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忠诚协议”离婚案例基本案情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律师分析这是一起因丈夫有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男方因违反了“忠诚协议”,最终赔偿了女方25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以致后来不少法院都纷纷效仿。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是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但这只是一项宣言性的条款、一种法律精神或原则,是倡导性的规定,人们并不能单凭这一条来状告配偶对自己不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不过,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本案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双方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因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综上,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是毋庸置疑了。但是,夫妻之间基于“忠诚协议”提起的债权诉讼,在婚姻法上却无明文规定可以调整。它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能否将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视为夫妻之间的一份契约,从而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呢?也是不可以的。《合同法》第2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但并不属于合同之债,不能由合同法来调整。多数学者也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除非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得就一般的婚外情要求赔偿,婚外情赔偿不能搞强制。本案判决以后,鉴于社会各界的争论很大,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又专门出具了一份意见:(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这份意见中可以看出,上海高院实际上采取了与本案受理法院相反的做法,对夫妻“忠诚协议”不予支持。但是,要想使这份意见在全国范围有效,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或者是制定一份新的反映该精神的司法解释。律师随感虽然夫妻双方自愿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有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但是签下协议不是说一定能够遏制婚姻出轨。而且,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支持夫妻一方以“忠诚协议”来要求损害赔偿。但法院不承认“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非鼓励婚外情。婚外情肯定是不道德的。只不过,道德的问题要靠道德来调整,“法律要给人们留下一个私生活空间”。因此,当事人不要以为有了一纸“忠诚协议”,婚姻就有了保险,婚姻毕竟还是以爱情为基础的,法律只能止步于卧室之外。“过错赔偿协议”离婚后依然有效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被妻子发现后,在与妻子商量离婚时达成“过错赔偿协议”,但离婚后并未完全按约履行,妻子将其告上法院。9月15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可了该协议的效力,判决被告高某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倪某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高某和倪某原系夫妻,高某与他人同居,被倪某发现后,两人商量离婚。2002年9月,双方经苏州海联律师事务所见证达成一份“过错赔偿协议”。双方约定,高某赔偿倪某20万元,补偿倪某及儿子小高10万元。双方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再次写明高某赔偿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高某给付部分钱款后未再支付,倪某遂诉至法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倪某在离婚前及离婚时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高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协议离婚案例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加大了打击和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力度。今年6月10日,对一起故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马素英二年有期徒刑;判处杨保全一年有期徒刑。1997年,马素英、杨保全夫妻二人在本市丰台区开办了一家床具厂,杨保全为经营者,由马素英具体负责经营。此后,因使用车某等提供的床网,床具厂共欠货款37.83万元,对方分别将马素英诉至法院。2001年8月21日,丰台区法院分别判决马素英给付车某等货款。马素英对判决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马又撤回上诉。丰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发生效力。马素英、杨保全为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两人遂于同年12月2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归马素英外,其余财产(包括床具厂)归杨保全所有,30万元债务则由马素英偿还。2002年2月28日,因马素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丰台区法院对马素英予以司法拘留15日。后车某向丰台区法院提出申请,认为马素英、杨保全用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要求追加杨保全为被执行人。马素英得知后,即关闭工厂、变卖机器,后与杨保全共同躲藏他处。同年4月6日,丰台区法院下达裁定,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裁定马、杨二人共同清偿债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于二人外出藏匿,致使法院生效裁判长期无法执行,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马素英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处以司法拘留,但仍不吸取教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伙同杨保全,采用“协议离婚”、变卖财产、关闭工厂、外出藏匿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应依法惩处。马素英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保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二中院院长王振清表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当事人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向法院的尊严提出挑战。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此案的审判表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协议离婚的程序要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离婚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5)结婚证。另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离婚申请书,不会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但是,由于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离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既要查明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也要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公平条件。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1)一方要求离婚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对上述情况可提议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解决。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对离婚当事人宣布其离婚无效且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3、批准。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