鼓励引进外国资本、先进技术设备和产业科技升级,1997年中国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免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本国企业购买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特别注意的是,无论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本国企业,只要进口的设备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标都符合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除的条件。据此,美国商务部认为,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除构成了一项可抵消性补贴;该免除是一项财政资助,以中国政府放弃财政收入的形式为接受企业提供了相当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节余数量的利益;该项措施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本国企业,因此构成专向性。2.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返还。新页纸业指出,1999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特定国产设备可以享受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措施。据此,美国商务部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所得到的增值税返还构成可抵消性补贴;该返还是一项财政资助,以中国政府放弃财政收入的形式为接受企业提供相当于税收节余数量的利益;增值税返还视适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情形而定,因此构成专向性。尽管中国政府声称,该措施旨在平衡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的税收负担,美国商务部不应该将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返还作为一种进口替代补贴,但美国商务部认为,虽然增值税返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都适用,但是中国政府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两种返还之间存在某种固有的内在联系,且外商投资企业组成了一个特定的企业群,因而构成专向性。3.海南经济开发区企业的增值税返还。新页纸业指出,中国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地方税收优惠措施规定,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高科技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超过30亿元人民币和本地雇员超过1000人的可以享受25%的增值税返还,该增值税以企业在国内的生产和销售规模为准。金东纸业的一个交叉所有企业正好位于海南省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且在调查期间收到过该税收优惠措施下的增值税返还。据此,美国商务部认为,海南经济开发区企业的增值税返还构成一项可抵消性补贴;该返还是一项财政资助,以中国地方政府放弃财政收入的形式为接受企业提供相当于返还税收节余数量的利益;由于该优惠措施仅限于指定地理区域内的相关企业,因此构成专向性。三、案件的特点与影响美国此次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创下了三个“第一”:(1)美国对华反补贴第一案(也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补贴第一案)标志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不再成为美国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措施的障碍,也标志着美国反补贴法对中国正式适用的开始。(2)美国对华“两反”第一案(也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两反”第一案)自此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美国,对中国展开”双反“调查,这使得原已受反倾销困扰的中国产品的处境雪上加霜。(3)从世界范围来看,本案是反补贴和反倾销“替代国标准”同时适用第一案。'给其他尚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提供了示范,有可能造成世界范围内对中国产品的双重歧视,虽然截至2008年2月27日,全世界已有77个国家承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