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刑法ppt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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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回顾一、宪法基本理论二、国家的基本制度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四、国家机构五、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三章刑法一、刑法概述二、犯罪及其构成要件课题:刑法与犯罪教学时间:2015.9.24课时:2学时教学班级:14电商、14中会教学方法:讲授法教具:多媒体教学目的:刑法的概念是什么刑法的原则犯罪的概念教学重点:构成犯罪的要件教学难点:意外事件情景分析:同学们此次课带领大家学习刑法,这是我们这个年龄段应该特别注意的一项刑罚。懂得什么是刑法,并知道什么会构成犯罪,并得到法律的制裁。一、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犯罪构成排除犯罪事由刑罚制度(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犯罪刑罚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犯罪及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分则罪名的规定详细完备、法条的可操作性增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称、罪刑均衡。•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反对特权。•甲、乙两人都犯了故意伤害罪,均致人重伤。甲犯罪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乙犯罪后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以相同罪名判处乙有期徒刑8年。•请问: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吗?案例分析•李某是某市市长。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约1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案时,有法官认为,李某是本市的老市长,而且确实为本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你对这一观点作何评价?案例分析•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它是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种类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客观事物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能区分罪与非罪•陈某在一次纠纷中将马某砍伤。马某伤愈出院后去找陈某报仇,找到陈某的时候,陈某正仆倒在一间酒吧的门外,好象喝醉了。马某用随身带着的菜刀砍陈某头部七、八刀,事后尸检发现,陈某的死因是中毒,马某砍他的时候,陈某已经中毒身亡了。犯罪客体还能分清此罪与彼罪•张某打断了刘某的左腿,打断后才发现那是一条假肢,张某侵害的客体是……侵害财产罪故意伤害罪财产权利身体权利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居于关键地位,其中的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犯罪是否完成的重要依据。•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显著标志。•犯罪客观方面是发现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此外,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必要要件,指表现人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选择要件)、•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选择要件,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犯罪的客观方面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危害行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无行为即无犯罪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作为和不作为犯罪的种类1作为犯罪不当为而为2不作为犯罪当为而不为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有法律义务而未救助,则构成不作为犯罪。法律义务有三类:一是法律规定义务,如夫妻之间二是职务义务,如医患之间三是先行义务,即“先行行为”对行为后果具有法律责任和义务。案例讨论2007年5月25日中午,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17岁的周某在盗窃自行车时被失主颜某等三人抓住,并遭到三人殴打。周某挣脱后,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颜某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继续围追。周某眼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出数米后,周某往回游,最终因体力不支沉没死亡。周某在水中划水挣扎的整个过程中,颜某等人“袖手旁观”,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直到确认周某沉入河中。颜某等三人后来被民警抓获。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颜某等三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缓刑四年。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特殊主体:我国刑法有时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主体。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责任能力•14--16周岁,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外,无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1直接故意3过于自信的过失4疏忽大意的过失2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必然+希望”和“可能+希望”。直接故意•从认识因素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可能+放任”。间接故意•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预见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再现。•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犯罪动机•于某与赵某素有嫌隙,一日二人又发生了争吵。于某即到邻居钱某家,谎称劈柴借了一把斧头,然后至赵某家用斧头将赵某砍死。•请问,钱某应不应该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案例分析•被告人李某有天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守门人贾某不允许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摔下后,也未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案例分析•唐某是某县某乡的农民。一天,唐某的舅舅来到其家,并在她家吃中饭。唐某在做饭时,误将放在灶台上的砒霜当作白糖放入汤中。唐某的舅舅吃过饭后,不一会儿就倒地身亡。•请问唐某的行为是不是犯罪?案例分析•甲与乙是好朋友。某日,甲与妻子来到乙家,见到乙未满1岁的儿子丙,甲觉得丙很可爱,就将他抱起来抛向空中,然后接住。甲见丙不害怕,于是就又抛。甲妻见了劝道:“小心把孩子摔着了!”甲说:“没关系,我手稳!”刚说完,甲的手机响,甲一愣,孩子没接住,摔在地上,当场死亡。•请问:甲在主观上有无罪过,是何种罪过?案例分析•谢某为某热电厂工人。一次上班时,谢某突然发高烧,由于其所在岗位是看守锅炉,无法离开,不得不坚持值班。但在其值班时间结束后,换班人员却一直未来。厂部打电话让其再顶一个班。谢某不得已只好留下。但在其值班过程中突然昏迷,未及时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爆炸造成巨大损失。•请问,谢某的行为该不该定罪?案例分析课堂小结1、刑法的概念2、刑法的原则3、刑法的效力范围4、犯罪的概念构成犯罪的要件本节作业1、刑法的定义是什么?及其特点?2、刑法的原则?3、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4、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什么?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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