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课后练习答案第1章税收的基本概念1.税收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在国家这种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中,政府的根本任务是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所谓公共物品,就是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物品,包括和平的环境、安定的秩序和便利的设施等,作为生产与消费的一般外部条件。由于公共物品具有供给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等特征,即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而不存在一部分社会成员享用而排斥另一部分社会成员享用的问题,因此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而发生的支出一般无法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只能采取强制征收,由经济活动主体承担税收的方式。可见,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提供公共物品的财政需要。换言之,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价值补偿。税收的依据是指国家为什么有权利向人民征税或人民为什么有义务向国家纳税。政府执行职能,为社会提供了和平的环境、安定的秩序和便利的设施,满足了社会的公共需要。因此,从正义的角度看,税收的依据只能是政府的职能,而不能是其他东西。具体地说,政府执行职能给经济活动主体带来的利益有两种:一种是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共同享有的利益,如和平、安定、便利等,简称一般利益;另一种是政府职能的当事人专门享有的利益,如获得了证照、通过了检验、保护了被侵犯的权益等,简称特殊利益。在政府的各种征收形式中,税收是以政府职能产生的一般利益为依据的,而行政收费是以政府职能产生的特殊利益为依据的。也就是说,行政收费的依据是政府执行职能为当事人带来的特殊利益,税收的依据是政府执行职能是为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带来的一般利益。2.为什么说税收具有一般报偿性?税收的一般报偿性是指税收所体现的政府与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对等的互利关系。具体地说,税收的一般报偿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税收所体现的政府与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种互利关系。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在向经济活动主体提供和平、秩序和便利等公共物品的同时向经济活动主体征税,二者显然是一种互利关系。从经济活动主体的角度看,经济活动主体一方面向政府纳税,一方面享受政府提供的和平、秩序与便利等公共服务,这也是一种互利关系。二是政府与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互利关系并不像商品交换那样是一种完全对等的互利关系,而是一种不完全对等的互利关系——政府征收的税款不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也不直接为纳税人提供与所缴税款价值相等的服务。事实上,在数以万计的经济活动主体中,总是有的纳税多,有的纳税少;纳税多的经济活动主体并不必然享受较大的利益,纳税少的经济活动主体也并不必然享受较小的利益。税收所具有的一般报偿性使其既区别于战争劫掠收入、罚款等无偿性政府收入,又不同于规费收入、公有财产收入等具有个别有偿性的政府收入。3.如何理解税收的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条件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即“横向公平”);条件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即“纵向”公平)。尽管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但是对于构成“条件”本身的内容,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两种解释。受益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所获得的收益大小来分担税收。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在于,政府之所以能够向纳税人征税,是因为它为纳税人提供了公共物品和服务;纳税人之所以要向政府纳税,是因为他们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中获得了收益。因此,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只能以他们的受益为依据——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按照受益原则确定税收负担分配的优点在于,它既考虑到为什么要征税,又考虑到政府支出相应用于哪些项目,有利于在纳税人与受益人之间、政府收入与支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促使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加速其支出的成本补偿,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按照纳税人从公共支出中获得的收益来分担税收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各个纳税人从政府支出中所获得的收益。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不论消费者是否纳税,其受益都不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不会像在市场上购买私人产品那样,用愿意支付的价格来表露自己的边际效用。特别是当消费者意识到自己的税收负担取决于对公共物品的效用评价时,会有意隐瞒自己的偏好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就使受益原则的应用受到了很大限制。只有在政府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可排他性,或者消费者的收益能够客观地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受益原则才能得到有效贯彻。当然,受益原则很难普遍采用,并不排除该原则在某些情况下的适用性。对于那些虽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确认个人的受益量但采用收费方式存在困难或成本较高的情况,可以采用受益税取代价格或使用费。例如,公路的直接受益者是使用公路的行人和车辆。尽管可以通过在公路上设立关卡进行收费的方式弥补建设支出,但在公路网错综复杂、覆盖面广的情况下,收费的成本可能很高。一种替代办法是向一些与公路相关的产品,例如汽油、车辆、轮胎等征税。由于这些产品的消费量与公路的使用量紧密相关,因此向这些产品征税可以作为公路收费的一种近似替代方法。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按照这一原则,税收负担的分配问题仅从税收自身的角度考虑,与支出的决定不发生联系。在既定的税收总收入下,每个纳税人应根据其支付能力纳税。尽管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这一原则无法令人满意,但从实践的角度看,支付能力原则显然更具可行性。一般认为,收入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因为收入的增加使支付能力的提高最为显著。这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主要原因。主张以支出作为衡量纳税人负担能力指标的依据是,支出来源于收入,但不包括收入中用于储蓄的部分。对支出课税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动员储蓄,加速资本形成,促进经济增长。然而,从实践上看,对支出课税的前提是掌握纳税人各项收支的详细资料,这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尽管主张以支出税替代对收入课税的人很多,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哪个国家把支出作为主要税基。财产衡量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又一依据。财产的增加意味着纳税人实际收入的增加或隐含收入的增加。对财产课税的缺陷在于,财产并不是税负的直接来源。财产税的最终来源是财产的收益,因此财产税实际上是由财产收益负担的。各种财产的收益存在差异,财产多的未必收益就多,财产少的未必收益就少。在收益多少与财产多少不对应的情况下,以财产多少作为衡量纳税人支付能力的标准,将有失公平。第2章税收制度与税制结构1.税制要素都包括哪些?尽管由于政治、经济、历史等原因,各国的税收制度不尽相同,但在世界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都会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元素,如对什么征税、由谁纳税、纳多少税等等。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简称税制要素,是指构成一个完整的税种所必须的基本因素,是规范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制度的具体表现。一般而言,无论一国采用何种税收制度,其税制要素都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其中,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通常被称为税收制度的三大基本要素。2.超额累进税率与全额累进税率有何不同?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当征税对象的数额提高一个级距时,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全额累进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相对简便,但在两个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收负担跳跃式递增,甚至出现税额增加超过征税对象数额增加的现象,使税收负担不尽合理。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数额按大小划分若干等级,并对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率。当征税对象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额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这就避免了全额累进税率下,当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处于税率级次临界点附近时税收负担不尽合理的问题。3.税收减免都有哪些形式?税收减免是指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具体而言,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一部分,免税是免除全部税收负担。税收减免体现了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有较强的政策目的和针对性,是一项重要的税制要素。从形式上看,减免税主要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和时间式减免。4.现代各国的税制结构,主要包括哪些类型?现代各国的税制结构,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商品税作为主体税,占最大比重,并起主导作用。数据表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少数经济发达国家采用这种税制结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现象是与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例如,商品税多采用统一税率,对商品和劳务的交易额征收,征管简便易行,且不受成本变动的影响,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可靠和及时取得,这在发展中国家税源相对匮乏的条件下是十分重要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占最大比重,并起主导作用。目前,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以及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的是这种税制结构。发达国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主要原因在于税收管理体制更为完善,具备实施所得税的制度环境和条件。所得税以纳税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税收收入能够准确反映国民收入的增减变化,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可以对消费、储蓄和投资等行为产生迅速而强有力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商品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占有相近的比重,在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运行方面共同起着主导作用。选择商品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既有利于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可靠,又能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一般而言,在由以商品税为主体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转换过程中,或者在由以所得税为主体转向发展增值税、扩大商品税规模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形成商品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尽管商品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是一种现实的税制结构类型,但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类型只是一种转换时期的过渡模式,将被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或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所取代。5.影响税制结构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实践表明,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税制结构不同,即使对于同一国家,其不同时期的税制结构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导致税制结构差异的原因。尽管每一国家不同时期的税制结构都有其具体的形成和发展原因,但从总体上仍可将影响税制结构的主要原因归纳为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和历史因素等几个方面。第3章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1.1994年税制改革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1992年9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其中包括税制改革的任务。199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加快推进税制改革。同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针对旧税制的某些不完善之处,1994年税制改革提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指导思想。根据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中坚持的原则如下。一是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能力。调整优化税制结构、合理化分税种和确定税率,实行分税制,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通过税制改革,逐步提高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二是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相差悬殊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作用,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全民共同富裕。三是体现公平税负,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公平税负是市场经济对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要逐步解决按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设置税种税率的问题,通过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优化流转税,使各企业之间税负大致公平,为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四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促进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五是简化、规范税制。取消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税种,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开征一些确有必要开征的税种,实现税制的简化和高效。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商品税改革。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并存,互不交叉”、内外两套税法的做法,改为增值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