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中国航信GDS全球分销协议(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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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酒店GDS接入系统使用协议酒店与北京中航信旅行社有限公司酒店接入系统使用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生效日”)共同签署:(1)酒店(“甲方”),注册地址:(2)北京中航信旅行社有限公司(“乙方”),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80号鉴于:(1)乙方母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国内最大世界第四大的GDS系统,可以将信息直接展示到上万家国内民航代理人的终端上,因此可以为甲方提供接入GDS分销平台服务,通过酒店接入系统的连接,将酒店展示到国内外更多的分销渠道上,提高酒店分销的信息化水平和分销效率;(2)甲方愿意接受酒店接入系统服务并遵守协议条款;因此:甲方和乙方约定如下:第一条定义1.1酒店CRS系统:CRS为中央预订系统,指酒店以及酒店连锁集团拥有的酒店房间集中分销系统或能够提供类似功能的计算机分销系统;1.2航信酒店GDS平台系统:GDS为全球分销系统,指乙方建立的为酒店提供更多的显示机会和销售机会技术平台,并且可以提升销售自动化能力;1.3酒店信息直通车:即乙方开发的酒店CRS产品,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系统账户信息,甲方访问乙方指定的网页,并根据页面提示输入乙方提供的账户信息,实现包括订单管理、价格计划(或价格体系)、房型维护、酒店维护、渠道管理、用户权限和账号管理等功能,提高甲方酒店分销的信息化水平和分销效率;1.4系统连接:指乙方系统与酒店自有CRS系统之间的连接。通过这一类连接,乙方系统的用户可以从甲方系统中获取酒店相应信息,并完成预订甲方酒店客房的操作;1.5订单服务费:通过乙方GDS平台完成预订并实际入住订单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其中包含乙方GDS系统的运营维护费用以及给甲方带来的销售机会所产生的价值;1.6销售价格:由乙方系统发布面向分销商的甲方酒店的价格,价格分为公布价和协议价。面向所有分销商的同一类价格,即公布价;由乙方根据部分自有分销商的委托,与甲方商议并获得同意的在各种约束条件下的优惠价,由甲方将此不同于公布价的价格输入乙方系统,并授权有协议的分销商查看,此类价格称为协议价;1.7预留房:甲方可以使用乙方系统设置预留房,在酒店销售分销商预订时,对于当日的预留房数以内的预订请求,在乙方向甲方发出订房传真或者系统消息时,视同甲方已确认预订。对于当日的预留房数以外的预订,乙方将等待甲方确认信息后,才向酒店分销商发出定妥消息。甲方可以根据酒店及时的出租情况在乙方CRS系统上调整预留房情况;1.8接口规范:是指由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供双方计算机系统进行实时信息交换的接口标准;1.9分销商:包括且不限于使用乙方系统的合格机票和旅行产品代理人或分销商;1.10客人:本协议中特指通过乙方系统向甲方完成了酒店预订,需要在订单约定时间入住约定酒店房间的自然人;第二条乙方责任2.1乙方负责保证酒店接入系统的稳定运行,但乙方有权在技术维护需要时,短时中断系统运行或与甲方系统的网络通讯;2.2乙方遇到紧急情况需要暂停酒店接入系统服务时,将负责以各种可能的方式通知甲方,最大限度保证甲方业务的持续稳定;2.3乙方负责提供甲方录入信息功能,负责根据各项相关规定向分销商提供预订甲方酒店所需的各种信息及功能,甲方有义务保证分销商从系统中获得准确的酒店信息;2.4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必要的支持,以帮助甲方正确使用酒店接入系统输入相关的信息并处理酒店预订,在遇有系统无法处理的问题时,负责与甲方协商如何进行相关业务操作;2.5乙方负责监测并检查来自甲方系统的、未能被乙方系统正确处理的消息,并在必要时进行改进以减少不能正确处理的消息;2.6乙方负责保全甲方在酒店接入系统中之数据,承诺在没有甲方授权时,不会将这些数据提供给第三方。2.7甲方负责将分销商的酒店预订信息及时通过电子订单或传真订单的方式发送给甲方,并约定甲方在特定的时间内给出确认或拒绝的答复;2.8乙方负责通过酒店接入系统、传真或E-mail等双方认可的方式(见本协议附件)向甲方发送预订通知,默认的订单发送方式为酒店接入系统;2.9如果特定分销商对甲方预订系统发起恶意预订,乙方负责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后,协助甲方对该分销商采取及时、合理及适当的措施;2.10因乙方系统问题导致客人不能顺利入住甲方酒店的,乙方负责及时与甲方联系,协调甲方在条件许可时给予适当安排;2.11乙方负责在甲方给予必要支持的情况下,对甲方酒店预订进行日审和夜审;第三条甲方责任3.1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共同完成与甲方拥有的酒店或酒店集团的接口技术连接,如甲方使用乙方CRS产品,应在协议签订后15工作日完成数据准备、投产及信息传输工作。3.2甲方应保证甲方系统的运行稳定,如发生接口升级和计划停机等,应提前通知乙方(不少于24小时),如因为甲方系统意外停机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责任承担相应损失。3.3甲方房价、可预订房型、预留房数目等有所变动时,应及时在乙方酒店接入系统上更新,如因甲方数据变更不及时导致乙方所属酒店分销商无法正确销售酒店,或导致客人投诉及索赔,甲方或加盟酒店须承担相关责任;3.4甲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将变更的信息输入酒店接入系统时,须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完成数据输入或进行相关的业务处理;3.5使用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系统不可使用或工作不正常,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解决;3.6甲方负责保证向乙方提供与其他GDS相同级别的无歧视渠道价格,只要技术条件许可,甲方负责保证向乙方提供与其他GDS相同级别的查询和预订功能;3.7因甲方原因造成预订客人不能顺利入住,甲方应负责免费给客人升级或将客人安排同星级、同标准预订类型的酒店,只能收取客人原类型房价,佣金照常返还;3.8预订客人未到店入住、提前离店、加房、减房、延期退房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分销商,并配合乙方夜审人员工作,以便双方准确核对预订量。3.9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做好日审和夜审工作。3.10甲方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在酒店接入系统中账号等敏感信息的安全,由于人员离职或者不正当使用造成的账号泄露,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甲方或加盟酒店自行承担。3.11甲方负责保全乙方提供的酒店接入系统和系统的一切资料。在未获乙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分享或者转让该系统或者系统的任何资料。在得到乙方授权,乙方酒店接入系统被甲方分享或者转让后,分享方和受让方同样受到本协议的约束。3.12如甲方未使用航信的CRS系统,暂不具备双方直连的条件下,双方合作将以传统的线下传真模式通知变价、预订等与客房预订销售所有有关的环节,积极配合乙方的预订、确认、审核、对结账、返佣等工作第四条财务条款4.1费用:4.1.1订单服务费:对于分销商通过乙方系统向甲方发出的房间预订,乙方根据实际入住房间数向甲方收取订单服务费。来源于国内外各分销渠道订单服务费为人民币元/间房。4.1.2分销商佣金:对于分销商通过乙方系统向甲方发出的房间预订,甲方加盟酒店负责向分销商支付佣金,佣金金额为所预订房间价格的____%或固定佣金____元,乙方将全额返还至GDS平台上的分销商。(航旅通签约酒店佣金不变,如每种房型固返金不同,请填写如下表格)4.2支付:结算周期为一个自然月。乙方于每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供给甲方本结算周期的订单明细,甲方于每月15日前将核对后的明细清单发回乙方,双方就间夜数、房间数、分销商佣金及GDS订单服务费进行核对并最终书面确认。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全部订单服务费和分销商佣金按乙方指定货币和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银行账户。甲方应全额支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该数据差异问题留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的次月账单中解决。乙方人民币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户名:北京中航信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45456679570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支付的分销商佣金后为分销商支付佣金。房型名称返佣金额4.3结算争议的处理流程:订单服务费争议处理流程:甲方应于收到乙方订单明细的15个工作日内就争议部分向乙方提出书面主张,协商解决后,将订单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如果争议部分协商时间较长,甲方应对未争议部分的订单服务费仍按协议规定的第30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后所计算出的订单服务费,在下月付款中合并下月订单服务费一起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在收到乙方订单明细的15个工作日未对上月订单明细书面主张异议,则乙方视为甲方对该明细没有异议,按本协议规定的结算流程操作。分销商佣金争议处理流程:对于分销商提出的对账单疑义部分,乙方可协助分销商向甲方反馈,甲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4.4滞纳金:因甲方原因延迟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甲方需向乙方支付3%/月的逾期金额之滞纳金。4.5甲方承担政府对本协议产生费用所征收的全部税项。甲方同意就税务机关因甲方未支付税项而向乙方征收的任何费用或罚款向乙方进行赔偿。此外,甲方同意承担乙方为解决甲方未支付税项,与税务机关发生任何争议从而合理产生的任何预算外的费用。第五条所有权和版权5.1在未经乙方授权的情况下,对乙方提供信息的任何披露、复制、分销或行动都是严格禁止的;5.2版权。乙方对酒店接入系统及系统相关软件和数据拥有绝对版权。第六条不披露和数据保护6.1双方应对其因履行此协议而取得的本协议所涉及之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保密。6.2除本协议明文允许,甲方或加盟酒店在使用乙方系统及运行软件过程中,不得进行复制和出版,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上述系统及软件有关的信息。第七条违约责任7.1一旦有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并使之免受与该违约相关而导致的和/或守约方所遭受的任何直接和/或间接损失、损害和/或费用支出。如果金钱赔偿不足以救济,守约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寻求其他法律允许的救济方式。第八条终止条款8.1本协议之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采取书面形式,任何乙方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本协议;8.2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协议:1、本协议期满2、双方协商3、因不可抗力导致4、一方破产;第九条适用法律和仲裁9.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9.2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成立、约束力、履行、违约责任、修改及终止,应通过本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发生争议后的三十(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将该争议事项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条附则10.1修订:除非每一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不可修订或改正。10.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一词系指本协议中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全部事件或形势的排除情况,火灾或其他类似事故或意外、天灾、恶劣天气状况、罢工或劳动争议、战争或其他暴力,或任何政府机构的法律、命令、公告、法规、法令、要求或需求。“不可抗力”将明确不包括不良的经济状况,无论适用于特定一方、产业或国家或全球经济状况。因不可抗力状况阻碍、限制或干预其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将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程度内免除履行其义务,前提是该方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消除不履约的原因,并在上述原因消除时及消除的范围内立即继续履行其义务。第十一条协议有效期及有效期限2.1协议期限:自2011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2013年_____月_____日止2.2初始期:以上有效期为贰(2)年,是协议初始期。2.3续约期:在初始期届满时,除非任何一方给予对方至少三(3)个月的事先通知,表明其在初始期或任何续约期结束后不再续约本协议的意向,否则本协议将自动并依次续约一(1)年(每一年为一个“续约期”)。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议一方未按合同执行,造成对方产生热和经济损失,未执行合同方则需对执行合同按实际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鉴于此,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此协议。甲方:乙方:北京中航信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签署日期:业务联系人:上海业务联系人:余佳俊13661666555电话电话:021-36559130传真:传真:021-3655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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