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广场卫生保洁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园、广场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游园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公园、广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园、广场日常保洁时段为6:00-18:00。第三条在公园保洁时间内,管养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包括生活垃圾、砖块、干枝枯叶、粪便、鼠洞和蝇蚊滋生地等。第四条垃圾实行日产日清、不过夜、不焚烧并及时清运至指定收集点,垃圾收集容器或设备应当采用封闭方式。第五条垃圾收集点实行定期清洗和消杀处理,无明显异味,地面无污迹、无积水。第六条垃圾清运车辆应保持车体整洁,采用封闭方式将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不得裸露、吊挂,防止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第七条禁止往公园、广场或其它偏僻地段倾倒垃圾。第八条禁止在园内掩埋垃圾。第九条公园、广场须做好绿地边缘及未开放区域的保洁工作,防止生活垃圾在未开放区域泛滥,做到无卫生死角。第十条娱乐设施、座凳、果皮箱、垃圾箱、指示牌等须保持清洁,避免污物残留及乱张贴、乱涂画。第十一条垃圾箱内垃圾及时清理,周围无散落垃圾。第十二条厕所做到地面无积水,无污垢、无蚊蝇蛆、无淤塞、无明显恶臭味、设施无破损并定期做好消毒工作。第十三条厕所化粪池必须密闭,设有排气管,根据厕所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安排粪池清渣工作。第十四条公园、广场水体须保持清洁、无蚊虫孳生、无臭味,水面无漂浮杂物。第十五条劳动工具需摆放整齐并妥善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