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万国法、万国公法(InternationalLaw)(Lawofnations)HuaiyinNormalUniversity国际公法PublicInternationalLaw2第九章国际人权法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internationallawofhumanrights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与范围第三节国际人权保护的监督机制第四节中国关于人权问题的立场和实践3第一节概述一、国际人权法的概念(p253)(一)国际人权法的特殊性1.有较强的政治性,人权问题归根结底与各国的政治体制联系在一起,还涉及宗教、文化、历史、民俗等复杂问题,同时也存在着国家进行人权外交的现象;2.个人是国际公约的直接受益者;3.国际人权法是弱法中的弱法,不能利用国际法这个弱法所特有的执行机制,即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4(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p255)1.国际人权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46年12月10日联大通过.投票结果,48个国家赞成,苏联集团6个国家及南非联邦与沙地阿拉伯弃权。张彭春,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将儒家精神引入了《世界人权宣言》。1892年生于天津,是张伯苓的胞弟。18岁时赴美国克拉克大学留学。1922年以论文《从教育入手使中国现代化》获哥伦比亚大学教育学博士学位。《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立即起草国际人权公约,冷战已经形成,人权公约的修订十分困难。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如受教育的权利,工作的权利等。要求各国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适用恰当方法……逐渐达到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主要内容:诸如言论自由,免于酷刑的自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诸权利;执行机制(1)缔约国定期提交履约报告(2)缔约国国家间指控制度(3)个人对缔约国的指控来文及其审议制度国际公法两个公约特征:1.较之《世界人权宣言》,都有进一步详尽规定。如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即把若干权利订为不可豁免的权利,亦即在任何时候政府不能因天灾人祸或紧急情况宣布暂时制止这些权利的享用。增加了免于酷刑的自由;2.两个公约明确了人权保护实施办法与程序(1)报告制度(2)来文及和解制度(3)个人申诉制度3.群体权利提升为当代国际人权的一部份。两个公约第1条即明确规定人民享有政治上独立、自决权及经济发展的控制权力包括自然财富及资源的使用权。82.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隔绝的条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各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15年至1923年期间,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对亚美尼亚人实施了惨无人道的种族灭绝政策,导致150万亚美尼亚人死亡。93.保护难民权利:《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4.〈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酷刑是产生冤案的重要源头。酷刑是一种顽疾,即使在制度上废除,也会不同程度的、变相的存在,可能破了部分案子,但又造成新的冤假错案。美国:911后,对基地组织的酷刑,例如水刑。有些保守法学家支持酷刑,如2002.9.2理查德·波斯纳认为:对恐怖主义在特定情况下可实行酷刑。2002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在中国调查报告指出:在中国禁止酷刑最大障碍是制度上缺乏独立的司法,特别是警察在巨大破案压力下无监督机制。中国公检法一起打击犯罪。例如杜培武、佘祥林,佘祥林实际上是政法委判的。中国死刑有时与民意、民愤有关,政治化。10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6.〈儿童权利公约〉在中国,平均每5分钟就有一名儿童死于伤害。每年10万儿童因为伤害而失去生命,但这仅是冰山的一角,因为有更多的孩子因伤害致残或需要入院治疗。每年,中国有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伤害。7.其他方面的有关专门领域的人权保护制度:《同工同酬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1二、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与发展(p256)(一)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1、一战前的国内保护阶段,人权被普遍认为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2、一战后向国际保护萌芽,二战期间严重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残酷事件促使人们对人权与国家、人权与世界和平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纵观历史,凡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规模最大、程度最严重的,几乎都是通过行使国家权力做出的,人权保护国际化才能达到保护目的;当国家成为侵犯人权的罪魁祸首时,侵犯人权的行为就会与侵略战争联系在一起,造成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破坏。3、二战后人权国际保护体系逐渐形成,《联合国宪章》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写了进去,是第一个将人权的普遍尊重明确地作为其宗旨的国际条约。(二)“二战”前的人权保护活动(p257)12三、国际人权法的渊源(P259)国际条约是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几乎都是造法性的多边条约。国际人权法的两个重要领域值得特别加以强调:国际劳工保护和国际难民法。国际劳工组织自从1920年以来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劳工公约,并且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执行体系。国际难民法也是发展比较完善的领域,虽没有很多的国际公约,但是国际难民保护机制却非常发达。联合国难民署在许多国家都有代表处。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用同等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13第二节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与范围一、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p261)人权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从政治自由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个体权利与群体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常被称为第一人权或者首要人权)群体权利(集权权利):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二)个人与由个人组成的群体由个人组成的群体,如种族、宗教、语言上的少数者群体,残疾人、艾滋病毒或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同性取向、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也是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三)禁止歧视: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14二、国际人权法保护的权利范围与类型(p262)(一)权利范围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遭酷刑的权利、公正审判权、言论自由、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参与公共事务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本国公务权等;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婚姻自由、免于饥饿权、食物权、住房权、文化权。15(二)权利类型1.关于三代人权2.消极与积极权利第一代人权(消极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积极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连带权利)--民族自决权、和平权、环境权、发展权和人类共同遗产权(三)和平权,和平、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的三大支柱。(P264)(四)发展权(五)环境权16第三节国际人权保护的监督机制(P268)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与惩治。“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人权的公约,是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每一个人权宣言或公约在确认各种权利与自由时,几乎都有专门条款要求缔约国承担义务。对于未参加公约的国家也应当尊重相应的国际习惯17一、联合国体系内人权保护机构1.联大第三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其第一任主席是罗斯福的夫人,两人均关注下层人。现为人权理事会)2.人权事务高级专员3.经社理事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国际公法18(08年卷一第31题)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联合国人权委员会B.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C.联合国人权理事会D.联合国人权法院答案:C课堂练习国际公法人权理事会于10年3月26日以协商一致、未经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一项由欧盟提出的有关缅甸人权状况的决议。针对缅甸存在系统性地侵犯人权和人民基本自由的行为,呼吁缅甸政府确保选举进程自由、透明和公正。决定将缅甸人权形势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一年。中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对该决议的协商一致进行了抵制。20二、国际人权条约机构1.条约机构:①经社文权利委员会、②人权事务委员会③消除对婦女歧視委員会、④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⑤儿童权利委员会、⑥禁止酷刑委员会⑦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⑧迁徙工人权利委员会⑨残疾人权利委员会、⑩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特点:(1)独立性;(2)专业性;(3)规范性。212.条约机构保护人权的制度(P272)人权条约机构普遍实行的一种比较有效的制度,是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机制中唯一的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国家只要参加人权公约,必须提交报告并接受人权条约机构的审议。人权条约机构普遍实行的制度,一般为任择性质仅对声明接受该制度的缔约国发生效力。(《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为非任择,只要批准公约都为自动接受,不能作出保留)。该制度至今未被适用过。《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首先建立,现已基本上在9个核心人权公约中普及。22个人在国际人权保护活动中的作用问题(1503号决议)决议规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不用依据条约,在经证明确系一贯和严重地侵害基本人权的情形下即有权受理个人的来文。小组委员会可决定将具有一贯侵犯人权特点的情况提交人权委员会审议。人权委员会可以自行研究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也可以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任命一个特设委员会去进行调查。这一程序被称为“1503程序”。23三、国内监督机制1.国家人权机构:主权国家依宪法或法律而设立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专门国家级机构的统称,一般称为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咨询委员会、人权检察署、监察专员公署或办公室、人权协会或人权中心等。2.国家人权机构的类型及其认证。①职权范围划分:综合型、专门型;②机构权限划分:可审理案件型的机构、咨询型的机构;③机构组成结构划分:团体组织型机构和监察专员型机构;国家人权机构的认证是指联合国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依据《巴黎原则》对国家人权机构作出的认证。243.《关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和职责的原则》。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93年核准,1994年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简称《巴黎原则》,对国家人权机构的权限与职责、组成、独立性、多元化保障、工作方法作出规定。其中为国家机构规定的7项职责包括:案件;就促进和保护人权向政府议会和其他主管机关;国家立法,确保国家的立法、规章和惯例与国家参加的国际人权文件相协调和有效执行;侵犯人权的情况;与联合国人权机构;协助制定并参与人权方案;进行人权工作等。第四节区域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一、欧洲人权保护二、美洲人权保护三、非洲人权保护四、亚洲人权保护一、欧洲人权保护《欧洲人权公约》是第一个区域性国际人权条约。该公约自1953年生效。《欧洲人权公约》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建立了一整套不断发展的人权保护机制。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1950年签署的《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简称人权公约)于1959年成立。1994年5月11日开放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号议定书规定,成立单一的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议定书》的规定。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一、欧洲人权保护欧洲理事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强制管辖,而不取决于其是否发表接受管辖的声明。任何缔约国如果认为其他缔约国违反了《公约》及议定书的规定,则可就此向人权法院提出指控。人权法院也可以直接受理任何个人、非政府组织或个别团体对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从而使自己受损害的指控。一、欧洲人权保护根据1997年欧洲委员会第二次首脑会议的决定,从1998年11月起单一欧洲人权法院正式启动,欧洲人权委员会被取消,成员国公民、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