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DGCODEForD.G.CargoTransportKZOCT.,2008ListOfAbbreviations1.IMDGCODEInternationalMaritimeDangerousGoods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IMO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国际海事组织3.UNNumberFour-digitUnitedNationsNumberisassignedtodangerous,hazardousandharmfulsubstances,materialsandarticlesmostcommonlytransported.对经常运输的危险有害物质,材料或物品所指定的四位数联合国编号.4.SOLAS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SafetyofLifeatSea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ListOfAbbreviations5.MARPOLMarineAgreementRegardingOilPollutionofLiability有关油污责任的海运协定6.CSC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SafeContainers,1972,asamended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7.EmSTheEmsGuide:EmergencyResponseProceduresforShipsCarryingDangerousGoods应急措施指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8.MAWPMaximumAllowableWorkingPressure最大允许工作压力IMDGCODE的产生-SOLAS1914-1912年“Titannic”重大沉船事故后产生的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多边性条约中含有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和积载方式可能危及乘客或船舶安全的,原则上禁止运输这种货物”。-然而,哪些货物是危险的,由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IMDGCODE的产生-SOLAS1960-在1960年之前,SOLAS还被修改过两次,分别在1929年(SOLAS1929)和1948年(SOLAS1948).-在SOLAS1960出台的同时,IMCO指派了一个由在海上运输危险货物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了一个工作组。从1961年5月召开的第一次会议直到1965年的第十次会议,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规》(IMDGCode)。该小组经MSC复审成为其分支机构---危险货物运输分委会(CDG)。1995年,集装箱和货物分委会与CDG合并成为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我国从1982年10月2日起正式在国际航线和涉外港口使用IMDGCodeIMDGCODE内容目前IMDGCODE的最新版本是第33套(2006年版)第33套修正案共有3册。第1册内容有:一般规定、定义和训练;分类;包装和罐柜规定;托运程序;包装、中型散装容器(IBCs)、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运输作业的规定。第2册内容有:危险货物一览表:附录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的正确名称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的规定;附录B—术语汇编;索引。第3册是补充本。IMDGCode的法律地位虽然IMDGCode最初设计是用于海上运输的并且是建议性的。但这并没有影响他的广泛使用。包括生产商、包装商、仓储商、船东、港口经营人都使用了规则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都把他作为立法和管理的依据。我国从1982年10月2日起,在国际航线上使用IMDGCode;此外我国交通部制定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大部分内容是按照IMDGCode编写的。MSC决定,2004年1月1日起IMDGCode中的主要部分成为SOLAS下的强制性规则。由于主要内容都是强制性的,从法律上也就是说2004年1月1日起IMDGCode是强制性的规则。IMDGCode的使用方法首先熟悉第1册的所有内容,然后查阅第2册“危险货物一览表及相关的附录”。例如:可根据正确的运输名称索引,也可由联合国编号直接在“危险货物一览表”查出要找的物质。所有的说明和要求都在一览表中清楚地列出。危险品的分类及标识九大类1.爆炸品2.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9.杂类CL:1-爆炸品爆炸品系指在外界作用(如受热,撞击)下,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发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质或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的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质或物品。CL:2-气体本类物品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深冷液化气体;混合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其它种类的一种或多种物质的蒸气的混合物;充注了气体的物品。按危险性种类分为:2.1易燃气体;2.2不燃无毒气体;2.3有毒气体。CL:3-易燃液体闪点(flashpoint):闪点又叫闪燃点,是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而初次发生闪光时的温度。易燃液体是在闭杯试验61摄氏度(相当于开杯试验65.6摄氏度)或在61摄氏度以下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低闪点液体闪点-18℃.中闪点液体-18℃≤闪点<23℃高闪点液体23℃≤闪点≤61℃CL:4–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在IMDGCODE中,第4类涉及除划分为爆炸品以外的在运输条件下易燃或可能引起或导致起火的物质4.1易燃固体;4.2易自燃物质;4.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CL:5–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5.1氧化性物质5.2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具有较强的获得电子能力,有较强的氧化性,遇酸碱,高温,震动,摩擦,撞击,受潮或与依然物品,还原剂等接触能迅速分解,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CL:6-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6类被分为以下两类6.1类–有毒物质这些物质如吞咽,吸入或与皮肤接触易于造成死亡,严重伤害或损坏人体健康.6.2类-感染性物质这些物质已知或一般有理由相信含有病原体。CL:7-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指的是在该批托运货物中活性浓度和总活度都超过IMDGCODE中规定的数值的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质.CL:8-腐蚀品在IMDGCODE中,第8类物质(腐蚀品)系指通过化学反应能严重地伤害与之接触的生物组织的物质,或该类物质从其包装中撒漏亦能导致对其他货物或船舶的损坏.本类中所有物质对金属及纺织品之类的物品都有或多或少的损坏作用.腐蚀品分为: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其他腐蚀品.CL:9-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第9类物质和物品(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是指在运输中呈现出未列入其他类别的危险的物质和物品.IMDGCODEForISOTANK可移动罐柜的使用IMO型罐柜导则当今,UN型罐导则已经越来越成为主流,而IMO型罐柜导则在2010年之前,仍可代替UN型罐柜导则.什么是IMO型罐柜导则?什么是UN型罐柜导则?IMO型罐柜导则IMO1–指装有减压装置,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等于或高于1.75Bar,可以用于第3类到第9类物质运输的可移动罐柜.IMO2–指装有减压装置,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等于或高于1.0Bar,但低于1.75Bar,用来装运某些危险性小的液体危险货物或固体危险货物.IMO4–指用于第3类到第9类危险物质运输的公路罐车,并包括带永久性配装罐柜或罐柜加附在至少四个铰链的底盘上的半挂车。该铰链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ISO1161:1984)IMO5–指装有减压装置,用于第2类非冷冻液化气运输的可移动罐柜.IMO6–指用于第2类非冷冻液化气体运输的公路罐车,并包括带永久性配装罐柜或罐柜加附在底盘上的半挂车.IMO7–指配有装运冷冻液化气体所必须的各项附属的结构设备的隔热型可移动罐柜.可移动罐柜须在不拆移其结构设备情况下运输及装卸,装满货后能吊移。罐柜不是永久地固定在船上IMO8–指用于第2类冷冻液化气体运输的公路罐车,并包括永久性配装隔热罐柜的半挂车,且配有装运冷冻液化气体所必须的各项附属和结构设备.UN型罐柜导则AppendixI可移动罐柜导则适用于第1类到第9类危险货物,该导则针对特定物质给出了特定的罐柜的相关规定.对于第1类和第3类到第9类的物质,可移动罐柜导则给出了最小试验压力,最小罐壳厚度(用标准钢),底部开口规定和压力释放规定。T23型罐适用于运输4.1类自反应物质和5.2类有机过氧化物.T50型罐适用于非冷冻液化气体.T75型罐适用于冷冻液化气体.TPCODE.UN型罐柜导则安全压力释放装置每个罐柜须配备至少一个压力释放装置.所有压力释放装置的设计,结构和标记须符合主管机关或认可机构的要求.凡容积不少于1900L的罐柜,或罐柜的具有相同容量的每一个独立的罐室,须设置一个或多个弹簧式压力释放装置.测试压力低于或等于4.5Bar的罐柜,压力释放装置的起排压力须设定为试验压力的5/6.测试压力高于4.5Bar的罐柜,压力释放装置的起排压力须设定为试验压力的2/3的110%.在排放后,压力释放装置须在压力不低于起排压力10%时加以关闭,并在低于该压力时一直保持关闭.压力释放装置的入口应设置在罐壳顶部,尽量靠近纵向和横向的中心.用于运输CL:8类物质可移动罐柜的减压装置,其检验周期不得超过1年.UN型罐柜导则保险片保险片应在高于压力释放装置起排压力10%的压力下破裂保险片须与可移动罐柜所产生的真空压力相适应.UN型罐柜导则底部开口某些物质不得使用底部开口的可移动罐柜运输.如果危险货物清单中列明的可移动罐柜适用说明和IMDGCODE4.2.5.2.6中要求不允许有底部开口,则当可移动罐柜充装至其最大允许充装极限时,在液体高度以下须无底部开口.如果已经存在底部开口,则需将其关闭后附一个底板内外均以焊接的方式固定在罐壳上.3道截留装置:每一个底部排放口,均需装备三个串联的但又各自独立的截留装置.这些设备的设计须符合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的要求,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一个自闭式的内部截止阀,即装在罐内或在焊接的法兰或与其相连的另外法兰内,以便:1.1阀门控制器件的设计应能防止任何由于冲击或其他疏忽行为而引起的非故意开启;1.2阀门可以从上面或下面进行操作;1.3如可能的话,阀门调节定位(开启或关闭)须能从地上加以判断.1.4除了容积不大于1000L的可移动罐柜外,须能从远离阀门本身在罐柜易接近的位置关闭阀门;和1.5在外部控制装置一旦损坏的情况下,内截留装置应能继续有效;2.一个外部截止阀,尽可能安装在靠近罐壳的地方;和3.在卸货管路端部的液密关闭装置,可以是一个带螺栓的盲法兰或一个螺旋冒.UN型罐柜导则UN型罐柜导则充灌度通常使用的罐柜最大充灌度(%)可用下列公式算出:充灌度=97/1+α(tr-tf)凡装载第6.1类或第8类,包装类I和II,的液体或被识别为海洋污染物的罐柜,充灌度应按一下公式:充灌度=95/1+α(tr-tf)-tf是充灌时的液体的平均摄氏度;-tr是罐内按体积计算的最大平均温度(均为摄氏度),须取50摄氏度;-α是温度(tf)和(tr)之间的液体体积膨胀平均系数,它由如下公式求出;α=d15-d50/35d50式中d15和d50分别是在15摄氏度和50摄氏度时液体的密度.UN型罐柜导则检验和试验可移动罐柜的罐壳和各设备部件在投入使用前都须进行检验和试验(Initial),之后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再进行一次(5年的定期检验和试验),其间要进行一次中间检验和试验(2.5年的中间检验和试验),两年半的中间检验可在规定之日后3个月之内完成.在5年定期检验中,加热系统的检验和试验须包括对加热盘管和管路的压力试验.在上个5年和2.5年定期检验届满后,可移动罐柜不得用于装储和载运,但如果可移动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