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198-200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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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8276—2000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GB/1835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QC/T476车辆防雨密封性限值3评定内容评定营运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车速表示值误差等。4评定规则4.1评定原则4.1.1营运车辆应达到GB18565规定的要求。4.1.1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1的规定执行。4.1.3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应按GB18565规定的方法执行。4.2等级划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4.2.1一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4.2.2二级:表1中5.1.2、5.1.9和5.4.2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5.1.1、5.1.3、5.2.1、5.3.1、5.4.4、5.5.2、5.7和5.10八个项目中至少有三项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4.2.3三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三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5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见表1.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表1序号项目技术要求一级二级三级5.1整车装备与外观5.1.1整车装备与标识1整车装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以内测量)高度差不大于20mm;左、右轴距差不大于轴距的1.2/10002GB18565—2001的11.1.2和11.1.3(11.1.2车辆的结构不得任意改造。11.1.3营运车辆的车顶、车门、车身、风窗玻璃等部分的标识应统一,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GB18565—2001的11.1(11.1.1整车整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不见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内测量)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左右轴距不得大于轴距的1.5/1000。)5.1.2车架、车身、驾驶室1GB18565—2001的11.8.1、11.8.2、11.8.4、11.8.5和11.8.7表面无锈迹、无脱掉漆(11.8.1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11.8.2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车架、车身与驾驶室不得有开裂、锈蚀和明显的变形,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车身与车架的连接应安装牢固11.8.4车身外部和内部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11.8.5驾驶室和乘客舱所有的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11.8.7驾驶室必须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防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GB18565—2001的11.8.1、11.8.2、11.8.4、11.8.5和11.8.75.1.3车门、车窗1GB18565—2001的11.8.6.12玻璃应完好无损1GB18565—2001的11.8.6.1(11.8.6.1车身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的现象,锁止可靠,玻璃升降器应完好)2玻璃不得缺损5.1.4驾乘座椅GB18565—2001的11.8.3和11.8.10(11.8.3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和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11.8.10车长大于6m的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650mm,面对面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1200mm)5.1.5卧铺aGB18565—2001的11.8.12(卧铺客车的卧铺应采用“1+1”或“1+1+1”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不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不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间距应不小于350mm)5.1.6行李架(舱)aGB18565—2001的11.8.11(中级、中级以上车长大于或等于9m的营运客车和卧铺客车车身顶部不得设置行李架,应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行李舱。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其顶架载荷按每个乘客10kg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5.1.7安全出口a、安全带GB18565—2001的11.8.9和11.11.1(11.8.9安全出口11.8.9.1车长大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卧铺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其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11.8.9.2安全门应满足下列要求a)安全门的净高不得小于1250mm,净宽不得小于550mm;b)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00°,并且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同时设有开启报警装置;c)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不足300mm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d)车内外应设应急开门把手,车外把手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800mm;e)关闭时应能锁止;f)在安全门或安全窗处应有醒目的红色标志和操纵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0mm.11.8.9.3安全窗应满足下列要求a)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应不小于3x105m㎡,且能内接一个400mmx600mm的椭圆;车辆后端面的安全窗的面积应不小于4x105m㎡,且能内接一个500mmx700mm胡的矩形;b)安全窗应易于向外推开或用手锤击破玻璃,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出口玻璃的专用工具。11.11.1汽车安全带11.11.1.1座位数小于或等于20(含驾驶员座椅,下同)或者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载客汽车和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位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安全带应有认证标志。11.11.1.2卧铺客车的每个卧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11.11.1.3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5.1.8车厢、地板、护轮板(挡泥板)GB18565—2001的11.8.3和11.8.15(11.8.3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和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11.8.15轿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装有挡泥板,其他车辆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5.19车轮、轮胎微型车辆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2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5mm,其余轮胎花纹深度不小于2.5mmGB18565—2001的11.9.15.19车轮、轮胎(11.9.1车轮和轮胎11.9.1.1轮胎的磨损:轿车和挂车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11.9.1.2轮胎胎面不得有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11.9.1.3同一轴上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车辆出厂时的规定,同一轴上轮胎外径的磨损程度应大体一致11.9.1.4汽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11.9.1.5汽车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11.9.1.6轮胎负荷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11.9.1.7最大设计车速超过120km/h的车辆,其车轮应做动平衡,并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11.9.1.8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11.9.1.9车辆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00kg的汽车不的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得大于8mm5.1.10悬架装置GB18565—2001的11.9.2、11.9.3和11.9.5(11.9.2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定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11.9.3减振器应齐全有效11.9.5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得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5.1.11传动系、车桥GB18565—2001的11.10和11.9.4(11.10传动系11.10.1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11.10.2离合器踏板力应不大于300N11.10.3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得有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现象11.10.4变速器和分动器,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倒档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和自动跳档现象,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干涉。运行中无异响11.10.5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得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11.10.6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11.9.4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和裂纹。)5.1.12转向节及臂,横、直拉杆及球销GB18565—2001的7.11(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对车辆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5.1.13制动装置(行车、应急、驻车)GB18565—2001的6.1、6.2、6.9和6.13.2.2(6.1车辆应具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功能。6.2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6.9车辆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6.13.2.2检查汽车是否具有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如受检汽车没有应急制动装置或对应急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应按6.13.2.3的规定检验其应急制动性能。6.13.2.3应急制动性能要求: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应急制动起作用时,其测得的制动力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汽车应急制动力要求车辆类型应急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允许操纵力,N手操纵脚操纵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30≤400≤500其他载客汽车≥26≤600≤700载货汽车≥23≤600≤700)5.1.14螺栓、螺母紧固GB18565—2001的11.9.1.8和11.9.2(11.9.1.8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11.9.2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5.1.15灯光数量、光色、位置GB18565—2001的8.4~8.13(8.4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8.5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的有关规定。8.6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mm~400mm,距车箱外侧应小于150mm。8.7车辆应装置后回复反射器,车长大于10m的车辆应安装侧回复反射器,汽车列车应装有侧回复反射器。回复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前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8.8装有前照灯的车辆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应同时熄灭。同一辆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灯光交叉开亮。8.9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电亮。8.10空载高为3m以上的车辆应安装示廓灯。8.11车辆应安装一只或两只后雾灯,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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