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油田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管理作业文件文件编码:GYK05/F7.2.3供用气管理办法发行版本:F编制部门:生产技术部编制人:曹洪升审核人:谢永军审定人:李仁昌批准人:陶密亭2010-05-18批准2010-05-28实施大港油田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发布1范围为了加强供用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依据矿区服务事业部GYK01/F10.13《供用气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供气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维护管理分界、运行、转供气以及违章用气与处罚等内容。本办法适用于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所属供用气单位和用户。2术语和简略语2.1本办法采用GB/T19001-2008、GB/T24001-2004、GB/T28001-2001和Q/SY1002.1-2007标准规定的术语。2.2本办法中所指“燃气”(或简称“气”)为天然气。3职责3.1生产技术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组织制(修)订公司供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综合业务管理;负责公司供气系统运行技术管理及现场的检查、监督、协调指导;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水电气公司负责供气系统的检查维修、运行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安全可靠、连续稳定地供气,确保供气质量符合标准,对供气过程中健康、安全与环境实行控制和管理;负责计划停气和发生故障停气时按规定通知辖区内所有用户。3.3经营计划部负责供气能耗指标计划的编制和考核,负责对新增用气和终止用气的用户进行审批。3.4物业管理部负责因供气相关问题引起的热线接听和解释工作。4管理内容发行版本:F修改码:0文件编码:GYK05/F7.2.3页码:1/9供用气管理办法4.1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4.1.1产权分界点划分按下列原则确定:a)居民用户室内管道燃气设施以计量气表为界,气表(含)以上气源方向归供气单位,气表以下归用户。b)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以产权分界点或供气合同协议确定的连接点为界,连接点(含)以上归供气单位,连接点以下归用户。4.2燃气设施安全管理4.2.1供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a)对住宅小区居民集中通气时,必须制定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b)供气单位对新燃气用户供气前,应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后,方可供气。4.2.2供气单位应当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组织推广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的先进技术和经验。4.2.3供气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进行检测、维护。a)供气单位对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居民用户,并应按居民用户要求提供维修服务,合理收取费用。b)对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管理、使用,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指导。c)供气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指导不得收费。d)供气单位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段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e)供气单位改动公共输配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生产技术部向矿区服务事业部上报,经批准后,方可改动。4.2.4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供气单位。供气单位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必须立即通知供气单位,并负责赔偿。4.2.5在输配和储存燃气的场所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4.2.6供气单位应遵照供气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大、中、小修,应编制年度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并作好记录,按期进行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校验工作,使供气设备和系统处于完好状态。对关键设备和易损零配件,要保持足够的备用量,保证供用气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稳定供气。4.2.7供气单位要有管辖区的供用气系统平面总图(图中标明调压箱、阀门、管网、用户的主要参数)。要对供气设备、设施、管线压力监测装置每周巡检一次,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4.2.8供用气单位要加强设施保护工作。a)埋地的DN100及以上供用燃气管线应设明显地面标识,在转弯处、支接管线处、穿路的两侧应设标识点,在直线路每200m设一路由方向桩。已运行的燃气管线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设置标识,新建工程在设计时一并考虑,与工程同时配齐投产。b)供气单位在对燃气管线及各种供用气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时,发现下列危害供用气安全行为时应立即进行制止,制止不了的要及时报告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向矿区服务事业部报告协调解决。1)在供用气防护区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和新的工程建设。2)在规定的供用气设施防护区内,搭盖棚亭、种植灌木和花草等,应征得供气单位同意。因供用气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供用气设施防护区内的灌木、花草、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供气单位不负责赔偿,但在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c)确需在供用气管线以及其他供气设施的防护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单位首先委托设计单位提出对供气管线和设施的防护和处理方案,书面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报矿区服务事业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对供气管线和设施的防护措施验收合格才准投产。4.3燃气器具管理4.3.1燃气器具使用应当符合《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供气单位应当在燃气合同中约定燃气器具使用事宜。4.3.2用户安装燃气器具前,应当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经供气单位审查同意、签订供气合同后,方可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供气单位负责,或经燃气服务单位同意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负责。4.3.3供气单位负责对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等情况进行登记,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4.3.4供气单位发现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时应当阻止:a)擅自将居民用气改变为单位用气或者其他经营性用气;b)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住人、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c)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d)使用明火检查泄漏。4.4停气、抢修和事故处理4.4.1计划停气按照停供审批程序进行。(一)停气时间在4小时以下的,由停气单位提前1天,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生产技术部报矿区服务事业部审批,经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批准后,办理相应停气手续,组织实施停气工作。(二)停气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由停气单位提前2天,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生产技术部报矿区服务事业部审批,经事业部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应停气手续,组织实施停气工作。(三)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停气的,由停气单位通报生产技术部,立即组织实施停气工作,同时由公司调度室上报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值班室。4.4.2供气单位在接到负责管理的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者其他燃气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和处理,事故处理的同时上报生产技术部,由公司调度室上报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值班室,必要时请示保卫处予以配合。4.4.3供气单位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供气单位接到其他故障的报修,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需要收取维修费用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供气单位应当给予赔偿。4.4.4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送气,按规定时间正常送气时,要及时通知用户。非正常时间内送气时,要提前1小时入户通知用户。送气后要做好管网的排空工作,并有专人现场排空监护,送气后维修人员要入户检查送气情况,正常后方可离开。4.5新增(或终止)用气的审批4.5.1需要在公司转供范围内但属委托管理的管线上新增用气的用户需按照大港油田公司天然气公司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4.5.2矿区内新增用气均按下列程序办理:a)年用气量1000m3以下(临时用气在400m3以下),各单位根据现有系统配置、负荷能力,到公司经营计划部办理审批和相关手续,并报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备案。b)年用气量1000m3以上、5000m3以下(临时用气在400m3以上、2000m3以下),由用户向公司经营计划部提出用气申请,供气单位组织制定供气专业技术方案并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到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办理审批,供气单位依据批准意见给用户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工程验收、连头送气等。c)年用气量5000m3以上(临时用气在2000m3以上),由用户向公司经营计划部提出用气申请,供气单位组织制定供气专业技术方案并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到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办理审批、经事业部主管领导审批后,供气单位依据批准意见给用户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工程验收、连头送气等。4.5.3用户终止用气时,必须向公司经营计划部提出终止用气申请,审批程序和权限同上。审批同意停供后,供气单位十天内予以安排处理,拆除用气设施,封死接口。终止用气后,如果用户要求恢复用气时,按新增用气办理,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用户承担。4.6气源质量管理4.6.1质量要求a)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GB17820《天然气》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天然气应进行加臭处理,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4.6.2压力要求天然气的供气压力应符合GB50028的要求。居民用户灶前压力应在0.75Pn~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且天然气不低于1800-2200pa。非居民用户的供气压力,由天然气供应服务单位与用户在签订供用气合同时商定。4.7违规处理4.7.1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气单位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停止供气,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燃气用户应当负责赔偿。a)擅自改变用气类别,将居民用气改变为单位用气或者其他服务性用气的;b)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擅自开关公共阀门的;c)未经批准,在供气系统上私接管线用气的。d)伪造或启封供气单位加封的表计封印偷用气的。e)故意损坏计费表或人为的致使计费表不准或失效,以达到偷用气的目的。f)未按规定使用燃气器具的;g)无故不交纳气费的;h)圈占、覆盖管道燃气设施妨碍安全检查的。i)在供气管线及其他供气设施防护区内进行建设或因故造成供气管线损坏危及安全的。4.7.2供气单位无故减量、降压、停气,给燃气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4.7.3供气单位要按照天津市燃气器具安装使用的相关规定,对凡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用户下发书面通知,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停止供气,对予以停气的用户应由用户签字、并贴“封条”且拍照留存,并对供气管线“封堵”。4.7.4燃气用户有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燃气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4.7.5供气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4.7.6因不按规定使用燃气器具,造成燃气事故的,由燃气器具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7.7对在供气单位辖区内销售、安装燃气器具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的单位和个人,由供气单位通知有关部门一律予以制止或清除。4.7.8造成上述违章的用户必须改正其违章行为并赔偿由于违章造成的全部损失。对拒不改正违章行为或拒不赔偿损失的,可书面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协调,对协调不成或情节严重的可向执法机构提起诉讼。5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5.1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GYK01/F10.13《供用气管理办法》5.2实施证据和表单GYK01JL10.13-01供气系统停气申请单供气系统停气申请单编码:GYK01JL10.13-01NO:申请单位申请人申请项目停气原因及工作内容停气范围(停气阀组间、影响区域)停电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现场负责人审批情况审核意见(供气单位)审核人:审批人:审批时间:审批意见(生产运行部)审核人:审批人:审批时间:备注:保存部门:生产运行部、供气单位保存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