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foracceptanceofconstructionqualityOfmasonryengineering2002—03—15发布2002—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主编部门: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2002北京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59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3-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0.1、4.0.8、5.2.1、5.2.3、6.1.2、6.1.7、6.1.9、6.2.1、6.2.3、7.1.9、7.2.1、8.2.1、8.2.2、10.0.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5日前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关于印发‘二000年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陕西省建筑科学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为准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1年9月进行审查定稿。本规范的编制是将有关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吸收和补充相关内容,删除有关施工工艺、评优内容,构成新的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规范共分11章。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石砌体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填充墙砌体工程等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在该5章第1节“一般规定”中,主要是对原材料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在第2节“主控项目”及第3节“一般项目”中,规定了验收项目的质量要求、抽检数量、检查方法。本规范黑体字标明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政编码71008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参加单位: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山东省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起草人:张昌叙张鸿勋侯汝欣佟贵森张书禹赵瑞1总则1.0.1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量,制定本规范。说明:1.0.1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安全使用。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说明:1.0.2本规范对砌体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1.0.3本规范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1.0.4砌体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1.0.5为了保证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全面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如以下标准: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6《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范》JGJ/T13;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体建筑技术规程》JGJ/T14;8《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9《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10《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1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2《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1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14《烧结普通砖》GB5101;15《烧结多孔钻》GB13544;16《蒸压灰砂砖》GB11945;17《粉煤灰砖》JC239;18《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19《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20《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15229;2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11968;22《建筑生石灰》JC/T479;23《建筑生石灰粉》JC/T480;24《混凝土拌合用水》JGJ63;2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JC860;2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JC861。在砌体工程中,应用合格的材料才可能砌筑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材料的产品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是工程质量评定中质量保证资料之一,因此特提出了要求。此外,对砌体质量有显著影响的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主要材料应进行性能的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2术语2.0.1施工质量控制等级controlgradeofconstructionquality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2.0.2型式检验typeinspection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适用性所进行的检验。2.0.3通缝continuousseam砌体中,上下皮肤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2.0.4假缝supposititiousseam为掩盖砌体竖向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表面作灰缝处理的灰缝。2.0.5配筋砌体reinforcedmasonry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以及配筋块砌体剪力墙的统称。2.0.6芯柱corecolumn在砌块内部空腔中插入竖向钢筋并浇灌混凝土后形成的砌体内部的钢筋混凝土小柱。2.0.7原位检测inspectionatoriginalspace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现场砌体中选样进行非破损或微破损检测,以判定砌筑砂浆和砌体实体强度的检测。3基本规定3.0.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的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3.0.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长度L、宽度B(m)允许偏差(mm)长度L、宽度B(m)允许偏差(mm)L(或B)≤30±560<L(或B)≤90±530<L(或B)≤60±10L(或B)>90±20说明:3.0.2基础砌筑放线是确定建筑平面的基础工作,砌筑基础前校核放线尺寸、控制放线精度,在建筑施工中具有重要意义。3.0.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说明:3.0.3基础高低台的合理搭接,对保证基础砌体的整体性重要。从受力角度考虑,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与荷载、地耐力等有关。故本条规定,对有高低台的基础,应从低处砌起,在设计无要求时,也对高低台的搭接长度做了规定。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同时砌筑可以保证墙体的整体性,从而大大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从震害调查看到,不少多层砖混结构建筑,由于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接槎不良而导致外墙甩出和砌体倒塌。因此,必须重视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本规范规定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3.0.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说明:3.0.4在墙上留置临时洞口,限于施工条件,有时确实难免,但洞口位置不当或洞口过大,虽经补砌,也必须削弱墙体的整体性。为此,本条对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作了具体的规定。3.0.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说明:3.0.5经补砌的脚手眼,对砌体的整体性或多或少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一些受力不太有利的砌体部分留置脚手眼做了相应规定。3.0.6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于砖填塞。说明:3.0.6脚手眼的补砌,不仅涉及到砌体结构的整体性,而且还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故施工时应予注意。3.0.7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说明:3.0.7建筑工程施工中,常存在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好的问题。例如水电安装中应在砌体上开的洞口、埋设的管道等往往在砌好的砌体上打凿,对砌体的破坏较大。因此本条在洞口、管道、沟槽设置上做了相应的规定。3.0.8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8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表3.0.8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墙(柱)厚(mm)砌体密度>1600(kg/m3)砌体密度1300~1600(kg/m3)风载(kN/m2)风载(kN/m2)0.3(约7级风)0.4(约8级风)0.5(约9级风)0.3(约7级风)0.4(约8级风)0.5(约9级风)190———1.41.10.72402.82.11.42.21.71.13705.23.92.64.23.22.14908.66.54.37.05.23.562014.010.57.011.48.65.7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说明:3.0.8表3.0.8的数值系根据1956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二篇中表一规定推算而得。验算时,为偏安全计,略去了墙或柱底部砂浆与楼板(或下部墙体)间的粘结作用,只考虑墙体的自重和风荷载,进行倾覆验算。经验算,原表一的安全系数在1.1到1.5之间。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和方便查对,将原表一中的风压值改淡0.3、0.4、0.6N/m2三种,并列出风的相应级数。施工处标高可按下式计算:H=H0+H/2式中H—施工处的标高(m);H0--起始计算自由高度处的标高(m);h—表3.0.8内相应的允许自由高度值(m);对于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墙或柱,其砌筑高度在未达到圈梁位置时,h应从地面(或楼面)算起;超过圈梁时,h则可从最近的一道圈梁处算起,但此时圈梁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5N/mm2以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