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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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设立XX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等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二章组成与任期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我校的教学、科研人员中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中遴选产生,委员会人数为15至25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期为四年。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为(一)审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二)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及各院(系)学位授予工作汇报;(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四)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决定;(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拟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二)负责对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核;(三)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学位授予情况;(四)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有关事项及原因;(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第四章会议制度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每年6月应召开一次审议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会议。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的形成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全体委员(含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所召开的全体会议,其他人不得替代委员出席会议。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按委员产生的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与学位有关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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