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工程变更管理细则(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及《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办法(审定稿)》(穗南开管【】号),结合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办公室的职责和权限制定本细则。一、变更管理的原则:合同变更管理应遵循“先上会,后变更”、“能不变更的尽量不变更,必须变更的尽量少增量变更”的原则。二、工程变更的管理具体办法及程序:(一)尚未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先上会,后变更”的原则办理。1、变更申请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统筹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分析变更原因、变更涉及工程量的变化、变更对合同价的影响,建设管理单位初审通过后,由建设管理单位填写变更申请表向基建办申请变更。2、基建办建设部项目经办人负责统筹、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组织专家组专家、基建办计划部及技术部、参建各方对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变更申请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的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及会议纪要。通过后,由基建办建设部填表向技术部上报变更申请及上报相关资料。3、技术部负责定期召集有基建办分管领导、综合部、计划部、技术部、建设部等部门参加的基建办变更办公会,对建设部近期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论证审核,经集体讨论并决策,形成有效会议纪要报基建办主任签发。4、根据基建办变更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建设管理单位对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指令,再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变更图纸及工程量变化对比表,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正式上报设计变更审核申请,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基建办按程序进行审核;原则上每一单位审核时间不应超过7天。基建办审核完成后按变更分类及基建办的权限进行处理(具体详见第4条),并将变更审核资料退还建设管理单位。5、根据划分标准对变更进行分类管理。⑴一类变更。即对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要构筑物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及施工工法等进行变更,或者单项变更净增减投资额超过单项中标合同价10%(含10%)或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变更。基建办审核完成后,由基建办技术部定期整理报表及审核资料,报南沙开发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进行程序性审核;程序审核通过后,由南沙开发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整理报表再报南沙开发区(区)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基建办与实施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同步实施。⑵二类变更。即在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的局部变更,或者单项变更净增减投资额在单项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变更。基建办审核完成后,由基建办技术部定期整理报表及审核资料,报南沙开发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进行程序性审核;程序审核通过后,基建办与实施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同步实施。⑶三类变更。即不影响主体结构及总体布置,单项变更净增减投资额在单项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在3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基建办审核完成后,基建办与实施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同步实施;审核完成10个工作日内,由基建办技术部整理报表报送南沙开发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⑷下一级工程合同变更比例累计达到上一级变更的界限后,新增的所有变更按上一级变更管理。⑸对符合程序、资料齐备的特大变更(单项变更净增减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事项,除按一类变更程序审核外,还须提交管委会(区政府)审定。⑹凡涉及一、二类工程合同变更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法律法规,先行列入审计范畴,进行同步跟踪审计。(二)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变更,按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审核。由建设管理单位以项目为单位逐一清理造册,并分类处理:1、第一类,变更已经原建设单位审批完成的。由基建办技术部定期组织由基建办分管领导、综合部、计划部、技术部、建设部等部门参加的基建办变更办公会,对变更进行程序性审核。通过后,根据变更分类进行处理。2、第二类,变更尚未经原建设单位审批完成的。(1)变更申请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统筹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分析变更原因、变更涉及工程量的变化、变更对合同价的影响,建设管理单位初审通过后,由建设管理单位填写变更申请表向基建办申请变更。(2)基建办建设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组织专家组专家、基建办计划部及技术部、参建各方对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变更申请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的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及会议纪要。通过后,由基建办建设部填表向技术部上报变更申请及上报相关资料。(3)技术部负责定期召集有基建办分管领导、综合部、计划部、技术部、建设部等部门参加的基建办变更办公会,对建设部近期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论证审核,经集体讨论并决策,形成有效会议纪要报基建办主任签发。(4)根据基建办变更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建设管理单位对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指令,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变更图纸及工程量变化对比表,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正式上报设计变更审核申请,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基建办按程序进行审核。(5)基建办审核完成后,由技术部定期整理报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进行程序性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程序性审核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再报开发区(区)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最终项目结算金额以财政评审为准。(三)专家库成及管理1、专家库组成:由基建办技术部统筹成立专家库,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家库由基建办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等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原则上每家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至少推荐两名专家,设计、咨询及施工单位至少推荐一名专家。专家要具备高级职称或具备专业执业资格。2、专家库管理:专家库由基建办技术部负责管理,技术部根据实际及专家表现定期对库内专家进行调整。3、专家确定:建设部准备召开变更专家会前,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向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发出邀请,由接收邀请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原则上,与本次会议讨论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应该回避。专家组应该由五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而且必须有一名造价方面的专家。三、因工程合同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概算调整金额超过10%及以上的,基建办计划部和建设部应按《印发南沙统筹投资固定资产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2011]17号文)的有关规定,履行概算调整报批手续。具体办理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四、对于涉及工程安全、抢险度汛工程等需要尽快实施的变更工程,经相关单位依法认定并经基建办组织专业人员研究制定技术方案后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同意后,可以先行实施;并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办理备案,再报南沙开发区(区)财政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五、涉及变更责任、变更备案、变更所需的资料等未尽事宜参见《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办法(送审稿)》规定执行。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