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v3.0协议解读及指引-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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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GPLv3.0协议解读及指引》协议原文:发布时间:2007年6月29日阅读帮助:条款后所标识的GPLV3-“数字”是指该条款下的内容对应于协议原文的某一款规定。数字表示协议中的具体条款编码。例如:GPLV3-3对应的是原协议第三款。本指引总结归纳了GPLV3协议的主要部分,要阅览协议全文可直接参看协议原文。建议直接阅读英文原文,以保证词义理解准确。本指引为第一版本,尚存对技术知识或术语理解有误的地方。如同事在使用中发现错误之处或有任何建议,请反馈给法务部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调整。快捷使用指引:如需了解协议对反向工程、破解措施的规定:请参考第2款(不限制任何技术手段对程序的破解);由于公司的同事使用开源程序或函数库的主要目的是以目标代码方式发布作品,因此可主要阅读第5款(发布目标代码作品的条件);由于公司发布的作品基本为个人消费产品,因此请参考第5.1.2款(发布个人消费产品需同时发布安装信息);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保障用户有权共享和修改开源软件的所有版本。有些设备被设计成拒绝用户安装或运行内部所包含的开源软件。此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通用公共授权保护用户能修改软件的自由的宗旨。为此,第三版协议制定的目的就是禁止这种侵权行为。这里的“自由”是指使用自由,而非指免费。即可以向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必须确保自由软件可被共享和修改。赋予权利:1.确保使用户有权发布开源软件(用户可对此项发布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2.确保用户能获得程序源代码;3.确保用户能修改开源软件,并可以将它的一部分用于新的开源软件;4.确保用户知晓其有上述权利。无担保:软件的发布者不对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承担保证责任。【注意:使用开源代码并不等同于排除了法律风险!】基本概念:“GPL程序”指任何在本协议授权下发布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修改”作品是指从软件中拷贝或者做出全部或一丁点儿的修改,这不同于逐字逐句的复制,是需要版权许可的。修改成果被称为先前作品的“修改版本”或者“基于”先前作品的软件。“覆盖作品”指适用本协议的程序或者基于适用本协议的程序所开发出来的作品。显示“适当的法律声明”的用户交互界面应具有以下功能:(1)显示适当的版权声明;(2)告知用户本程序不提供任何担保责任(除非有担保明确告知),告知用户可以在本协议授权下发布本程序,以及告知用户如何阅读本协议。如果该界面显示了一系列用户命令或选项列表,比如菜单,则在该系列命令或列表中的选项需符合上述规范。“源代码”指修改程序常用的形式。“目标代码”指程序的任何非源代码形式。“标准接口”有两种含义,一是由标准组织分支定义的官方标准;二是针对某种语言专门定义的众多接口中,在该类语言的开发者中广为使用的那种接口。可执行程序的“系统库”包括除作为整体的程序之外的任何程序,其包含在打包主要部件的普通形式之中但又不隶属于主要部件,其可用于使可执行程序与主要部件共同运作,或者是用于执行一个标准接口,公众可以以源代码形式执行该标准接口。“主要部件”在这里指的是执行程序运作的特定操作系统(如果有的话)的主要的关键部件(内核,窗口系统等),或者生成该可执行程序时使用的编译器,或者运行该程序的目标代码解释器。目标代码程序“对应的源代码”是指所有生成,安装,(对可执行程序而言)运行该目标代码和修改该程序所需要的源代码,包括控制这些行为的脚本。但它不包括程序需要的系统库,通用用途的工具,以及程序在完成某些功能时不做任何修改地使用的那些不包括在程序中的普遍可用的开源软件。例如,对应的源代码包括与程序的源文件相关的接口定义文件,以及共享库中的源代码和该程序设计需要的通过如频繁的数据交互或者这些子程序和该程序其他部分之间的控制流等方式获得的动态链接子程序。对应的源代码不包含任何用户可以从对应的源代码的其他部分中自动再生的资源。1.用户的权利(GPLV3-2):(1)用户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运行GPL程序的未修改版本。如果运行覆盖作品的输出构成了覆盖作品,则该输出程序需适用本协议。本授权承认用户有合理使用的权利,或有权行使版权法所规定的类似的权利。(2)在用户的授权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用户可以无条件地制作,运行和传播那些用户不发布的覆盖作品。只要用户遵守本授权中关于发布用户不具有版权的资料的条款,用户可以向他人发布覆盖作品,以要求他们做出专门的修改或者向用户提供运行这些程序的简易功能。那些制作或运行覆盖作品的他人必须在用户的指示和控制行事。请用户禁止他们在上述情况之外制作任何用户拥有版权的程序的副本。(3)只要满足下述条款的规定,用户可在任何情况下传播相关的程序。2.不限制任何技术手段对程序的破解(GPLV3-3):覆盖作品不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章中所规定的,或者是禁止或限制破解方法的类似规定下的有效技术手段。因此,当用户发布覆盖作品时,如果本协议允许对覆盖作品实施技术破解措施,则用户应允许实施该技术破解措施。同时,用户不得利用用户或第三方禁止技术破解措施的权利来限制使用者使用或者修改程序。3.传播未修改的完整源代码的条件(GPLV3-4):(1)显著而适当地在每个副本上发布一个合适的版权声明;(2)附上陈述本协议和任何按照第6款加入的非许可的条款的全部、完整的声明;(3)附上全部、完整的免责申明;(4)随程序给所有的接受者一份本协议;(5)用户可以免费或收费传播源代码副本,用户也可通过收费的方式提供支持或责任担保。4.传播源码修改版的条件(GPLV3-5):用户可以以源代码的方式传播“基于GPL程序所开发的作品”或从GPL程序中取出一部分,对此部分进行修改而形成修改版。该传播行为必须首先符合第3款(传播未修改的完整源代码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作品应包含显著声明,说明用户修改了GPL程序,并指出修改了时间。(2)作品必须包含明确的声明,说明该作品在本协议下发布,并指出任何按照第6款(附加条款)加入的条件。(3)用户应根据本协议授权获取作品副本的使用者使用整个作品。本协议和任何按照第6款(附加条款)加入的条件一起,对整个作品及其所有部分发生法律效力,无论是以何种形式打包的作品。不允许以其他任何形式授权该作品,但如果用户个别地收到单独的许可,本授权并不否定该许可。(4)如果作品中有用户界面,则应在界面中显示适当的法律声明;然而如果一个GPL程序存在用户界面,但该界面没有显示法律声明,则用户由此开发的作品没有必要修改该界面显示。4.1传播聚集作品的例外情形:将覆盖作品与其他独立功能的作品在一个储存库或发布媒体上汇编为一体,如果这些独立功能作品本质上不是覆盖作品的扩展作品,而且也不是与覆盖作品合并在一起生成一个更大的程序,则这样的联合体可称为“聚集作品”。对该聚集作品所进行的版权限制性规定不能超过其中独立功能作品的版权限制规定,即聚集作品的版权规定只能等同于独立功能作品的版权限制水平,或者比独立功能作品的版权规定更加宽松。在聚集作品中的覆盖作品适用本协议,而独立功能的作品则可不适用本协议。5.发布目标代码形式作品的条件(GPLV3-6):在符合上述第3、第4条款的规定下,用户可以以下方式之一发布覆盖作品的目标代码,且需同时根据本协议发布机读的“对应的源代码”:a)如果用实体产品(包括实体发布载体)的方式发布目标代码,或以包含目标代码的实体产品来发布目标代码,则应在通常用于软件交换的耐用的实体载体上发布对应的源代码;b)如果用实体产品(包括实体发布载体)的方式发布目标代码,或以包含目标代码的实体产品来发布目标代码,则应附上有效期至少3年且与用户为该产品模型提供配件或客户服务的时间等长的书面承诺,给予每个拥有该目标代码的人(1)要么在通常用于软件交换的耐用实体载体中,以不高于用户执行源码的发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的价格,传输适用本协议的软件程序的“对应的源代码”;(2)要么通过网络服务器免费提供这些对应源代码的访问。c)如果用户获得目标代码的同时获得了一份提供“对应的源代码”的书面承诺,则用户可以以同样方式单独发布目标代码(即附上提供“对应的源代码”的书面承诺)。此种方式只能在符合B(2)的情况下,偶尔和以非盈利的方式进行。d)如果在指定的地点(免费或收费地)发布的目标代码,则应在同样的地点以相同方式提供“对应的源代码”的访问权。用户不必要求接收者在复制目标代码时同时复制“对应的源代码”。如果复制目标代码的地点是网络服务器,“对应的源代码”可以在另外一个支持相同复制功能的服务器上(由用户或者第三方运作),只要用户在目标代码旁边明确指出在哪里可以找到“对应的源代码”。无论什么样的服务器提供这些“对应的源代码”,用户有义务保证它在任何有需求的时候都可用,从而符合本条规定。e)如果用点对点传输发布目标代码,则需要告知其他的节点目标代码和对应的源代码在哪里按照d的条款向公众免费提供。5.1特殊情形:5.1.1可不发布的源代码在目标代码中可独立分离的一部分,如果这一部分的源代码作为系统库不被包含在“对应的源代码”中,则在发布目标代码时不需发布此部分。5.1.2发布个人消费产品需同时发布安装信息:如果用户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个人消费产品(定义见下)中发布目标代码,或者与个人消费产品一同发布该代码,或者为了在个人消费产品中使用而发布目标代码,而且此发布行为是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在该交易中个人消费产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永久的或在一段时间内转移给接受者,那么本条款下“对应的源代码”应与安装信息(定义见下)一起发布。但是如果用户或者任何第三方并不能在个人消费产品上安装目标代码的修改版(比如程序被安装在了ROM上),则不需提供安装信息。(“个人消费产品”指(1)“消费品”,即通常用于个人的、家庭的或日常目的的有形个人财产;或者(2)任何为公司设计或销售却卖给了个人的东西。其中“通常用于”是指该类产品的典型的或通常的使用方式,而无论该使用者属于何种特殊情况,或者该使用者实际使用该产品的情况,或者该产品要求的使用方式如何。一个产品是否是消费品与该产品是否具有实质的经济上的、工业的或非消费品的用处无关,除非该用处是此类产品唯一的重要使用模式。个人消费产品的“安装信息”指通过修改用户产品中的对应源代码而产生了覆盖软件的修改版本,在安装和运行该修改版本时所需的任何方法、程序、授权密钥或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必须足以保证修改后的目标代码不会仅仅因为被修改过而不能继续运行。(编后记:该条款是为了保证修改过的代码能够继续在原程序中使用。))安装信息不用包括为接受者安装的软件、修改的软件以及为被安装和修改的个人消费产品继续提供技术支持、责任担保或软件升级服务。当修改本身影响了网络的运行,或者违反了网络通信的规则和协议时,可能导致无法通过网络访问获取上述信息。发布信息的格式要求:根据本节发布的对应源代码和提供的安装信息必须以公共的文件格式发布(并附加一个该类型文档的实现方法以源码形式向公众共享),解压缩、阅读或复制这些信息不能要求任何密码。6.附加条款(GPLV3-7):“附加许可”是通过允许一些本协议的特例来补充本授权的条款。只要它们下合法有效,则属于本协议的一部分。如果附加许可只是对本程序的一部分生效,那么该部分可以在那些许可下独立使用。用户可以选择删除任何附加许可或其中的某些部分条款。(当用户修改了程序时,附加许可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将自动删除)。可以添加的附加条款:a.拒绝担保责任或以与本协议第10和11小节条款不同的方式限制责任;或者b.要求保留特定的合理法律通告,或者该材料中或包含于适当法律通告中的该程序的作者贡献;或者c.禁止误传该材料的来源,或者要求该材料的修改版本以合理的方式标志为与原版本不同的版本;或者d.限制以宣传为目的的使用该材料作者或授权人的姓名;或者e.降低对一些商标、商业名称或服务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或者f.要求本协议授权人和材料的权利人对发布这些材料的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保障责任同时也需由发布者提供给材料的接受者。用户可以删除所有其他不被许可的附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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