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法律Ⅲ.价值动力学的发展与应用(一)价值与法制•一、法之起源•二、法之特点•三、法之对象为人•四、法之过程为公平•五、法之手段为惩罚•六、法之尺度为价值•七、法之目的为效率•八、法之建设为均衡2008-5-17法与价值•无形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劳动价值的凝结。合理的法律制度对事物的发展具有稳定的预见性。•社会价值中的法律是以节省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效率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价值。•离开价值,法制就成无头之尸。一、法之起源•法,随着人类价值的生产、交换、分配而产生,特别是价值的分配。•《宪法》——保护国家利益不被侵犯•《环境保护法》——自然价值不被侵害;•《刑法》、《民法》等——为了预防、调节、补偿、解决和惩罚各方权利的得失。二、法之特点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开放系统周期性完整性系统性滞后性发展性公共性刚性地域性时效性特点1.时效性•法是发展的,具有时间效应。•该立不立,该废不废,都影响社会的发展效率。•法律频繁更替会导致公众不知所从。2.地域性•法的适用受空间限制。各法都有其适用范围。价值场约束价值3.公共性•法律是社会的一个公共产品。•对其中的任何人都有约束。•法律约束行为而形成公共秩序的“单向性”。良“法”:公益性社会的道德水准和社会效率恶“法”:公害性变化区分标准提升降低淘汰留存4.刚性•表现——在执法的强制性和执法者的权威性,这是国家暴力倾向性的一种表现。•立法刚性越大,则,判决越清晰,执法越容易,仲裁中主观的成分越少。5.发展性•价值是动态的、变化的。随着经济发展、道德观念以及通货膨胀等价值因素的变化,法条中量刑标准的货币价值和惩罚力度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法制在价值利益的分配运动中不断被细化、修改、改造,甚至可以升华到一种攫取利益的工具。6.滞后性•法制建设历程和更新变迁,必然与价值的生产以及分配的效率有关,但又总是落后于价值的变化,存在一个时滞问题。8.完整性法制体系构成立法(明晰)司法(公正)执法(公平)基础法发展法重理轻情情理并重人治法治人治法价值偏移理论影响国家效率目的9.周期性周期性事件犯罪率周期波动法制建设周期性调整逢年过节等城市建设周期价值变化经济周期人的心理周期性事件三、法之对象为人•立法、司法、执法都与人有关。•立法是一个历史过程。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发展阶段,实施过程也不同。四、法之过程为公平•公平≠平等。•公平是指针对双方或多方利益比较而言的。•公平与公正只是实现价值均衡的手段。•程序公平——王子犯法,也要问罪。至于是否同罪,则另当别论。五、法之手段为惩罚•律法有惩罚复仇的成分,有杀一儆百的预防犯罪效用。•加倍惩罚机制本身并不公平,但具有心理威慑作用,可为社会公平服务,避免不公平的现象大量出现。•每个人都会衡量自己行为的价值得失。如果没有加倍惩罚,犯罪成本低,法律威慑力就会减弱。六、法之尺度为价值法律数字直接关系价值利益的得失。•1.起刑点与0犯罪•2.量刑区间连续化•3.价值货币统一化•4.价值流动1.起刑点与0犯罪起刑点司法起诉门槛太高太低有纵容犯罪之嫌,影响社会效率审判成本高,工作效率低0犯罪行为:基数处罚结果:区间处罚宽严相济累加平衡量刑区间金额盗窃金额×刑期(年)刑期(天)=2.量刑区间连续化罪与责的公平性量刑区间量刑区间——仲裁处罚出现突变区间大——简化审判,易导致判决的随意性同罪同法不同刑3.价值货币统一化•价值是可计量的。•“财物”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金钱物质方面。•不当价值利益都应该得到法律的惩罚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满足需求转化价值范畴货币价值贿赂量刑惩罚非直接财产性利益袒护,等提供机会社会影响提供职位旅游性服务卖职娱乐消费非直接财产性利益4.价值流动•价值具有流动性和转化性。•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以权谋私;离职后收取约定报酬,形成“期权寻租”。七、法之目的为效率•国法为国家效率而设。法制的目的不是为了公平,而是为了效率。八、法之建设为均衡法制过程是价值的一种社会化契约的谈判过程,参与社会中价值的分配过程能量均衡价值均衡权力均衡利益均衡社会效率最优化能量自然分配原理法制组织建设衡量标准社会价值结构和运行不平衡利益不均衡社会效率下降公权集中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平衡社会效率最大化谈判7.系统性自然未来,等道德文化历史经济法律系统人类社会价值系统协调服务价值万有作用原理法与经济•“这是我的东西”——物权法。•你答应过给我的——合同法。•是老总让我干的——公司法。•我拿的是该拿的——说的是税法。•我什么也不能给你了——破产法。•我人是你的,你的房子还是你的——新婚姻法。•没关系,有我呢——担保法。•老总,这帐怎么做?——会计法。•“我的孩儿是你的……”——继承法。•在大是大非面前我听党的——宪法。•“你可以转发一下”——这是版权法。•“转发千万不能超过499次!”,——这便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