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1-23批准2000-06-01实施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IS03691:1980《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修订GB10827—198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本标准与国际标准IS03691:1980的差异:——第1章中删除了对“必须”和“应”两个词的解释内容。——第2章中用GB/T6104—1985代替IS005053—1:1980。用“机动工业车辆的术语、分类和定义按GB/T6104的规定”代替ISO3691:1980中第3章的内容。——第2章和4.2.1中删除了ISO1214-1。——第2章和6.1中用ISO1074:1991代替ISO1074:1975。——第2章和6.2中用GB/T5142—1985代替ISO31844:1974。——第2章和6.3中用ISO5766:1990代替ISO5766:1978。——第2章和6.6中增加了ISO8379:1998。——第2章和6.7中用ISO5767:1992代替ISO5767:1978。——第2章和第7章中用ISO6292:1996代替ISO6292-1:1981和ISO6500:1980。——第2章、8.5.1.1和第9章中用GB/T7593—1987代替ISO3287:1978。-——第2章和11.1.1.3中用GB/T5182—1996代替ISO2330:1974。——第2章和12.2中用ISO6055:1997代替ISO6055:1979。——增加了8.5.1.4.1c)。——在11.1.1.1中增加: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在11.1.1.2中增加:货叉的自然下滑量在10min内不得大于100mm。——删除了附录A和附录B。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10827—1989。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叉车总厂、大连叉车总厂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兵、黎土刚、陶佳红、许春祥、马适贤。ISO前言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的全球性组织。各项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主要是通过ISO各个技术委员会完成的。对已建立技术委员会的某一项议题感兴趣的每一个成员团体均有权派代表参加该技术委员会。一些与ISO有联系的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国际组织也可参与此项工作。技术委员会已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在未得到ISO理事会同意将其作为国际标准之前,应分发至各成员团体进行投票表决。国际标准ISO3691由ISO/TC110工业车辆技术委员会起草。ISO3091第二版包含附录1:1978和附录2草案,它们分别于1977年1月和1978年10月被分发给各成员团体。它撤消并取代了第一版ISO3691:1977。第二版的全部内容得到下列国家的成员团体投票通过:奥地利荷兰瑞典比利时波兰瑞土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美国法国南非苏联印度西班牙南斯拉夫附录1:1978得到下列国家成员团体的通过:巴西联邦德国新西兰保加利亚意大利土耳其丹麦日本芬兰朝鲜附录2草案得到下列国家成员团体的通过:丹麦日本墨西哥英国下列国家的成员团体表示不赞成ISO3691的第一版或1975年分发给各成员团体的附录1和附录2:联邦德国日本新西兰英国下列国家成员团体表示不赞成附录1:1978:澳在利亚英国下列国家成员团体表示不赞成附录2草案:澳大利亚联邦德国新西兰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工业车辆在制造、使用、操作和维护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第3章中所描述的用来搬运、推顶、牵引、起升、堆垛或码放各种货物的动力驱动的机动工业车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5142—1985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稳定性试验(idtIS03184:1974)GB/T5182—1996叉车货叉技术要求和试验(idtIS02330:1995)GT/T6104—1985机动工业车辆名词术语(neqIS05053—1:1980)GB/T7593—1987机动工业车辆控制符号(eqvISO3287:1978)IS01074:1991平衡重式叉车稳定性试验IS01084:1975工业用牵引车定义及额定能力IS05766:1990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稳定性试验ISO5767:1992工业车辆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附加稳定性试验ISO6055:1997乘驾式高起升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ISO6292:1996机动工业车辆和牵引车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IS08379:1998越野叉车稳定性试验3术语、分类和定义机动工业车辆的术语、分类和定义按GB/T6104的规定。第一篇机动工业车辆制造厂应遵守的安全规范4额定能力机动工业车辆的额定能力是指在4.1~4.5中规定的条件下,车辆正常运行或起升的最大载荷。它是根据车辆各个零件的强度和本标准第6章中所规定的稳定性要求和试验确定的。4.1固定平台搬运车固定平台搬运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车辆能运载的在载货平台上均匀分布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载重量。4.2高起升车辆4.2.1平衡重式叉车平衡重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门架处于垂直状态时,在标准载荷中心距D(DH和Dv)的条件下,车辆能起升到3.3m时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DH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离;Dv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水平段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当额定起重量小于1000kg时,DH=Dv=400mm;当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1000kg且小5000kg时,DH=Dv=500mm;当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00kg且小于等于1000kg时,DH=Dv=600mm。注:当额定起重量为1000kg时,允许DH=DV=400mm;当额定起重量为5000kg时,允许DH=DV=500mm。起升高度小于3.3m的叉车,以最大起升高度时的最大起重量作为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大于3.3m的叉车,以起升3.3m时的最大起重量作为额定起重量,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最大起重量称为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4.2.2前移式叉车和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和插腿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标准载荷中心距D、门架垂直、货叉水平条件下,起升3.3m高时,车辆能正常运载和起升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标准载中心距D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离。D必须为400mm、500mm或600mm。4.2.3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的额定能力是指车体宽度大于货叉(或平台)宽度,但不超过690mm,起升高度为2.5m时;或车体宽度大于690mm,起升高度为3.3m时,车辆能正常运载和起升标准载荷中心距为D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标准载荷中心距D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或平台安装面的水平距离。D必须为400mm、500mm、或600mm。4.2.4拣选车4.2.5侧面式叉车4.3低起升车辆(托盘搬运车、平台搬运车和非堆垛跨车)低起升车辆的额定能力是指车辆能运载的均匀分布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载重量。4.4牵引车牵引车的额定能力按IS01084:1975中第3章的规定。4.5可拆卸式属具可拆卸式属具的额定能力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和规定的正常作业条件下属具能搬运的最大载荷。5标牌5.1机动工业车辆每台机动工业车辆在出厂时,必须在车辆的显著位置装有永久固定的标牌,上面必须注明车辆在出厂时的状况并以不易抹掉的字迹标明下列内容:5.1.1内燃车辆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厂的商标:b)产品名称与型号;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d)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的重量;e)最大能力(对于高起升车辆和低起升车辆,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条件下,承载装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对于固定平台搬运车,是指额定载重量;对于牵引车,是指额定牵引力)。5.1.2电动车辆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厂的商标;b)产品名称及型号;c)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卸工属具的重量;d)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式属具的重量;e)最大能力(—对于高起升车辆和低起升车辆,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条件下,承载装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对于固定平台搬运车,是指额定载重量;对于牵引车,是指额定引力)。f)无载、无蓄电池时的车辆自重;h)允许的最大和最小蓄电池重量;g)车辆电气系统中蓄电池的额定电压。5.1.3带有前端属具的车辆除了在5.1.1或5.1.2中所列的内容,标牌中还必须包含下列内容:a)属具名称及型号b)无货叉但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无载作业状态时的自重;c)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注1允许在标牌上注明制造厂规定的额定能力。2如果要求,车辆的承载能力可以在独立的标牌上注明。3如果属具不是通过厂家而是通过销售商购入的,则销售商有责任在车上另外附加一个标牌,上面标有销售的名称以及5.1.1、5.1.2和5.1.3所要求的内容。5.2可拆卸式属具每一可拆卸式属具必须带有包括下列内容的单独的标牌: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b)产品名称及型号;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d)属具重量和从属具安装面到属具重心的距离;e)属具的额定能力。注:标牌上还必须注明下列内容:“警告:属具的实际载荷可能受到车辆能力的限制。”5.3电动车辆蓄电池牵引蓄电池必须带有标明下列内容的标牌:a)制造厂名称;b)产品名称及型号;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d)额定电压;e)5h放电率时的容量(Ah);f)重量。包括在作业状态时的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重量。另外,蓄电池重量也可标在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起吊处附近。5.4特殊用途如果车辆在非正常作业条件下使用,必须在车辆的显著位置上固定一个耐久性标牌,上面必须标明下列内容:a)特殊使用条件的规定;b)特殊使用条件下车辆的能力。6稳定性要求和试验方法机动工业车辆必须符合6.1~6.7中所规定的稳定性试验方法的要求。制定这些试验方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起升工业车辆在正常条件下正确操纵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制造厂必须在投产车型的样机上进行稳定性试验。6.1平衡重式叉车按IS01074的规定。6.2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和插腿式叉车(步行式及乘驾式)按GB/T5142的规定。6.3托盘堆垛车与平台堆垛车(步行式及乘架式)按IS05766的规定。6.4拣选车6.5侧面式叉车6.6越野叉车按IS08379的规定。6.7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的车辆按IS05767的规定。注: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的车辆除了要按照IS05767做附加稳定性试验之处,还必须做在正常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7制动器性能在机动工业车辆上安装的制动器必须达到IS06292中规定的性能要求。8运行方向控制8.1总述最佳控制就是使控制动作最接近人的自然反应。这类控制有时称为“方向性”,即控制动作的方向与车辆或附件所需的运动方向一致。有些控制如“前进”和“倒退”显然很容易实现“方向性”控制。另一类控制动作的方向性则不太明显,必须经过仔细研究和试验以确定人的最自然反应。对操纵装置最适宜的控制动作和位置做出规定,是为了在此方面能统一做法。另外,还有一些控制不具有“自然性”的要素,因此只能随意规定。但是,只有在仔细研究后表明这一控制动作确无方向性或自然性后,才允许采用随意规定的方法。遇到此种情况时,建议通过制定标准来形成统一的规定。8.2车辆前端和车辆运行的前进方向8.2.1车辆前端车辆前端就是在图1~图18中靠近箭头的一端。8.2.2车辆后端、左侧和右侧车辆后端、左侧和右侧与8.2.1中所给的定义一致。8.2.3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