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3xxx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合同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因经营定理的需要,与其他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种类、名称、范围以《合同法》所定义的为准。第三条订立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原则。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谋取非法收入,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第四条公司实行合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名誉受到损害、经济遭受损失的合同承办人员及单位主管领导,视情节追究责任。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公司合同管理采取综合归口、分类管理的形式。规划发展处是公司的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业务部门是合同的分类管理机构。各部门必须明确合同主管领导或人员,负责部门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需提交财务管理处一份,由财务管理处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合同台账,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2第八条规划发展处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二)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核,价格审查;(三)组织合同签订与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四)负责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的登记和管理;(五)处理合同纠纷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单位进行有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七)设立合同台帐,及时掌握履行情况,并针对合同管理、履行情况,提出改进合同管理意见和方法;(八)其它合同管理工作。第九条合同的分类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其在合同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合同法》及有关知识的培训;(二)负责主办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合同对方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三)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签约工作;(四)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及时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认真处理合同履行中的有关问题;(五)严格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和验收标的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六)协同规划发展处处理合同纠纷、仲裁、诉讼,并提供有关证据和材料。3第十条合同的签约人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各项责任。签约人的直接领导负领导责任,负责检查、督促签约人按照本暂行办法签订、履行合同。第十一条合同的签约人负有以下责任:一、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签字、送审、盖章;二、负责合同的变更、修改、终止;三、负责合同义务的履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四、负责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建档;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谈判和解决;合同纠纷协商无果时,负责向规划发展处介绍纠纷的基本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出庭作证。六、负责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信材料;第十二条合同责任人的领导负有以下责任:一、负责参加标的在100万元以上或技术、进度、质量等要求较高的合同的谈判工作,必要时,可要求公司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二、负责督促合同义务的履行、检查合同权利的实现及合同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建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负责组织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四、负责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谈判和解决;五、对不负责任的合同责任人做出职权范围内的处理决定或向上级领导提出处罚建议。第十三条各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到规划发展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并在履行完毕合同签订手续后,交规划发展处一份存档,用于合同台账、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诉讼等。4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活动需要,可授权委托除单位负责人以外的其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外签订合同(见附件1:公司各部门签订合同授权范围)第十五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及时通知规划发展处,由规划发展处协助处理。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由规划发展处办理,承办单位必须积极协助。第三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六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所有合同,除现款现货外,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老客户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由业务承办单位以电话方式确认,并签订确认书。新客户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对合同另一方进行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调查和了解,取得相关资信证明文件,方可签订合同。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和合同签约人员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取得相关资信资料,其主要内容如下:一、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二、待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三、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上三项是签订合同时必须了解和审查的资信条件。如以上条件不足以证明对方资信,必要时应:四、要求其出具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5五、有担保的合同,需证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六、了解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七、《外包、外协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评审表》等资料,并纳入合同档案,留存备用。第十八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合同当事人资信情况调查表》(附件2)中加以陈述,并作为合同附件存档。上述所列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第十九条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以上条规定进行审查。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实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各单位在授权范围内,由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签订合同。其他人员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必须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方可签订合同。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应完备严密,用语准确,附件齐全,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同标的;(三)数量和质量;(四)价款或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6(七)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十)其它约定的条款。各类合同有示范文本的,可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应注意运用法律规定的定金、保证、抵押、留置等担保措施,重大合同必要时应另行订立担保合同。第二十三条签订合同应注意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处理条款一般运用约定管辖或注明我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签订涉外合同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要求,注意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努力避免使我方处于不利地位。第二十四条重大合同的谈判、签约,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履行,法律事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合同条款,计划部门应严格进行合同评审,确保合同符合相关规定,并能够履行。重大合同包括:(一)航空及其他武器装备研制、销售合同;(二)民用航空装备研制、开发、销售合同;(三)企业设立、并购、分立合同;(四)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技术引进、合作研制开发等涉外合同;(五)涉及知识产权转让和使用权许可的合同;(六)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合同;(七)公司认为重要的其他合同。(八)签订单份合同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在合同签订后715日内报机电公司备案。第二十五条法律顾问在参加合同谈判、起草和签订工作及办理合同谈判签约中的法律事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合同的合法性、完备性负责,避免出现无效合同和不平等合同,防止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第二十六条合同的履行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落实履行合同的具体措施,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合同履行遇到的问题。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利用后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合同履行原则,依法保障公司权益。第二十八条合同规定需验收标的物的,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并作为财务部门支付款项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第三章合同的变更、终止第二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前提下,可以变更合同,但必须做好变更登记等手续。第三十条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一条合同变更,必须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有对方的书面承诺,并按照订时的程序进行,合同变更或终止后,承办单位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体现终止包括自然终止、裁决终止和协议终止。当事人根据《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第六章合同档案的管理8第三十三条合同档案要求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第三十四条以下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档案资料予以收集归档:一、合同及合同涉及的附件、附表、技术质量协议、图纸等,以及因主合同不完善而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等。二、变更、修改、终止合同的相关协议及资料。三、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交接单、收货回单等,交付发票的交接单、收收票回单,交付合同约定的其他给付义务的交接单,如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四、与客户相关的往来信函、电报、传真、对帐单、对帐回单。第三十五条合同档案应保留原始件,若财务部门必须用原始件作凭证附件的,则应保留复印件,由财务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表示原始件收作凭证附件,并注明凭证日期及凭证号。第七章考核第三十六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处合同责任人和直接领导各100——500元罚款:一、签订的合同有失公平,使公司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的。二、签订的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未经公司规划发展处进行法律审查签字认可的。三、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相关资料保管不善,检查时未按要求建立一户一档的。四、交付合同标的物、发票及其他合同约定交付物交接单不齐全,或数量不相符的。五、长年客户且有欠款余额而无12个月以内的客户盖章出具的对帐单或对帐回单的。9六、应客户要求而改变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交付数量或质量要求而没有对方签字盖章证明材料的。第三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处合同责任人和直接领导各200——1000元罚款:一、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使公司处于严重被动、不利地位的。二、签订的合同的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而未经规划发展处进行法律审查签字认可的。三、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相关资料严重保管不善,检查时发现有损毁、丢失的。四、交付合同标的物、发票及其他合同约定交付物交接单缺少严重。五、长年客户且有欠款余额而无18个月以内的客户盖章出具的对帐单或对帐回单的。六、有效债权在合同责任人负责期间丧失诉讼时效的。第三十八条出现本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况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合同责任人和直接领导承担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赔偿标准和处分按《一七四厂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赔尝和处分规定》(厂规【2004】185号)。第三十九条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信息费、招待费等相关费用,经财务部门核实,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由各分厂、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由规划发展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0第四十二条附件1、公司各部门签订合同授权范围2、合同当事人资信情况调查表11附件1:公司各部门签订合同授权范围序号单位合同签订范围责任人1厂部办公室办公设施设备、办公用品采购合同、机动车辆采购及维护保养合同、其他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秦培航、娄忠意2党群工作处文化、宣传用品采购合同或定做合同、咨询服务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何家辉、方久梁3计划销售处军民品订货、销售、承揽合同、加工订做合同、咨询服务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李智4人力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