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4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钦州、北海市港口(务)管理局,各公路BOT项目公司,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公路管理局、交通基建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西江航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桂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各级劳动保障、交通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和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转,使农民工保证金制度落到实处。二、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公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行业施工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额度。(一)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额度:1.中标价(结算价)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2%存入;2.中标价(结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5000×2%+(A-5000)×1.5%存入。(二)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额度:1.交通主管部门批复预算中的建筑工程安装费(以下简称“建安费”)小于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的,按2%存入;2.建安费在50000至150000万元(含150000万元)的,按50000×2%+(B-50000)×1.5%存入;3.建安费大于150000万元的,按50000×2%+100000×1.5%存入。4.建设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大于1500万元的,可分两期存入,项目开工前存入1500万元,剩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项目开工一年时存入;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出现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及施工单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剩余的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不再存入。A-为施工单位的中标价(结算价),B-为建安费。四、施工单位在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问题作出以下书面承诺:(一)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二)投标中标后,同意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项目实施时,同意将每次计量的计量款按2%转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其所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第三条(一)的规定。(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中标价与结算价不一致时,以实际结算金额按第三条规定的计算额度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向建设单位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劳动保障、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及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四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工程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时没有如实反映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该工程投标申请人将不能通过项目招标申请资格预审,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五、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按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的2%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最高存入农民工工资额度不超过第三条(二)的规定。(二)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六、建设单位应当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存入凭证和承诺书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交通(港口)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没有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备案证明的,交通(港口)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核发开工令,并由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责令其整改,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整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通报批评。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进行储存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代扣并存入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二)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接受财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八、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一)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九、建设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或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十、建设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认定施工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10天内不予支付的,建设单位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后,或劳动保障部门经商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后,可作出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的决定。十一、交通(港口)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认定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10天内不予支付的,交通(港口)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可共同作出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的决定。十二、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后,被支取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于下一个月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十三、工程交工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支取后剩有余额的,经审核无工资拖欠行为的,予以退还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施工单位持经项目建设办公室(现场业主代表)及建设单位审核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函和发放情况表,到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二)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建设单位先到交通(港口)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交通(港口)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核实其工程款支付情况后出具保证金的退还意见,然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在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经公示后且查实无工资拖欠行为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十四、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在退还工资保证金前必须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退还,直至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后,方可退还:(一)审查该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拖欠案件的;(三)工程交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30天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四)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工资拖欠现象的。十五、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办理开工许可的交通(港口)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管理,由办理开工许可的交通(港口)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用工情况监察,由实际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十六、各级交通(港口)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管,规范工程发包分包行为;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组织,施工单位对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组织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一旦接到交通行业施工工程项目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应及时与该项目的建设办公室(现场业主代表)沟通联系。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七、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八、对不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致使农民工利益受侵害的行政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十九、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