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IPO集体土地案例总结-1.承包一、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如果从大的范畴里划分,主要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而农用地又可以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共五类,耕地又可以分为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一)农用地1.承包(1)铁汉生态(300197)瑕疵:租赁被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反馈问题:发行人2009年12月与出租方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上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沿革和办理流转手续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经营风险发表意见。解释:(一)梅县国土资源局、梅县国土资源局大坪国土资源所、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内301.6亩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为守台村民委员会所有,截止本证明出具之日,尚未申领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经查,守台村集体所有土地水田为25.3亩、旱地为276.3亩。该土地不在国家基本农田红线范围之内,具体四至如下(详细位置见附图):东:煤渣坝堤面至凌角塘大路水平以下为界,西:狗爬礤及和尚山山脚(以原钩机已开路界)为界,南:守台小学至沙下山腰的大路为界,北:煤渣坝及原电厂水库库尾为界。经查,该土地上未设置他项权利”。根据梅县林业局2005年5月23日编号分别为04414211309JDS00012、04414211309JDS00002、04414211309JDS00010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座落于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585亩的林地为大坪镇守台村村民集体所有。根据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关于守台土地、林地承包会议记录表》,梅县大坪镇守台村于2009年11月30日在村委会议室召开了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应到会户数1200,实到会户数944。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将梅县大坪镇守台村的土地301.6亩(水田25.3亩、旱地276.3亩)、林地585亩承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在会议记录表上批注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了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公章,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在会议记录表上批注了“情况属实、批准承包”的意见并加盖了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公章。1.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凌角塘和长江岌与白沙下、面积为301.6亩的土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39年11月30日止,承包土地用途为农业、林业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土地承包费为水田每年按人民币400元/亩、旱地每年按人民币150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将承包费价款总额一次性全额支付。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梅县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515亩的林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59年11月30日止,承包费为每年按人民币10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在签订该合同时先付前二十年的承包款,二十年承包期满之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个二十年承包期的承包款,第二个二十年承包期满之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剩余十年承包期的承包款。梅县林业局于2010年4月16日向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编号为B440600002623的《林权证》。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梅县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70亩的林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59年11月30日止,承包费为每年按人民币10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在该合同签订之日即全额支付清该承包款。梅县林业局于2010年4月16日向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编号为B440600002619的《林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以及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关于守台土地、林地承包会议记录表》,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林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获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批准,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与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均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充分,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林地承包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该等土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2.发行人于2009年12月25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对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守台村、面积为301.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发行人,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用途为用于农业种植等用途,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为水田每年按人民币500元/亩、旱地每年按人民币200元/亩的价款计算,付款方式为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期限为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其专门用于收取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的银行账号后十日内,发行人支付前15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第二次支付期限为2011年1月31日,发行人支付剩余5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8日出具《关于同意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函》,同意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面积为301.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行人。发行人于2009年12月25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对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515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发行人,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用途为用于林业种植等用途,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为每年按人民币50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期限为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其专门用于收取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的银行账号后十日内,发行人支付前15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第二次支付期限为2011年1月31日,发行人支付剩余5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8日出具《关于同意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函》,同意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面积为515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行人。发行人于2009年12月25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对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70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发行人,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用途为用于林业种植等用途,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为每年按人民币50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期限为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其专门用于收取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的银行账号后十日内,发行人支付前15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第二次支付期限为2011年1月31日,发行人支付剩余5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8日出具《关于同意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函》,同意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面积为70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行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第15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的规定以及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2009年12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函》、《关于同意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函》,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及发行人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充分,标的——土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前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取得发包方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合法有效;发行人已依法取得该等土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基于前述,该等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及流转不存在潜在纠纷和经营风险。(二)梅县国土资源局、梅县国土资源局大坪国土资源所、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内399.4亩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为汤湖村民委员会所有,截止本证明出具之日,尚未申领集体土地属证书。经查,汤湖村集体所有土地水田为136.7亩、旱地为262.7亩。该土地不在国家基本农田红线范围之内,具体四至如下(详细位置见附图):东:长江岌山顶为界,西:狗爬礤及和尚山山脚(以原钩机已开路界)为界,南:守台小学至白沙下山腰的大路为界,北:煤渣坝及原电厂水库库尾为界。经查,该土地上未设置他项权利”。根据梅县林业局2005年6月6日编号分别为04414211307JDS00006、04414211307JDS00008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座落于大坪镇汤湖村塘尾、围里村民小组,面积为889亩的林地为大坪镇汤湖村村民集体所有。根据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关于汤湖土地、林地承包会议记录表》,梅县大坪镇汤湖村于2009年11月30日在村委会议室召开了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应到会户数1120,实到会户数988。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将梅县大坪镇汤湖村的土地399.4亩(水田136.7亩,旱地262.7亩)、林地889亩承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在会议记录表上批注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了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公章,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在会议记录表上批注了“情况属实、批准承包”的意见并加盖了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公章。1.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长江岌和白沙下与和尚山脚、面积为399.4亩的土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39年11月30日止,承包土地用途为农业、林业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土地承包费为水田每年按人民币400元/亩、旱地每年按人民币150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将承包费价款总额一次性全额支付。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梅县大坪镇汤湖村塘尾和围里村民小组、面积为784亩的林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59年11月30日止,承包费为每年按人民币10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在签订该合同时先付前二十年的承包款,二十年承包期满之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个二十年承包期的承包款,第二个二十年承包期满之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剩余十年承包期的承包款。梅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