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包括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1)定期班轮运输:提单(2)不定期的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合同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3.国际铁路货物运输4.国际多式联运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提单运输(一)提单(BillofLading)1、提单的应用提单适用于期班轮运输。提单的简易流程提单的简易流程(杨良宜《提单》)结汇银行收货人船方代理船方付货人开证银行船①将货物装上船②换回M/R③送M/R换回B/L④签发B/L⑪收到货物⑩凭D/O提货⑧往换D/O⑨D/O⑤B/L连同保单及发票送银行结汇⑥寄开证银行⑦通知赎单2.提单的定义和作用•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法律功能):(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合同,真正的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货方最初签发的订舱单或托运单,若提单内容与订舱单中双方约定不一致,应以订舱单的事先约定为准,前者优先适用。–提单一经托运人背书,转让给收货人,提单就成为承运人与提单受让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而不仅是合同证据。•承运人对一批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船舶装货后将直接驶往目的地并卸货。然而该轮出航后却绕航行驶至其他港口。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目的港时,进口关税提高了,并由于其他橘子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承运人是依口头约定直接市往目的港,关税的提高和橘子的跌价都应该发生在该轮到达之后。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所以认为自己不应为因为绕航而引起的损失负责。•问:(1)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2)提单是否是运输合同本身?(3)承运人是否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例:中国甲公司以CIF纽约条件向美国乙公司出口大米,信用证方式付款,在合同规定期间内,甲公司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船后,船长签发给甲公司代理人已装船清洁提单,甲公司凭该提单及有关发票、产地证明等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议付了货款,美国乙公司付款赎单后将提单转让给了丙公司,货物到纽约后丙公司提货时发现货物受损,丙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提单正面描述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表明承运人已经按照这些描述情况收到了货物,承运人有义务按提单之描述向收货人交货。–如果货物装船时,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货物表面状况不良,例如,破包、锈损,船方有权在提单上作不良批注以保护自己之权利,货方对与批注内容有关的货损无权向承运人索赔。–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初步证据、相对证据。承运人如有有效证据证明实际货物与记载不符,可否认提单效力。–在提单转让后,承运人不得提出与提单记载情况不同的证据对抗善意第三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最终证据、绝对证据•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拉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的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问:•(1)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初步证据还是最终证据?•(2)本案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例: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于6月2日装船完毕后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批注的已装船提单。在承运轮船启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有破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还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1、法院是否可采纳承运人的观点?•2、如果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实情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提单是货物权利的代表,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要求提取货物。–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凭证是无因的,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合法取得了货物所有权,是否为货物真正所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有提货权。–承运人只能把货物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否则,若是把货物交给没有正本提单的人,承运人将冒巨大风险。一旦第三人以正本提单要求提货,主张对货物的权利,承运人必须赔偿全部损失,而不能享受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例如:中国甲公司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凭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信用证开证行取得提单后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但买方却已逃匿,银行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追索货物,承运人已将货物交给他人,银行以货物所有人的身份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问:银行的诉由能成立吗?3.提单的种类(1)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对提单进行分类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实际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收货待运提单也叫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没有记载日期,货物能否装船、何时装船完毕、收货人何时能收到货物等均不确定,一般银行不接受这种提单,但是在货物装船后可以换成已装船提单。(2)根据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准对提单进行分类: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货核对后未在提单上对货物的状况作不良批准的提单。所谓不良批注是指承运人认为其收到的货物有包装不固、渗漏、污渍等,或无法核对货物的实际数量等情况,在提单上对这些所作的批准。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做了这种不良批注的提单。一般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作为结算依据。由于不清洁提单是不受欢迎的,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保函保函: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签发的,保证若因货物残损短缺以及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允诺给予承运人以赔偿的担保函件。但是,保函对于第三人来讲带有一种欺骗性,所以各国都规定,保函对于善意第三人是无效的,它只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产生效力。(3)按收货人抬头(4)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directB/L)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transshipmentB/L)是允许货物中途换船的提单。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documentorB/L)是货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形式,如海路、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运费预付提单,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6)租船提单。•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当租船人运送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租船人与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7)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A.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的提单。如货物实际是在12月20日全部装上了船,但船长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为12月10日。开证行买方卖方银行承运人审核无误装船签发提单通知同保单即发票去结汇开立信用证审单合格后,寄往开证行付款赎单思考:倒签提单在性质上属于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1、首先,倒签提单很明显属于违约行为。提单日期应该是该批货物装载完毕的日期,因倒签提单,货物的装船时间已经超过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时间,卖方未按时交货,违约。同时由于倒签,承运人和托运人构成欺诈。另外也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2、也具有侵权性,严格说应属于共同侵权因为倒签,会给买方造成如引起货物跌价、季节性强的货物错过销售旺季,丧失补救措施的适当时机等。因此倒签提单在法律责任上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美国维克特贸易公司诉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案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维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商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年2月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商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的手续,收清了全部的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目的港时,美国收货人维克特贸易公司对装船日期产生了怀疑,维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了航海日志表。维克特公司在查阅航海日志后发现真正的装船日期比约定的要迟延三个月。于是维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伪造提单,涉嫌欺诈,要求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运货船只。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维克特公司的起诉,扣留了船只,丰和贸易公司也承认了其违约行为,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才争取到庭外和解。最后,丰和公司与维克特公司达成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维克特公司巨额赔偿金,维克特公司才同意撤诉。B.预借提单:货物未装船,而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要求船方签发的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提单。如,货物在12月10日交给承运人,信用证规定货物必须在12月11日装船完毕,承运人此时应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即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行为的后果:(1)二者都掩盖了实际的装船日期,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未来要向收货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2)在这两种情况下托运人出具的保函都属于恶意保函,恶意保函在法律上没有效力,承运人未来对收货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后,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中国甲公司进口一批日产空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7月10日至7月20日,由承运人所属的“SALA”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SALA”号在装货港外锚地因遇大风走锚与另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使“SALA”号不能如期装货。“SALA”号最后于8月15日完成装货,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延迟到港错过了空调的销售季节,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下列关于承运人责任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延迟装货是因为不可抗力,因此承运人对延迟不负责任B.承运人的行为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C.承运人倒签提单是应托运人的要求,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D.承运人的行为是预借提单,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