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B--FORM-E-FORM-F-FORM-P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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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B,FORME.FORMF.FORMP的总结一、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8个: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二、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三、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目前主要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等。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E)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2、《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B)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3、《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FORMP)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4.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F)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四、专用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是国际组织和国家根据政策和贸易措施的特殊需要,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输往欧盟蘑菇罐头原产地证明书、烟草真实性证书等。FORMA是绿色的,C/O是蓝色的在填制FORMA证书时,第8栏(原产地标准)是证书的核心。如果出口商品完全是中国原产的,不论出口至哪个给惠国,都填“P”如果出口商品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则:出口至欧盟,瑞士,挪威和日本,并符合有关给惠国的加工标准的,填:“W”,并在“W”的下方加注商品四位数字HS品目号;出口至加拿大的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进口成份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之40%的,填:“F”出口至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此样可留空出口至俄罗斯,哈撒克斯坦和乌克兰的,填“Y”,其下填明进口原料和部件的价值在出口产品离岸价格中所占百分率,对于在一个受惠国生产而在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受惠国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填写“PK”。出口澳大利亚的只需一般原产地证就可以,不用FORMA首先,仔细阅读各栏的标题,然后逐步按要求认真缮制。缮制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1)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中国出口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不能出现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及其他受惠国等名称和地址。(2)第二栏(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洲、瑞典的进口商要求此栏留空时,可打上TOORDER。(3)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空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HONGKONG)。(4)第四栏(供官方使用)。申请单位不填。(5)第五栏(项目号)。一般应填1。在发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别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6)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照实缮制,如果货物无唛头,则应填:“无唛头”(即,N/M)。如果唛头过多此栏缮制不下,可另加附页,打上原证书号,手签并加盖公章;或将附页附在证书背面,由签证机构加盖骑缝章。(7)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此栏内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件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商标、牌名、货号可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或次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结束符号下方此栏的空白处。(8)第八栏(原产地标准)。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给惠国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具体填法如下:①完全是中国原产的商品,不论出口至哪个给惠国,均填P;②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出口至欧盟15国、瑞士、挪威、波兰和日本的,符合上述有关给惠国的加工标准的,填“W”,并在“W”的下方加注该商品的四位数字级的HS税目号。例如:“W”62.03;③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出口至加拿大的,进口成份的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的40%的,填F;④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留空。⑤出口至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的,进口成份的价值不超过商品离岸价50%的,填Y,并在Y下方加注该商品进口成份的价值占商品离岸价的百分比。(9)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一般填毛重即可;只有净重的,亦可按其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台”、“匹”、“打”等。(10)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如JAN.)表示。(11)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由签证机构的签证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但只签发一份正本。(12)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在特殊情况下,出口至欧洲联盟,进口国别不明确时可填“EC”或“EU”。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加盖公司印章,并由经签证机构培训、审核、认可的手签人员手签。公司印章应为中英文对照,盖章时不要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FORMB填制要求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一:《亚太贸易协定》已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10月1日起使用新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台州检验检疫局全面启用新的原产地证书格式。一、总原则: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亚太贸易协定》进口成员国关税减让优惠产品描述范围内;2、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一批货物中的每项商品本身必须分别符合该规则;3、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发运条件。总体而言,货物须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从出口国直接发运到目的地国。二、栏目填制:第一栏货物发运自注明出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名称须与发票上的出口人一致。第二栏货物发运到注明进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名称须与发票上的进口人一致。对于第三方贸易,可以注明“待定”(ToOrder)。第三栏供官方使用此栏仅供签证当局使用。第四栏运输方式与路线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如信用证条款等无此详细要求,打上“空运”或“海运”。如货物途经第三国,可用如下方式表示:例如:“空运”“经曼谷从老挝到印度”(ByairfromLaostoIndiaviaBangkok.)第五栏税则号注明货物4位数的HS编码。第六栏唛头与包装编号注明证书所载货物的包装唛头及编号。该信息应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一致。第七栏包装数量与种类;货物描述明确注明出口产品的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应与发票上对出口产品的描述相一致。确切的描述有助于目的国海关当局对产品的快速清关。第八栏原产地标准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1、完全原产品:在第8栏填写字母“A”。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第8栏的填写方法如下:(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B”。字母“B”后应填写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50%)。(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C”。字母“C”后应填写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0%)。(3)符合第十条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字母“D”。第九栏毛重或其它数量注明证书所载产品的毛重或其它数量(如件数、千克)。第十栏发票号码与日期注明发票的号码与日期。发票日期不得迟于证书的签发日期。第十一栏出口人的声明“出口人”指发货人,他既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注明生产国和进口国的国别、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该栏必须由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第十二栏签证当局的证明该栏由签证当局签署。证书除第四栏和第八栏外,其余各栏填法与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相同FORMP填制要求《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原产地证明书(FORMP)1、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证书号编定规则TZP/01330/060001TZ-台州P-《〈中国与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01330-公司注册号06-2006年0001-企业流水号2、中巴自贸区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共13栏,除了第3栏以外,其他各栏与FORME填写方法类似。具体参见证书样本。3、第3栏要求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toCustomsupon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4、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15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在证书第13栏注明“补发”(ISSUEDFETROACTIVELY)字样。5、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2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重发时,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在第13栏加注:“CERTIFIEDTRUECOPY”。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证时间。6、证书第7栏中所指的进口国HS编码即为我国现采用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编码,要求填写六位数HS编码。7、FORMA签证印章加盖在证书第13栏,证书正本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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