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76-200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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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76-200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ttt001制作word版本,网络首发,欢迎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告第204号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6-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1)(2)(3)、4.3.4(3)、4.3.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1总则为适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需要,确保特殊教育学校设计质量,创造有利于补偿残疾儿童及青少年生理缺陷、康复身心健康,适合其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1.0.3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残疾儿童、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遵循适用、安全、舒适和卫生的设计原则进行规划与设计。1.0.4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特殊教育学校specialeducationschool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2.0.2儿童福利院childwelfare由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城镇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残疾孤儿。对他们由该机构所进行的保育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帮助残疾儿童进行补偿缺陷的训练。2.0.3特殊教育班specialeducationalclass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举办的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班。2.0.4残疾人disabilty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2.0.5盲学校schoolfortheblindperson为视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补偿视力缺陷、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平等的参与社会竞争创造条件。2.0.6视力残疾visualhandicapped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2.0.7光感lightperception仅能感知光亮而不能辨认出眼前1m处手指的晃动。多数盲人保留有光感的残余视力。2.0.8定向行走mobilityorientation盲人运用各种感官确定自己在一定环境中及其他物体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的过程,训练盲生能在各种环境中进行有目的地、安全、有效、独立自如的行动。2.0.9视知觉训练sensorytraining以低视力儿童为对象,训练手与眼的协调动作,以及文字的读与写。2.0.10盲道sidewalkforthe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砖,使视力残疾者产生不同的触感,诱导视力残疾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2.0.11聋学校schoolforthedeafperson对有听力及语言残疾儿童、青少年进行特殊教育的机构。聋学校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弥补聋生听觉缺陷,使其身心正常发展的特殊任务。2.0.12听力残疾hearinghandicapped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语言声音。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及交往。2.0.13语言残疾speechhandicapped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语言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者),不能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2.0.14律动课rhythmiccourse内容包括音乐感受、舞蹈、体操、简单游戏、唱歌等。主要是利用学生残存的听觉锻炼他们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培养学生对韵律的初步感受能力、欣赏能力和表现能力,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2.0.15听觉和语言训练hearingandspeechtraining听觉训练是通过各种声音刺激受训练者的听觉器官,以期提高其感受和识别各种声音的能力的一种训练。语言训练是通过发音、看话、会话等训练,锻炼受训者对语言活动中的听觉或视觉信号的分辨力和理解力,形成和发展语言感受和表达能力。2.0.16看话speechreading聋人利用视觉信息,感知语言的一种技法,又称视话、读话。2.0.17弱智学校schoolforthementalhandicapped为弱智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从智力残疾儿童特点出发进行教学和训练,补偿其智力和适应行为缺陷,将他们培养成为能适应社会生活、自食其力的劳动者。2.0.18智力残疾mentalhandicapped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2.0.19肢体残疾physicalhandicapped四肢残缺或者四肢躯干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障碍。3选址及总面布置3.1校址选择3.1.1校址选择应从所在地区环境、校园周边环境及校园内部环境,综合分析确定。3.1.2学校所在地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3.1.3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学校应具有安静、安全、卫生又有利于学生生活与学习、健康成长的校园周边环境;2盲学校、聋学校校界处的噪声允许标准:昼间不应超过60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3学校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地段;不应与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的传染病房及太平间等为邻;4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应与城市道路相接;5学校出入口不宜设在车辆通行量大的街道一侧或与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为邻;6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3.1.4学校校园内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学校用地应有不少于学校规模所需的用地面积、适于建校的较为规整的地形与较为平坦的地貌;2学校用地范围内应阳光充足、空气清新、通风良好、排水通畅;3学校用地应有适于校舍建设与植物生长的土壤条件;4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越校区。3.2总平面布置及用地构成3.2.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校,应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规划总平面图进行校舍的设计。3.2.2学校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置。3.2.3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安排在校内安静区,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并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3.2.4教室不宜面对运动场布置,当必须面向运动场时,窗与运动场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3.2.5运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设置:9~12班时,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4~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规模时,尚需增设1~2个球类场地。3.2.6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应包括:体能训练、盲学校定向行走训练、职业训练场地等,其场地用地面积应为4m2/人,但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m2。3.2.7校园内人车流线应合理分流,道路系统应简明通畅,车行范围应控制在一定区域内。3.2.8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园地等成片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3.2.9学校应作为向社区居民开放的残疾人康复、咨询指导中心。3.2.10总平面布置应预留一定面积的发展用地。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1.1特殊教育学校校舍,根据学校的类型、规模、教学活动及其特殊要求和条件宜分别设置各类教学、生活训练、劳动技术、康复训练、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用房。4.1.2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2必须利于安全疏散;3盲学校、弱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4盲学校、弱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用廊道或建筑体部联系。4.1.3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4.1.4各种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的设计,应提供安全和卫生的活动环境,并为补偿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创造最佳条件。4.1.5各种教学用房的规格及使用面积,应根据班级额定人数、课桌椅尺寸、座位布置方式、各种通道的尺寸及必要的活动面积确定。4.2普通教室4.2.1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种类型学校的普通教室应采用单人课桌椅;盲学校和弱智学校的课桌椅可面向黑板成排成行地布置,聋学校课桌椅应布置成面向黑板的圆弧形;各种教室的布置形式宜符合图A.0.1的规定;2盲学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80m×0.50m,桌的左右及前缘应设高度为0.015m的凸缘(图A.0.1-1,图A.0.1-2);弱智学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60m×0.42m(图A.0.1~3);聋学校单人课桌平面应为梯形,其尺寸宜为上宽0.50~0.55m,下宽0.60m,深度0.42m(图A.0.1-4~6);3成排成行布置的课桌间前后距离不应小于0.5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课桌端部与纵墙(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0m;4教室第一排课桌前缘至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m,最后一排课桌后缘与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当沿后墙面设有橱柜或水池时,则橱柜外边缘至最后一排课桌后缘间距离不应小2.00m。4.2.2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窗帘盒、银幕挂钩、广播音箱、挂衣钩、雨具存放处。教室后墙面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书柜。临窗处宜设置洗手盆或水池。4.2.3小学低年级教室附近附设卫生间时,盲学校应设置盲童专用的大小便器,弱智学校应设置洗手盆、洗体盆、存放衣物的贮藏柜橱,及护理人员协助的空间,还应设拉杆、扶手等辅助设施。4.2.4盲学校的普通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后墙应设置学生自用的书柜或书架;2低视生课桌桌面的坡度应可调节,并应设放大阅读设备;室内应配备遮光设施。4.2.5聋学校普通教室宜设置上下或左右推拉黑板。4.2.6弱智学校低年级普通教室沿后墙应设置一排存放玩具或模型的橱柜或格架,并留出室内游戏活动空间。4.3专用教学与公用学习用房4.3.1专用教学用房,按不同类别学校宜设有语言教室、地理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及唱游教室、实验室、手工教室、律动教室、美术及美工教室;公用学习用房宜包括视听电化教室、图书室等。4.3.2专用教室可设置在专用教学区内,或安排在使用频率较高的普通教室附近。公用学习用房则应位于教学区的适中部位,便于全校共同使用。4.3.3专用教室应与相关的辅助用房相连,各室之间应设门,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4.3.4语言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盲学校语言教室的课桌规格为0.55m×1.70m(双人用),不应采用跨座就位的方式;其布置方式应面向讲台成行成排的布置(图A.0.2-1);2语言教室前后排课桌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课桌左右纵向通道不应小于1.00m,课桌侧缘距纵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80m;3语言教室楼(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4教室照明应采用荧光灯,其布置方式应采用灯管垂直于黑板的布置方式,其位置应设于课桌顶部;5室内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门窗应有密封措施,并设有换鞋处。4.3.5地理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盲学校地理教室课桌规格不应小于0.60m×0.80m(图A.0.2-2),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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