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各项规定,加强和规范“一通三防”管理,全面提升我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矿必须设立“一通三防”专门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瓦检工、通风工、放炮员、监测工(防突工)等特种工的数量和业务素质必须适应“一通三防”实际工作需要。第三条在编制煤矿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必须列入财务、供应计划。第四条为全面贯彻执行本规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每季度、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议,检查、总结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一通三防”所存在的关键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分公司和所属矿井。第二章“一通三防”责任制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和矿“一通三防”有关科室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共同促进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对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会审公司“一通三防”规划、年度计划和矿井“一通三防”重大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平衡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关键问题。第八条通风(技术)副总工程师对全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专业负责,指导实践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配合公司总工程师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范全公司“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工作。第九条生产技术部对全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为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范全公2司“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工作。第十条生产技术部对井下通风巷道的维护和扩修,瓦斯治理巷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落实采掘面通风、瓦斯管理措施,以及采掘面综合防尘工作负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机电副总工和生产技术部机电组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机电设备防爆及运输巷道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矿山设备公司负责按计划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物质材料的及时供应,并确保供货质量。第十三条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第十四条矿长对本矿“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至少每季度组织检查、平衡一次“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保证“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实施。第十五条各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对本矿“一通三防”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会审“一通三防”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负责矿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装备、措施、计划的实施负责。第十七条安全副矿长负责“一通三防”工程、装备、措施、计划及“一通三防”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八条矿通风科及相关科室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一通三防”技术方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深入实际,加强和规范现场管理。第十九条矿技术负责人在编制开拓开采设计时,必须有通风设计内容,并把瓦斯治理工程,防尘、防灭火系统一并纳入设计。第二十条矿编制采掘面作业规程,必须有工作面风量配备和防治瓦斯、煤尘、自然发火等安全技术措施。负责井下巷道维护,保证通风断面;完成瓦斯治理巷道工程计划。第二十一条矿机电部门负责维护好主要通风机,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实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电源接线和断电控制条件;搞好井下机电防爆工作,确保消灭失爆;做好运输巷道综合防尘工作。第二十二条矿安检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并负责监督处理。第二十三条矿“一通三防”负责人负责所需物质材料的计划和跟踪。3第三章通风管理第一节通风系统第二十四条各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当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后,由矿及时组织通风能力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矿要根据通风、瓦斯情况的变化每季度核定一次水平、采区的通风能力,每月核定一次采面的通风能力。第二十五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首先施工回风巷,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然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为减少揭煤次数,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内必须设计至少一条煤层上、下山。第二十六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一水平、每一采区都应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每一采区的进风直接从矿井(水平)进风巷引入,回风直接进入矿井(水平)总回风巷,严禁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层易自燃矿井每一生产采区必须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实现专用回风系统,其内不准有人、不准有机电设备、不准进行运输。特殊情况回风系统内需要工作时,必须制订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且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回风系统必须全部停电撤人。采区内各采掘工作面应直接从采区进风巷引进新鲜风流,乏风直接排人采区回风巷。突出和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在进入采区回风巷之前不得与另一工作面共用一条或一段回风道,且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中不准有其它风筒经过。严禁将采区、采面布置在受两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角联风路上。第二十七条在高瓦斯高应力区,各采掘工作面严禁对口布置;工作面回风巷与采区回风巷应采用顺交联接;矿井所有回风系统中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不得设置任何控调风设施。第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确需串联通风时,集团技术中生产技术部和矿方联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煤与瓦斯突出威胁区和危险区及高瓦斯高应力区采掘面回风严禁向其它地点串联通风。第二十九条联合布置采面、非正规采面采用非“U”型通风方式时,集团生产技术部和矿方联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不准采用局部通风机向工作面4供风的通风方式;不准采用老塘通风。第三十一条在风量计算及配备上,各生产矿井应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并结合公司放顶煤开采特性在《作业规程》中制定。第三十二条巷道贯通必须提前制定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前的准备工作,提前建好通风设施。贯通当班技术负责人、通风科及相关科队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工作,检查瓦斯和供风情况。贯通后,必须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经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其它工作。第三十三条矿井应建立严格的测风制度,矿井、水平、翼、采区进、回风巷应设置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应设测风点。测风站、测风点均应悬挂测风记录牌,记录牌应包括风量、风速、瓦斯、温度、断面、日期、班数、测风人员姓名、地点等内容。(每10天全面测风一次)第三十四条矿通风科应根据井下风量供需情况变化,每月作一次井下风量调整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然后付诸实施,并存档备案。第三十五条矿长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结合公司生产技术部制定本矿反风计划、反风措施和反风报告等相关措施,并在反风后两周内将反风演习报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三十六条主要通风机因停电或故障停止运转后,按矿井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执行。第二节通风设施第三十七条突出矿井所有风门墙、挡风墙、密闭墙设置时要采用砖和水泥沙浆砖(石)砌筑或混凝土砌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0.8m,并要尽可能设置在岩石巷道中,掏槽嵌入巷道周边岩石深度不得小于O.2m;若设置在煤层中不具备掏槽条件时,必须向周边打2排Φ18mm以上的密集钢筋锚杆,打入煤体的深度不得小于1m,外露长度不得小于O.6m,间排距均为O.3~O.4m,砌墙时将外露锚杆全部砌入墙体内。正、反向风门框可采用木质结构或钢结构,采用木质结构时,门框厚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0mm;采用钢结构时门框要用不小于10号槽钢加工而成;和墙体接触的每侧要有至少3个同规格加强装置砌人墙体内。正、反向风门可采用木质结构或钢结构,木质结构风门厚度不小于50mm,包铁皮或皮带,并用不小于75mm的角铁穿横带至少2根;采用钢结构风门时,钢板厚度不小于8mm,四边用不小于50mm角铁包边加固,并在门板上用不小于50mm角铁加焊“十”字加强装置,和门框接触的一面加装皮带。正、反向风门均要设底坎,风门和四周直接硬接触严5密,起到防逆风作用。防逆风铁风筒采用3mm厚钢板,其内防逆风板采用5mm厚钢板加工制造,合页轴为Φ18mm钢筋,并加装皮带,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和逆漏风。风门墙中的水沟、溜子、调节窗防逆风拍板和风门以里的溜煤眼防逆风盖板采用50mm厚木板加8mm厚铁带或采用8mm厚钢板加工制造,并全部盖严,起到防逆风作用。第三十八条非突出矿井的所有风门、挡风墙、密闭设置时,墙厚为0.5m;木门厚度为30mm,并用不小于50mm角铁穿横带至少2根,和门框接触的一面加装皮带;钢结构风门钢板厚度为5mm,采用30mm角铁加强,和门框接触的一面加装皮带;位置选择、掏槽或打锚杆、门框结构等同突出矿井相同。第三十九条各矿井下所有风门必须连锁,其它通风设施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第三节局部通风第四十条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三专两闭锁供电供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除专用电源实行三专供电外,备用电源也必须是专用线路和专用开关。局部通风机专用供电线路上严禁接有其它任何动力设备。第四十一条巷道开口前必须达到第四十条要求,并及时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装置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在停风或瓦斯超限时都能自动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否则不准开口施工。恢复巷道内电气设备供电时,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不超过1%时,才准许送电。第四十二条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被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除外),距掘进巷道回风口距离不得小于10m,且全风压通过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并用通风设施将其进回风隔开。第四十三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停风。若发生无计划停风,要追查原因进行整改和处理;因检修停电等原因有计划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有计划停风要提前由停风单位制定停风通知单,内容包括:停风单位、停风地点、停风原因、影响范围、采取的安全措施及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有计划停风通知单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通风、安监、调度、掘进等有关部门,方可实施。任何原因造成停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6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O.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严禁局部通风机自动复电,防止停风区内高浓度瓦斯被集中吹出。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各巷口必须设有可移动栅栏和警标,一旦发生停电、停风、瓦斯超限时,能迅速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停风区或瓦斯超限区。第四十四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倒台开关必须是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启动器。第四十五条必须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直径不小于500mm;所有风筒接头必须双反压边,并用铁丝扎牢,严密不漏风,吊挂平直,严禁有死弯、挤压、花接等现象。第四十六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固定用风地点都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其回风不得经过其它掘进工作面唯一的安全出口,应直接进入主要回风巷或总回风巷。临时开掘的其它巷道必须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四十七条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每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实现风电闭锁。第四十八条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和主局部通风机的能力应匹配。不准不同型号局部通风机做备用,并悬挂标志牌。第四十九条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和风电闭锁每班至少试验1次。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掘进进行处理。每次试验都必须有记录。对旋式风机2级为一个整体,只能视为一台风机,不准将一台对旋风机的2级分开作为倒台风机使用。第四节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