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15号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附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3年3月14日附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逐步降低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实现2015年和2020年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100公里和5.0升/100公里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产品(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新能源乘用车产品,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在中国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国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负责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一切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国产乘用车采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第六条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实施核算。4第七条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第三章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定期汇总数据,并将情况通报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新生产、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具体要求见附件一)。第九条企业应建立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监控体系,根据达标情况及时调整生产或进口计划,并将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时抄送质检总局(认监委)。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中国汽车燃料消耗量网站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公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及相关信息。第四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第十一条企业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实际值计算采用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车辆型号对应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指标数据。5如果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同一车辆型号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含本年度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发布的停止生产或进口车型的数据),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采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第十二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的乘用车产量(不含乘用车出口量)。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经中国海关放行、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际进口量。第十三条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量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2位。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2位。第十四条2012-2015年,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和企业达标要求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1)规定(不计新能源乘用车产品)。6同一车辆型号因整车整备质量、座位排数、变速器型式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计算企业平均消耗量目标值时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第十五条为鼓励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在统计企业达到国家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的情况时,对企业生产或进口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驱动模式综合工况续驶里程达到50公里及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零计算,并按5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2.8升/100公里(含)的车型(不含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按3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其他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按实际数量核算。第五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第十六条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体应根据年度达标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值、预期目标值等。7第十七条每年8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一)上半年已实际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对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及关键参数;(二)下半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情况预测;(三)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预测完成情况等。第十八条每年2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及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等情况。(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格式见附件二)第十九条如核算主体认为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需在报告中明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及保密期限。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可不对外公开。8核算主体递交的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不得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名限制对外公开。第六章核算与公示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联合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负责国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产量及乘用车生产企业等情况的核查。海关总署具体负责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等情况的核查。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进口乘用车制造企业等情况的核查。第二十一条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将于每年3月20日前公示。第二十二条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部门需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9第二十三条每年6月1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报告”,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达标及排名等情况。第七章额度的转结与使用第二十四条优于/劣于目标值的额度为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第二十五条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可将优于目标值的额度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2015年前,优于目标值的额度是指低于100%目标值以下的额度。第二十六条结转额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先结转的额度可先使用。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抽样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10第二十八条对报告和核算数据存在不达标问题的企业,要求其说明情况及提交改进方案。未按要求上报燃料消耗量数据的企业,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处理。第二十九条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一)企业未按要求标示汽车燃料消耗量的;(二)企业标示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的;(三)企业标示、上报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四)企业不按时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五)企业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2012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执行日期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11第三十一条按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要求,有关汽车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附件一: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要求.doc附件一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新生产、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一、报送范围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乘用车产品,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的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新能源的乘用车;包括国产乘用车和进口乘用车,不含出口乘用车。其中,进口乘用车为经中国海关放行、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一般贸易等以进入中国国内市场为目的的乘用车。二、报送要求1.从规定之日起新生产、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凡属于报送范围内的,需按要求报送。12其中,国产乘用车的生产日期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的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2.原则上由《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报送其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3.按照“一车一条燃料消耗量数据”的原则报送。4.国产汽车在下线后48小时内、进口汽车在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上报燃料消耗量数据。5.报送数据内容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表”(附表1)。其中,进口乘用车应报送“海关商品编码”。6.企业应保证报送数据的真实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数据修改、撤销和补传等操作,但相关操作将作为历史记录给予保存。7.企业报送数据实施月度(自然月)锁定管理。每月15日之前企业可以对上一个月的数据进行确认,在此期间可进行修改、撤销和补传等工作。在15日之后对上月数据实施锁定,企业确需进行修改、撤销或补传的,须提交纸质说明材料,纸质材料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每年8月1日为上半年数据修订截止日,每年2月1日为上一年度数据修订截止日。13三、报送流程1.软件下载。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网站,下载“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安装包和“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用户手册”。2.本地安装。下载完成后,按照用户手册安装“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3.本地填报。使用初始用户名密码登录后能够在本地操作。4.获取上传账号。企业需提交以下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2)企业工商登记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相关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委托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制件;(4)进口经销企业产品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进口许可证明复印件。5.企业开发接口申请如企业需自行开发上传软件,在提交获取上传账户材料的同时,提交开发接口开通申请书(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获取开发标识码和相关技术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