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大民三初字第99号原告:大连国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北共济街文化园。法定代表人:姜希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美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瓦房店市绿工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立国、王新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国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绿工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任延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本院审判员李奎哲、吴巍立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美霞,被告委托代理人梁立国、王新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9月28日至2006年7月21日,被告以其房地产作抵押向原告借款,双方累计签订了13份借款合同,5份房地产抵押合同。上述合同对借款期限、费率、利息及逾期违约责任均有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约定向被告如期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款项,但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时,除支付了合同期内相应费息外,本金均未能偿还,双方为此达成若干次续当合意,至2008年2月29日,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份费息后,被告累计欠款合计4321万元。2008年2月29日以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及相应费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321万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发放的大部分贷款没有抵押属于信用贷款,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这部分借款合同无效;原告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10%,所以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属无效;借款合同约定的月综合费率均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2.7%,超出的部分无效。原告存在预扣利息的行为,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支付给被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不实诉讼请求。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三部份)第一部份:11份借款合同及2份借据1、编号为2005年借字14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300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自2005年9月28日至2006年2月28日。2、编号为2005年借字19号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数额54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05年11月23日至2006年5月23日。3、编号为2005年借字22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2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05年12月23日至2006年6月23日。4、编号为2006年借字25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33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06年4月4日至2006年6月4日。5、编号为2006年借字36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24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06年6月13日至2006年8月13日。6、编号为2006年借字23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25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自2006年1月25日至2006年5月25日。7、编号为2006年借字26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4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06年4月4日至2006年6月4日。8、编号为2006年借字27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5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6月18日。9、编号为2006年借字28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06年4月20日至2006年6月20日。10、编号为2006年借字38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2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06年6月21日至2006年8月21日。11、编号为2006年借字40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3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06年6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12、借据:2006年7月4日,借款数额10万元。13、借据:2006年7月21日,借款数额9万元。第二部份:抵押合同和相关权属证书(一)借款合同中有抵押担保约定且就抵押财产另行签订的抵押合同1、编号为2005年押字14号抵押合同:抵押财产为座落于瓦房店市区工业园房屋,建筑面积7702.68平方米,权属证书号为瓦房执字5006289号;该抵押合同于2005年9月28日办理抵押登记;2、编号为2005年押字22号抵押合同:抵押财产与编号2005年押字14号抵押合同抵押财产相同;3、编号为2005年押字19号、25号、36号抵押合同:抵押财产分别为被告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区工业园区建筑面积均为4620平方米库房三套(房产执照号为瓦房执字第5006453号至第5006455号);建筑面积分别为2803.72平方米,2992.53平方米,3180.41平方米库房三套(房产执照号为瓦房执字第5006450号至第5006452号);建筑面积为10656.4平方米厂房一套(房产执照号为瓦房执字第5006456号)。(二)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位于瓦房店西郊工业园区瓦国用(2007)第386号,使用权面积为56040.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三部份:11份收款凭证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合同约定的相应数额的收款凭证。第一组证据原告用以证明:1、双方存在房地产抵押典当法律关系,属于被告第一次借款性质的本金累计数额为2044万元,原告按约定如数向被告支付且被告均足额收到。2、被告应对未能按约定履行抵押登记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组证据:2008年2月29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份对账单,该对账单确认被告至2008年2月29日累计欠款4321.02万元。原告第二组证据用以证明:1、对账单记载内容能够反映借贷双方之间存在达成续当合意的法律事实。2、被告在原始合同借款期限届满时,借款本金均未有偿还。在2044万元基础上,双方多次达成续当合意。3、对账单中未包含原始借款合同期内及部份第一次续当合同期内应支付的相应息费,这部份息费双方已结清。4、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支付欠款4321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凭此证明原告的观点。被告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05年9月30日原告出具的21万元收据,用以证明原告依据2005年借字14号借款合同实际向被告支付了279万元借款;2、2005年11月29日原告出具的21万元收条,用以证明2005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5年借字第14号借款合同21万元的利息;3、2006年1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32.3万元无折存款回单,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5年借字第14号借款合同的利息32.3万元;4、2005年11月23日原告出具的43.6万元收条,用以证明原告预扣被告2005年借字第19号借款合同的利息43.6万元;5、2005年12月29日原告出具的16万元收条,用以证明原告预扣被告2005年借字第22号借款合同的利息16万元;6、2006年2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16万元银行卡回单,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5年借字第22号借款合同的利息16万元;7、2006年1月25日原告出具的84.6万元收条,用以证明原告预扣2006年借字第23号借款合同的利息84.6万元;8、2006年4月4日原告出具的111.267万元收条,用以证明原告预扣2006年借字第25号借款合同的利息111.267万元;9、2006年4月4日原告出具的3.2万元收条,用以证明原告预扣2006年借字第26号借款合同利息3.2万元;10、2006年4月19日原告出具的4万元收条,用以证明原告预扣2006年借字第27号借款合同利息4万元;11、2006年6月13日原告出具的135万元收条,用以证明原告预扣2006年借字第36号借款合同利息135万元;12、2006年6月26日原告出具的4万元收条,用以证明原告预扣2006年借字第40号借款合同利息4万元;13、2006年7月4日原告出具的8000元收条,用以证明原告在2006年7月4日实际向被告支付9.2万元而非10万元;14、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用以证明原告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44条第5项的规定,双方借款合同中超过注册资本10%的借款部分应属无效;15、原、被告双方办理的2005年借字第14号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用以证明原告的其他借款因无抵押而无效。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亦认为不能凭此证明被告所主张的上述观点。本院经过对上述证据审查核实,认定以下三节事实:第一节:借款事实原告是具有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质押典当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典当有限公司。自2005年9月28日至2006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累计签订11份借款合同,这一系列合同均约定了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及起止日期、月综合费率及贷款利息、由被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及违约条款,累计借款数额为20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编号为2005年借字14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300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自2005年9月28日至2006年2月28日;月综合费率3%,利息0.5%,累计3.5%;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编号2005年押字14号抵押合同;若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按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及月综合费率,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50%,对到期未付利息部份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按月收利息。2、编号为2005年借字19号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数额54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05年11月23日至2006年5月23日;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编号2005年押字19号抵押合同;月综合费率3.5%,利息0.5%,累计4.0%;若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按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及月综合费率,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50%,对到期未付利息部份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按月收利息。3、编号为2005年借字22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2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05年12月23日至2006年6月23日;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编号2005年押字22号抵押合同;其他内容同上。4、编号为2006年借字25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33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06年4月4日至2006年6月4日;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编号2006年押字25号抵押合同;其他内容同上。5、编号为2006年借字36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24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06年6月13日至2006年8月13日;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编号2006年押字36号抵押合同;其他内容同上。6、编号为2006年借字23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25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自2006年1月25日至2006年5月25日;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编号2006年押字23号抵押合同;其他内容同上。7、编号为2006年借字26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4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06年4月4日至2006年6月4日;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编号2006年押字26号抵押合同;其他内容同上。8、编号为2006年借字27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5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6月18日;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编号为2006年押字27号抵押合同;其他内容同上。9、编号为2006年借字28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06年4月20日至2006年6月20日;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编号2006年押字28号抵押合同;其他内容同上。10、编号为2006年借字38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2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06年6月21日至2006年8月21日;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编号2006年押字38号抵押合同;其他内容同上。11、编号为2006年借字40号借款合同: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