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国际贸易》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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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BA国际贸易》教案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本章的重点问题:掌握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国际惯例的法律地位。分清《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原因及其分类规律。本章难点问题:《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同点。2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贸易术语是构成国际贸易商品单价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几个外文缩写字母来说明在一定价格基础上,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名词。任何一个贸易术语都包括三个方面的职责,这三个方面就是责任、费用和风险。责任指的是责任大小,费用多少,风险谁来承担。这三方面,不同的贸易术语是不一样的,所以贸易术语是表明在一定价格基础上,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名词。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和发展产生——国际贸易术语产生于19世纪初,是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产物,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同时它也来源于国际惯例。发展——1812年开始有了FOB,1862年有了CIF,后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术语越来越多。到了1953年被国际商会认可的贸易术语就有9个。在1980年贸易术语发展到14个,到1990年,被国际商会认可的为13个。(去掉了FOA和FOR/FOT,增加了DDU。)到现在国际上通用,并为国际商会认可的术语就是13个,并对部分术语代码作了一些改动,使术语的解析更加系统条理规范化了。第二节国际贸易惯例及其性质和作用一、国际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并由国际某商业团体予以对外公布。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性质:国际惯例不是法律,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对任何买卖双方没有法律的结束力;但它是权威,它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是大家公认的做法。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的作用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1.惯例本身虽然并不是法律,对买卖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但如果双方同意采用某一惯例来约束这项贸易时,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惯例就有了强制性,即具有法律效力。2.如果买卖双方对某一个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合同又未明确适用某一惯例,合同执行过程中又发生了争议,那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就可以引用惯例条文进行判断或仲裁。三、主要的国际惯例简介四、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自从制定到现在,60多年3再没有修改过,一直延用到现在。这个规则只对CIF一个贸易术语的性质,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所有权的转移等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解析和规定,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i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大的商业团体制定的。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到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的对外贸易会议上进行的修订,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并经过美国国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联合委员会通过,公布执行的。这个惯例只对6种术语作了解析。这6种贸易术语是: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FOB(FreeonBoord)(运输工具上交货)FAS(FreeAlongSide)(运输工具旁边交货)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EXDOCK(NamedPa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适用于北美国家,带有明显的地区性,但由于北美经济贸易比较发达,所以“定义”这个惯例也颇有影响,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它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在巴黎开会制定的,后来经过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2000年六次修改和补充。思考题1、什么是贸易术语?请举例说明。2、简要说明贸易术语的作用。3、国际贸易惯例是如何产生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都有哪些?4、《2000通则》中包含有多少种贸易术语?它们是如何分组的?5、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地位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第二章常用的六种国际贸易术语本章重点:FOB、CIF、CFR三种术语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是如何划分的,三种术语的变形。本章难点:FOB与FCA、CIF与CIP、CFR与CPT的区分4第一节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一、FOB(FreeonBoard)(一)采用FOB成交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I)卖方义务:归纳起来有4条。(1)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装运期把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包括领取出口许可证、交纳出口关税、向海关报关、检验)等;(4)提交合同规定的各项单证收取贷款。(Ⅱ)买方义务:归纳起来也是4条。(1)负责派船接货(2)承担货物越地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接收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受领货物、支付货款;(4)办理进口手续(包括领取进口许可证、官方证件、交纳关税等)。(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三)关于风险划分的问题FOB条款成交,风险划分有二种规定:①一是以船舷为界,这是国际商会《通则》的规定;②二是以船舱为界,即货物要装上接货船的舱底为止,风险才算转移。这个规定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可。(四)关于装运费用负担的问题为了明确装运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买卖双方往往要在FOB的后面附加条款,这就造成FOB的变形。FOB的变形有四种:①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②FOBundertackle(FOB船舶吊钩下交货)③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④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上述4种情况,(1)(2)是卖方不承担装运费用;(3)(4)是买方不愿意承担这个费用,让给卖方来承担。(五)个别国家对FOB解析的不同。①适用范围不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FOB有6种解析。1-4种是国内贸易;后52种是国际贸易;第5种是装运港交货;第6种相当于目的港交货(或目的地交货)。②如果和美国商人成交,又采用FOB条款进口,那就要在FOB的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样。如不写明,就意味着可以在港口城市的任何地方交货。可以在火车上,也可以在飞机场。如果你加了Vessel,这就指明了在港口交货。加拿大也有这个规定。③办理出口手续(交纳出口关税)不同。FOB按国际商会的“通则”规定,出口手续和交纳出口关税是由卖方办理,但是《美国的对外贸易定义》的规定FOB条款成交,卖方不办理出口手续,不交纳出口关税,要由买方去办理。④风险划分不同。按照国际商会“通则”的规定,FOB条款成交,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可是《美国的对外贸易定义》则规定,以船舱作为界线。二、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在内价。(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二)CIF条款成交应注意的问题1、明确CIF不能说它是到岸价,否则将会造成重大损失;采用CIF条款成交,装运期和目的港是主要条款所谓装运期就是发货期,是货物上船的日期。装运期不是交货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也不能等同,要把它分清。2、关于卸货港口的规定。上面谈到装运期卸货港是CIF成交的主要条款,一旦在合同当中定了下来,双方是不得更改的,要严格遵照执行,谁违反了,对方就可以提出索赔或者撤销合同。3、关于运输和运费问题①CIF中的F指的是运费。②运费要很好的核算,要体现运输的距离远近的差价。③要考虑运费涨落的趋势。4、关于保险和险别的问题。保险和险别包含了三层意思。①CIF中的“I”就是保险,从价格上来看就是保险费,就是由卖方负责的保险。至于保什么险呢?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如果买卖合同当中没有规定保什么险,按照国际惯例按低的保就可以了,就是说我保平安险就可以了;②CIF中的“I”,一般只保正常风险,不保特殊风险。什么叫特殊风险呢?比如战争、罢工、政变、暴动等等,是属于特殊风险,不在保险之内。如果要保特殊风险,由买方另外加钱;③出口方负责保险,进口方承担风险,这两者并不矛盾。因为CIF的价格当中包括了保险6费,出口方收了人家的钱,就得替人家办事,但是这是代理性质,所以途中的风险仍由买方负担。5、关于卸货费用负担的问题有些国家、有些港口对这方面的规定不一样,有的规定由买方负担,有的规定由卖方负担,有的规定各承担一半。因此卸货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也必须在合同当中加以明确。这就造成CIF贸易术语的变形。变形主要有如下四种: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CIFLanded(CIF卸到岸上)CIFEx-tackle(CIF船舶吊钩下交货)CIFEx-ship'shold(CIF目的港舱底交货)以上四种变形,第一、二、三种是进口方不承担卸货费用而由出口方来承担,第四种是出口方不承担,由进口方来承担。上面讲过,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还是落实到价格上去。6、CIF条款成交,单证的重要性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因为合同规定凭单付款,从某种意义上说,单据比货物还重要。如果少了一份单据,或单据不齐全,或单据有错,对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反之,如果单据齐全,货物丢失了,进口方照样要付钱。所以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单据十分重要。三、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在内价)CFR与FOB、CIF一样,也是国际贸易中用得最多的一种贸易术语,也是属于海运和象征性交货的一种贸易方式。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1、这个术语由出口方负责运输,但由进口方负责保险,所以货物装船之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就特别重要。通知的目的是要对方尽快去保险公司投保。“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这个规定是国际惯例,有些国家作为法律规定:如出口方尽到了这一责任,出了风险与你无关;否则,出口方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2、采用这一术语成交,卸货费用问题也容易引起纠纷,因此也有四个变形。CFRLinerterms(CFR班轮条件)CFRLanded(CFR卸到岸上)CFREx-tackle(CFR船舶吊钩下交货)CFREx-ship'shold(CFR目的港舱底交货)第二节向承运人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7一、FCA(FreeCarrier)二、CPT(CarriagePaidTo)三、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照CIP这个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在装运地点提交合同规定的货物,并负责安排运输、保险,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管全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任务,风险也同时转移。CIP和CIF这二个术语很相似,但有所不同。相同之处:(1)这二个术语中都包括运费、保险费,卖方负责运输、保险,办理出口手续,提交有关单据,发货后也要及时通知买方;(2)出口方负责保险,进口方承担风险;出口方保险只保正常风险,不保特殊风险;(3)这二个术语均属装运合同,只管按时装运,不管何时到达。不同之处:(1)CIF只适用于海运,CIP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或国际多式联运,一个是港对港运输,一个门对门运输。(2)风险划分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CIP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CIF是保水上运输风险;CIP保的是各种运输风险。(3)采用CIP这一贸易术语成交,风险转移是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但运费支付到目的地,这二者是分离的。(不在一个点上)(4)二个术语使用的提单不同,CIF是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转让出售;CIP是多联运单据,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能转让出售。从发展趋势来看,CIP有取代CIF的趋势。思考题1、为什么不宜将CIF称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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