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国汽车双反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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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201105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4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2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2009年9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1.反倾销案(1)立案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被调查3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2)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国内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2.反补贴案(1)立案前磋商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09年10月28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年11月3日进行了磋商。(2)立案调查机关经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补贴条4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条件。同时,申请书也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3)立案通知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二)初步调查。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登记应诉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通用汽车有限公司(GeneralMotorsLLC)、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ChryslerGroupLLC)、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Mercedes-BenzU.S.International,Inc.)【及其关联的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5AG)】、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BMWMC)【及其关联的宝马集团(BMWAG)、宝马北美公司(BMWNA)、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BMWChina)】、美国本田有限公司(AmericanHondaMotorCo.,Inc.)【及其关联的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HondaofAmericaMfg.,Inc.)和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HondaMotorChinaInvestmentCo.,Ltd.)】、三菱汽车北美公司(MitsubishiMotorsNorthAmericaInc.)、福特汽车公司(FordMotorCompany)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根据商务部《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的规定,2009年12月9日,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2009年12月28日,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声明退出调查。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2010年1月15日,福特汽车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2010年1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的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6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的答卷。(3)补充问卷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应诉公司递交的反倾销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应利害关系方申请,调查机关分别会见其代表并听取意见陈述,有关内容已反映在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中。(5)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内容在“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中一并论述。2.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1)登记应诉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政府(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美国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补贴应诉。(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2009年12月9日,调查机关向参加应诉的美国政府发7出了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向参加应诉的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发出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2009年12月28日,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声明退出调查。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政府和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均提出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和六家应诉公司适当的延期。2010年1月29日,美国政府和六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3)补充问卷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针对美国政府和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递交的反补贴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美国政府和三家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应利害关系方申请,调查机关分别会见其代表并听取意8见陈述,有关内容已反映在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中。(5)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①关于申请人资格2009年11月26日,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的应诉登记阶段评论意见》中认为,根据中国法律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本案申请人,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不符合提起申请的资格要求,且申请书中也没有包含任何中国生产者明确表示支持的证据。立案前磋商后,美国政府在其提交的磋商记录对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总产量是否达到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这一门槛表示关注。2010年1月4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申请人关于美国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应诉登记阶段评论的评论意见》中指出,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协会具备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的主体资格,而且,协会有权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人已在申请书中阐明并明确列出了表示支持申请并同意提供数据的企业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另外,调查机关也没有收到国内汽车企业反对本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任何书面意见。9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和《反补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有关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同时,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该协会有权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因此,调查机关裁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符合代表国内同类产品产业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资格。②关于申请书立案前磋商后,美国政府在其提交的磋商记录中指出,第一,申请人提供的某些数据或事实不准确;第二,申请书中关于某些补贴项目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2009年11月26日,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的应诉登记阶段评论意见》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中的某些数据未满足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因此申请书不符合启动调查程序的标准。2010年1月4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申请人关于美国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应诉登记阶段评论的评论意见》中对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的主张逐一进行了澄清和说明。10调查机关认为,对申请书的审查是对表面证据的审查,具体来讲是对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的审查。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书中的数据是确实的,并有相关的初步证据作为支持,所附的证据包括相关报告和书籍,满足了对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书符合启动调查程序的标准。③关于补贴利益分摊期限2009年11月26日,申请人就本案中涉及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提出了评论意见,建议以美国国内税务服务署《1977年分类资产使用寿命及折旧范围体系》中列明的汽车和钢铁行业非原料生产性有形资产的平均使用寿命,即汽车行业10年、钢铁行业15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调查机关将申请人的上述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调查过程中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予以考虑。其他利害关系方未对此发表评论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纳申请人的意见,采用汽车行业10年、钢铁行业15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3.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1)产业损害调查期商务部在上述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11(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2)参加产业损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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