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流程消防管理消防组织及职责火灾的预防和施救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厂务部建立总台帐、总分布图厂务部严把质量关安全委员会是公司消防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消防制度、宣传教育消防知识组织协调和指挥消防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消防工作配置和更换消防器材组建消防队培训消防队员公司设义务消防队各单位设消防小组宣传公司消防制度负责本单位其他消防工作及细则重点防火区域设立防火标志、加强防火工作不得占用防火空间和破环防火器材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定所有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重点防火点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发生火灾立即报警、进行扑救、自救报告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组织现场扑救那个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消防队长负责指挥扑救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挥扑救,公司消防队协助指挥单位及工人服从指挥保护现场、提供事发情况调查、核实损失并查明责任奖功罚过、情节严重移送司法处理各单位建立分台帐、原始及维修保养记录专人保管新购设施、器材检验入用各单位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正常及时报告无效消防设施器材厂务部核实限期更换或重置2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消防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的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爱护和维护公司的消防器材,制止一切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二章消防组织及职责第五条安全委员会主导公司消防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厂务部落实,其职责为:(一)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二)负责全公司消防制度的制订和完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三)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四)负责全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换;(五)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组建和消防队员的业务培训。第六条公司设义务消防队,由各消防小组组成。成员名单如下:队长:苏文卫副队长:黄华一组组长:钟伟宏组员:胡玉恒项国军二组组长:方盈杰组员:张跃辉应奉民刘洋三组组长:陈坚组员:朱立新陈彪四组组长:蔡鑫组员:李敖陈桂华五组组长:黄亚斌组员:毛享威方亮六组组长:潘凯培组员:陆献跃黄建华第七条各组是所辖区域消防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工作,区域划分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区域划分。第八条公司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执行公司消防管理制度;(二)积极参与公司组织消防演练,掌握消防知识,具备消防技能;(三)负责各区域各消防点的管理,定期检查所辖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四)负责各区域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各类消防器材的完整有效。(五)无条件的执行火灾施救命令。义务消防人员的调整需经安全委员会同意。3第三章火灾的预防第九条公司的仓库、化学危险品仓库、包装区等易燃易爆区域属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立防火标志,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厂务部根据重点防火区域和非重点防火区域,科学合理地配置各类消防器材。第十条各单位对重点防火区域应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重点防火区域的消防管理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做到单位周查,公司月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十一条凡需在重点防火区域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易燃易爆区域执行动火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第十三条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设施或者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公司的工程建筑或工程技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由厂务部按规定报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第十五条在公司消防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经厂务部验收并同意后方可施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承建单位施工。承建单位是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责任单位。第十六条对重点防火区域的厂房、库房,露天设备、设施,必须安装有效的避雷设施。第四章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第十七条厂务部建立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总台帐、总分布图。各单位建立分台帐、原始记录及维护保养记录。重要消防设施、器材,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第十八条厂务部应严格把好消防设施、器材的质量关,对新购置、配置、更换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管道、消防栓等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管道、消防栓能正常发挥其功能。第二十条各单位如果发现消防器材失效、报废应及时向厂务部报告,要求更换或者重新配置,厂务部经核实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处于有效的待用状态。第五章火灾的施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均有义务立即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第二十三条发生火警,各单位或部门在组织自救的同时,应立即向安全委员会执行4委员报告,接警委员接警后,应迅速组织公司义务消防员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第二十四条火灾现场在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由公司义务消防队队长(副队长)负责现场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由公安消防队负责现场指挥。公司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配合和协助公安消防队的现场指挥。第二十五条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第二十六条火灾扑救后,失火单位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或生产厂务部的要求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或生产厂务部调查事故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第六章奖罚则第二十七条厂务部每月对各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严格执行消防管理规定,消防器材维护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及时扑救,避免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在救火中表现突出者给予重奖或申报立功。第二十八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区域动火的;(二)遇火灾不及时报警,不及时扑救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维护消防器材,查处后仍不整改的;(四)消防器材严重损坏、遗失的;(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查处后仍不整改的;(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无消防安全措施情况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七)重点消防区域未落实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火灾,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厂务部负责实施并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