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题1.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2.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培训管理的工作,应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予保存。3.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与每个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还应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培训和继续培训,继续培训的实际效果应定期评估。在培训过程中,应特别注重质量保证概念的理解和施实。4.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持人员良好的健康状况,并有健康档案。所有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受体检。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5.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传染病或体表有伤口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生产。6.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温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药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7.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8.应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9.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等级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相同洁净度等级不同功能的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10.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药品或物料的混淆,避免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11.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暴露环境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灰,便于有效清洁和必要时进行消毒。12.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13.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生产和包装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应采取专门的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14.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应专门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有隔离措施。15.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单独隔离存放。16.设备的设计、大小、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设备的设计和布置应尽可能降低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17.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有任何危害,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造成危害。18.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与产品级别相当的润滑剂。19.应制订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有相应的记录。20.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标明清洁状态。21.应尽可能将闲置不用的设备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有故障的设备应有醒目的状态标识。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22.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制药用水。各类药品生产选用的制药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要求,对制药用水及水源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23.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24.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如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25.确保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符合药品注册的质量标准,并不得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26.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能满足质量保证需要,运输条件应予验证。27.物料应购自符合药品注册要求的供应商,应有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的系统。物料必须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应尽可能直接向生产商购买。28.物料供应商应相对固定,改变物料供应商应按操作规程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还应对新的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并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29.所有到货物料和成品在接收或生产后应立即按待验要求存放,直至放行使用或放行上市。所有物料和产品的发放应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30.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31.如一次收货的物料是由数个批次构成,应按批取样、检验、放行后发放使用。32.固体、液体原辅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33.原辅料应按有效期储存,无有效期的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储存期内,如存放时间过长或有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时,应进行复验。34.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记录。35.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集中存放,并作好相应的明显标识。36.企业应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37.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38.印刷包装材料应存放在足够安全的区域内,以免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它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39.印刷包装材料应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实际需要量计数发放。40.每批或每次发放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生产批号。41.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予以销毁并有相应记录。42.成品的贮存条件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43.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存放在足够安全的、单独的控制区内。44.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任何处理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指定人员的批准并有相应记录。45.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严格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产品重新贴签、重新发放销售。如对药品质量存有任何怀疑时,退货产品不得重新发放。46.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经过确认和验证,应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47.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及其它因素发生变更时,应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48.确认和验证不应视为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和验证后应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验证。49.企业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其它相关文件中规定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50.文件应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内容应清晰、易懂,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文件内容应确切,不能模棱两可;文件应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51.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记录应留有数据填写的足够空格。记录填写应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掉。52.每种药品的每种生产批量均应有相应的经正式批准的生产处方和生产工艺,每种药品的每种规格和每种包装类型均应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53.生产记录及批包装记录应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订。记录的设计应避免抄录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标注药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生产批号。54.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经过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按照批准的书面程序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药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55.每批药品均应编制唯一的生产批号。56.每批产品应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57.不同品种和规格的药品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58.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59.为防止混淆和差错,生产期间所有使用的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主要设备及必要的操作室均应贴签标识或以其它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标明生产工序。60.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清晰、不褪色、不易擦去。61.每批药品均应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应至少抽取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作为留样。留样的包装形式应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不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62.质量管理部门应与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质量部门所承担的责任。63.为应对所有药品的突发事件,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系统,以便在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有质量缺陷或怀疑有质量缺陷的所有产品。64.每批产品均应有发放记录。能追查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内容应包括:品名、生产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工作及非工作时间的联系电话和传真、发货日期。65.已召回的产品应有标识,并单独贮存在安全的区域内,等待最终处理决定。66.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自检,以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整改措施。67.洁净区内不得佩戴手表和首饰,不得涂抹化妆品。68.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容器、灌装设备、胶塞及可能与产品接触的工器具等的灭菌应采用纯蒸汽灭菌。二、选择题1.与GMP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为:。记录应长期保存。(AC)A至少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确认和验证B至少保存至有效期后三年、稳定性考察的记录和报告C至少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稳定性考察的记录和报告D至少保存至有效期后三年、确认和验证2.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采用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应便于查阅。(ABC)A磁带B缩微胶卷C纸质副本D移动硬盘3.下列属于生产过程中采取的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的是:(ABCDE)A.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B.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并在适当清洁后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C.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有压差控制;D.采用经过验证并已知效果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E.使用设备清洁状态标识;4.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C)A质量管理部B生产部C物流部D各相关部门E质量管理部和生产部5.企业应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ABCD)A.采用新的检验方法;B.检验方法需变更的;C.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收载的检验方法;D.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6.留样应按标示的条件保存,保存期限为:。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包装材料的留样保存期限为:。(B)A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应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两年B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应至少保存至药品放行后两年C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三年、应至少保存至药品放行后两年D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三年、应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两年7.每次配制的培养基使用时均应进行,并有相关记录。应有培养基使用的记录。(A)A无菌性和灵敏度检查B无菌性检查C灵敏度检查8.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包括:。(ABCD)A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