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光伏电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屋顶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光伏发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NB/T32036-2017》、《光伏发电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设计规范NB/T32040-2017》、《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GB51101-2016》、《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795-2012)、《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16》、《DLT596-2005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国能安全〔2015〕12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光伏发电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设计规范》(NB/T32040-2017)、《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保护》(GB16895.21-200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安装工程设计规范》(CECS84-1996)、《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2012)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相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晋能集团、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屋顶光伏电站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第三条屋顶光伏电站运营单位是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屋顶光伏电站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屋顶光伏电站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和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第五条在屋顶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设施应满足屋顶载荷要求,经专业的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机构出具承载合格评估报告,载荷能力评估时要考虑光伏组件设备及设施,考虑积雪,人员正常维护检查以及大风等全部荷载因素,同时还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光伏发电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设计规范》(NB/T32040-2017)、《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2012)、《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GB51101-2016》、《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保护》(GB16895.21-2004)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装设光伏组件的屋顶应在醒目处明确标注荷载能力,按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1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等相关规范定期进行沉降及变形测量。第六条屋顶光伏电站系统的设计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屋顶光伏电站系统的防雷接地设施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及《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保护》(GB16895.21-2004)及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屋顶光伏电站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设计应执行《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火力发电站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屋顶光伏电站工程设计完毕后,应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会审时应对设计图纸的规范性、安全合规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第十条屋顶光伏电站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禁止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等行为。第十一条设施设备与管材、管件的提供厂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进场设备和材料规格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场设备和材料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及必要的检验报告,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第十二条屋顶光伏电站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交底记录资料和履行签字手续。屋顶光伏电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针对工程建设特点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建立培训台帐。第十三条屋顶光伏电站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监理规范》(NB/T32042-2018)及相关国家、行业建立规范履行职责,按照《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795-2012)等相关规范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组织相关施工单位审核下发执行。第十四条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屋顶光伏电站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光伏发电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设计规范》(NB/T32040-2017)等相关规范时,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光伏电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承担屋顶光伏电站设备焊接、登高作业、电气安装、调试等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特种工作。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光伏发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NB/T32036-2017)、《光伏发电工程安全预评价规程规定》(NB/T32039-2017)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规定为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部门签署验收纪要。建设单位及时将竣工资料、文件归档,然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按照山西能源监管办要求需要进行电力工程质检的按照要求进行质检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第十七条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和移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工程依据文件、交工技术文件和检验合格记录等,具体可参照《光伏发电建设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规范》(NB/T32037-2017)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屋顶光伏电站必须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光伏发电工程安全预评价规程规定》(NB/T32039-2017)、《光伏发电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设计规范》(NB/T32040-2017)、《光伏发电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规程》(NB/T32038-2017)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验收必须形成报告备查。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九条屋顶光伏电站运营单位应根据本电站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屋顶光伏电站运行、维护规程,安全规程、巡回检查、交接班管理、设备定期试验等规定,并严格落实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屋顶登高检查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运行维护人员巡检屋顶光伏电站系统区域,必须穿工作服,使用合格照明用具、绝缘工器具和劳保防护用品。未经批准严禁外来人员及机动车辆进入电站生产区域。第二十一条屋顶光伏电站光伏组件及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进行次监测,接地电阻应满足要求,按照定期设备预防性试验要求定期对接地装置外观检查和开挖检查,离人行道路小于3米的或人员活动易靠近接地引线的危险区域,应设置“雷雨天气,禁止靠近”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筑物裸露的接地引下线应使用绝缘套管封闭并设置“雷雨天气,禁止靠近”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二条进入屋顶光伏电站屋顶检查、维护作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进入屋顶检修作业前应先办理工作票,履行工作许可制度,确定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进入;(二)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使用绝缘工器具、安全绳等防护用品;(三)禁止雷雨天屋顶检查作业。第二十三条屋顶光伏电站须满足接受电力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管,执行上级调度部门命令,还需满足:(一)发电应满足有关发电、供电质量要求,运行管理应满足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程规范要求。(二)电站接受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包括原始数据在内的运行记录,有义务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配合或参与运行维护,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三)光伏电站值长及运行值班人员按照《电网调度规程》规定,接受并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命令,认真执行下达的操作命令,及时向上级调度部门汇报(严重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命的情况除外)。第四章安全及应急管理第二十四条屋顶光伏电站发电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屋顶光伏电站系统的安全运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五条屋顶光伏电站发电企业应当和电网调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有关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等事项,并指定专职人进行配合与协调。第二十六条屋顶光伏电站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管理台账,积极开展隐患排查、统计、分析、上报、治理和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七条屋顶光伏电站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每年应组织开展有关电气安全知识、防护技能及应急措施的安全培训;根据作业性质对外来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交底。第二十八条屋顶光伏电站发电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和国家能源局《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等相关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一)建立光伏电站着火、高空坠落、触电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二)每年制定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工作;(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好可用;(四)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紧急救护法培训,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及触电急救应急处置演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屋顶光伏电站企业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清洁能源安监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