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排烟系统论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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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排烟系统论文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消防安全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我国原有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这两项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且规定相同或相近的条文很多,还有些规定相互不够协调。为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教训,解决两项标准相互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和消防科技成果,特将这两项标准合并,并定名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文重点介绍此次修订完善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防烟和排烟设施部分的条文与原有规范间的异同点。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烟;排烟;1、前言新版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取消了防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作出规定。简单点说,新版规范只对那些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作出要求,至于防烟或排烟设施如何设置由专门的暖通规范规定。下面笔者针对新版规范的规定,进行逐条解读、分析:2、新版规范第8.5.1条规定: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新规范第1、2点沿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2条的规定;第3点增加了“避难走道的前室”,和将原有规范的“封闭式避难层(间)”更改为“避难层(间)”。为何增加“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这一条文,笔者认为避难走道是建筑物着火时的安全疏散、救援通道。火灾时避难走道的前室若设有可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便可将侵入前室的烟气排出,或者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时,烟气可不致侵入疏散通道或疏散安全区内,以提高疏散走道的安全性。而避难走道一般常见于地下商场等地下空间,设置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难度较大,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原有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3.1.3条规定:“封闭避难层(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新版规范由“封闭式避难层(间)”改为“避难层(间)”,“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改为“防烟设施”,放宽了要求,避难层现在不必一定要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机,可以采用可开启外窗的方式进行自然排烟。并且采用可开启外窗排烟的方式比机械加压送风的方式更为经济、可靠。新版规范第8.5.1条还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新规范第1、2点沿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2.3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2.3条规定,并增加了前缀“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明确了楼梯间可不设防烟系统的适用范围。“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由于这些建筑受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可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风,基本起到防止烟气进一步进入安全区域的作用。当采用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有满足需要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可以认为前室或合用前室自然通风性能优良,能及时排出漏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3、新版规范第8.5.2条规定: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新规范第1点参照了原有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第1点的规定并放宽了要求,增加了前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和将“丙类厂房”更改为“丙类生产场所”。地上房间增加前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后,可理解为地上房间不是说只要超过300m2就应设置排烟设施,此房间还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才需设置排烟设施。后半句由“丙类厂房”改为“丙类生产场所”,加强了要求。比如说尽管丁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建筑面积较大的丁类厂房中仍可能存在火灾危险性大的丙类生产场所,如空调生产与组装车间、汽车部件加工和组装车间等,此类车间一般进深大、烟气难以排除,因此应考虑设置排烟设施。实际设置时排烟设施可结合自然通风、天然采光等要求设置,并在车间内火灾危险性相对较高部位局部考虑加强排烟措施。新规范第2点参照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第2点规定并删除了前缀“任一层”,由原有规范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更改为“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原有规范意为丁类厂房必须要有一个楼层超过5000m2才应设置排烟设施,新版规范则表示丁类或戊类厂房中的丁类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一旦大于5000m2均应设置排烟设施。如此规定为提高要求,并涵盖了其他厂房中设有丁类生产车间此种情况,与实际接轨,因为现实中厂房可能并不单由同一危险等级的生产车间构成。新规范第3点沿用了原有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第3点的规定,此不赘述。新规范第4点前半句沿用了原有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第1点规定并增加了“仓库”,后半句参照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第7点,将“其它建筑”更改为“其他厂房(仓库)”。前半句明确了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也应设置排烟设施。后半句明确了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设置排烟设施是针对32m以下的厂房、仓库而言,而像原有规范规定的公寓和通廊式居住建筑等只要超过20m就应设置排烟设施。4、新版规范第8.5.3条规定: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新规范第1点参照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第5点规定,且房间面积由原有的“200m2”更改为“100m2”。新版规范规定只要房间面积大于“100m2”,就必须设置排烟设施。因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般人员密集、功能复杂、可燃物较多,火灾危险性大,如此规定是在原有规范的基础上提高了要求,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1.3.2条规定:面积超过100m2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应设排烟设施”,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新规范第2点沿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第4点的规定,此不赘述。新规范第3、4点参照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第3点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8.1.3.2条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第3点规定:“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现新版规范将其细分为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两种不同情况,房间面积要求也细分为100m2和300m2。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又兼顾了尽量减少排烟系统的设置范围。比如第1点提到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较大,房间面积超100m2就要设置排烟设施。但书库、资料室、设备库等库房虽然可燃物较多,但平时活动人员较少,房间面积可放宽到300m2。新规范第5点沿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第3点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1.3.1条的规定,此不赘述。5、新版规范第8.5.4条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此项条文沿用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第6点的规定,并增加了“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不同于地上建筑,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差。地下空间对流条件差,燃烧过程中缺乏充足的空气补充,可燃物燃烧慢、烟气多、温升快、能见度降低很快,不仅增加人员的恐慌心理,而且对安全疏散十分不利。因此,地下空间的防排烟设置要求比地上空间严格,一般设置的是机械排烟设施。“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参照的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4.1条的规定:“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地上建筑中无窗房间的通风与自然排烟条件与地下建筑类似,因此其相关要求也与地下建筑的要求一致。可适用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四层(含)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上所述,新版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笔者已逐项逐条解读、分析完毕。但仅为笔者一家之言,难免存在“偏颇”之处,抛砖引玉之作,欢迎大家指正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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