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的实践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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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的实践与经验作者:本刊编辑…文章来源:《劳动保护》杂志点击数:203更新时间:2009-12-7新中国成立60年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在探索中曲折前进的,创造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回顾这些经验,从中可得到启迪。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人员必须要经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的做法起源于大连化工厂,由于这个做法针对性强、切实可行,而且有效,1953年8月,劳动部协同有关方面,总结了大连化工厂对新工人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向全国工矿企业推广。1954年8月,劳动部在总结这一经验的基础之上,综合多家企业的做法,经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该决定共8条,其中第3条规定:“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等,班组教育应采取包教包学的方法进行),在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把三级安全教育的形式确定为工矿企业招收新工人时必须履行的职责。从此,“三级安全教育”就被中央政府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为一项经久不变的制度,影响深远。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时间等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使这项制度与变化了的经济社会条件相适应,在完善中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三同时”原则“三同时”原则是指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坚持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企业建立必不可少的安全卫生基本条件所必须坚持的原则。“三同时”最早提出是在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工矿企业的建设工程等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设施提出了一项具体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削减。”1984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要求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保证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参加验收和监督检查,不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1988年5月劳动部颁发了《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就“三同时”的适用范围,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负的责任,以及各级劳动部门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分级管理的内容,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这是用法规形式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三同时”决定的实践的总结。该文件首次提出在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监察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向政府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并接受监察。为配合“三同时”工作的落实,20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国家开展了安全预评价工作。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颁布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明确规定在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同时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预评价报告作为政府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的审批依据;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颁布施行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成立后加大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评价工作力度,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标准。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将“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提升到法律层面。第24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25条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2003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督审查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从而确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这条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以后的安全生产实践中被具体化为以下几个要求体现出来。1.在企业管理中,坚持“五同时”的要求。所谓“五同时”,即: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即要求企业在生产管理上,必须负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企业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2.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在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企业扩大了自主权,出现了承包责任制、租赁责任制等经营形式。许多人称之为“经济松绑”。国家要求这种“松绑”不能影响劳动保护,经营者在承包经营指标的同时,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3.对企业评比考核,安全生产指标属于否定性指标,安全部门有否决权。企业在评比先进、上等级时,安全生产必须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来考核,而且具有否定性。这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要求的具体化,最早是在20世纪七十年代末在工业战线评选“大庆式企业”活动中开始的。1982年开始的全国企业整顿验收工作中,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验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事故多或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经过限期整改而到期不能改正的,即不能取得《企业整顿验收合格证》。1986年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山东肥城召开的现场会议议定,企业评先进、上等级,安全生产指标属于否定性指标,安全部门有否决权。这条规定对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为了巩固这个成果,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和企业整顿办公室于1988年联合颁发了在企业升级中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使全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又向前推进一步。4.在推行现代管理中,明确安全责任。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些企业在推行安全系统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做法。“分级管理”,即:在大中型企业中实行厂级管理、分厂(车间)级管理、工段级管理、班组级管理的四级管理。所谓“分线负责”,即在厂长领导下,各副厂长分别对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通过“级”与“线”的系统结构,构成纵横交错的企业安全系统综合管理网络,负责制定全厂安全生产目标,确定实施办法,消除隐患,贯彻执行规章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实践证明,“分级管理、分线负责”方法是实施安全控制手段的有力措施。“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尘工作方针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进入工业化建设高潮。随着矿山开采业和机械制造业的发展,干式作业和机械化生产使企事业场所粉尘浓度急剧升高,尘肺发病严重。据20世纪五十年代的不完全统计,当时接触粉尘的工人共有26万多人,矽肺病患者占有相当的比重,个别单位十分严重。如湖南锡矿山的凿岩工人中因患矽肺病患者过多,使生产不能正常进行,部分作业地点一度被迫停产;山东崂山石英粉厂也因矽肺病严重而被迫停止生产。粉尘危害的严重性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5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发出了防止矽尘危害的动员。并于1957年和1962年先后召开了两次全国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总结推广浙江湖州石粉厂水磨石英和河北龙烟铁矿湿式凿岩经验,提出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尘工作方针。在这一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工矿企业掀起了防尘技术革新运动。如在矿山推广湿式作业,在矿井实行全面机械通风,在扬尘点进行喷雾洒水;在机械制造行业实行密闭作业和局部通风;铸造业中采用无矽或低含矽砂代替石英砂,应用水爆法开箱、密闭清砂;耐火材料厂将原料传送置于地下等技术措施,都极大地降低了生产场所的粉尘浓度,减少了尘肺的发生。这些措施后来被总结为“宣、革、水、密、风、护、管、查”粉尘综合治理“八字方针”。在此基础上,2001年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从法律上确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三不放过”的做法,最先是由天津钢绳厂开始的。从1973年起,天津冶金系统采取召开死亡事故现场会的形式来深化“三不放过”原则,即:哪个单位发生了死亡事故,局里就召开本系统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工作干部参加的现场会,由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介绍情况,分析原因,以共同吸取教训。这样做,抓了一点,推动一片。全系统的死亡人数由1973年的6人,减少到1974年的1人。天津钢绳厂在坚持“三不放过”原则中,又发展到把未遂事故当作已发事故对待的作法,1974年与1972年比较,工伤事故减少50%。1975年全国安全生产会议肯定了该厂的做法,国务院在转发这次会议的纪要中明确要求:在发生事故后,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多年来,各地都是按此“三不放过”原则来执行的。“四不放过”原则首次出现在高层会议上是2000年4月7日,吴邦国副总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事故,全面落实责任制,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除了涵盖“三不放过”的内容之外,把对事故责任者的“教育”改为“严肃处理”,体现了国家对事故责任者加大追究力度的决心。“一把手负责制”1985年7月,全国安委会在鞍山钢铁公司召开现场会,介绍鞍山钢铁公司等企业“由管生产的管安全”,发展到行政领导正职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制度。此后在全国企业中广泛推广。他们的主要做法是:1.建立厂长全面负责为基础的厂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三结合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首先,确立厂长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改革了过去由生产副经理(副厂长)负责安全生产的做法,从1984年开始,实行厂长负责制,由经理(厂长)全权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出了事故首先查第一把手的责任。他们强调厂长和党委书记都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各级工会主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形成以厂长全面负责为基础的厂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三结合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改变了传统的行政部门单一管理的方式,实行党、政、工、青齐抓共管,增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权威性和各方面的协调性。2.提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素质。他们对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了严格调整,把不适合作这项工作的人员调出去从事其他工作,调进懂技术、会管理、作风好、身体健康的专职人员,增强了专职队伍的专业性。3.加强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班组建设抓了4个环节:一是配好班组长,对全公司1.8万多个班组长进行考核,合格者留任,不合格者调换,提高了班组长的水平。二是设立班组安全员,明确职责,赋予必要的权力,增强第一线的监督和管理力量。三是制定班组安全工作标准,将公司“事故为零”的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做到人人有职责,事事有规范,工作有标准,考试有条件,惩罚有依据,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四是实行多种形式的班组安全责任制,如互保联保制、高级工负责制、预报警告制、检点确认制等,实现了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的网络化和规范化。由于班组是生产的第一线,班组安全生产达到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也就保证了全局的安全生产。鞍钢经验中一把手负总责的做法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经过多年的实践,也为我国安全生产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2002年《安全生产法》出台,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风险抵押金制度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企业相继实行了各级经营承包责任制。在承包内容当中,有的企业只包产量、质量、消耗和利润等经济指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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