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合肥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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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及报表变化合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2016年4月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条例》第九十二条)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万元100人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30万元80人1000万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企业基础信息表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100基本信息101汇总纳税企业是(总机构□按比例缴纳总机构□)否□102注册资本(万元)(非实收)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是□否□境外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小微、加速折旧)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是□否□104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除4108存在境外关联交易是□否□105资产总额(万元)(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109上市公司是(境内□境外□)否□境外(含香港)核定征收企业项目行次一、以下由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0应纳税所得额(9行×10行)11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税率(25%)15应纳所得税额(11行×15行或14行×15行)16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17其中:减半征税18已预缴所得税额19应补(退)所得税额(16行-17行-19行)20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21预缴申报时填报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年度申报时填报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是□否□《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其中:减半征税3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4+5)4(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填写A107041)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A107041)3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年度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20-30万之间4季度/年度成立时间优惠率其中减半2015年1月及以前7.50%3.75%2015年2月7.73%4.09%2015年3月8.00%4.50%2015年4月8.33%5.00%2015年5月8.75%5.63%2015年6月9.29%6.43%2015年7月10.00%7.50%2015年8月11.00%9.00%2015年9月12.50%11.25%2015年10月15.00%备案不单独履行备案手续--以报代备预缴享受、年度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64号生物药品制造业(276)专用设备制造业(35)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仪器仪表制造业(4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65)轻工(见财税〔2015〕106号)纺织机械汽车(1)六大行业四大领域中的一般企业时间: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后对象: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方法:√缩短年限法允许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2)六大行业四大领域中的小微企业时间: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后购进对象: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方法:100万元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100万元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所有行业的企业时间: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对象: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100万元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100万元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所有行业的企业对象:已持有、新购进的固定资产≦5000元折余价值部分,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缩短年限法,最低缩短多少年?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三、残疾人就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五、研发费加计扣除《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原)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A.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B.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C.研发费的归集:1.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已进行会计处理,不超税法2.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3、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与限额孰小4、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5、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6、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D.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含港澳台)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E.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F.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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