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气管理制度1、管理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生产厂的煤气设施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用气长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焦炉煤气和配套设施的生产、输配、贮存、运行、维修、施工和安全管理等。3、术语和定义3.1计算压力: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3.2煤气设施:所有流经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3.3隔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3.4粗煤气:未经净化的煤气。3.5放散装置: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4管理规定4.1管理要求4.1.1煤气工程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4.1.2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50235的规定。4.1.3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征得设备工程部同意。2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设备工程部使用单位存档。4.1.4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安全部参加。4.1.5现有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安全部备案。4.1.6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4.1.7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4.1.8各厂应在煤气管道设施上,设置明显的流向标、安全警示牌、安全标识牌、中文说明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涂改、复盖或移动、拆卸、改装煤气管道设施及其标志。4.1.9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4.1.10各单位应对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4.1.11凡有煤气设施的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4.1.12煤气的生产、输送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4.1.13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当点燃。34.1.14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4.1.15各生产厂对其所有的煤气管道设施,应每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管道煤气设施的完好,对意外泄露的煤气管道部位,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解决。4.1.16严禁在煤气管道设施上架设任何线路,禁止在安全隔离间距内的空地上堆放物品、垃圾和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4.2管理规定4.2.1煤气管道的改造建设项目,应由主管部门设备科、安环科、生产科等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在影响煤气管道设施安全规定间距内进行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外协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划定安全区域范围并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重要区段施工,应由设备科、安环科、煤气技术人员现场确认后,方可作业;4.2.2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搬动、启闭煤气管道上的煤气排水器、放散管、管道电动阀门等设施;4.2.3各生产单位、外协单位作业现场,在煤气管道上动火作业,应当经公司设备科、安环科、批准,由安环科煤气防护站人员现场监测确认合格后,并采取确实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作业;4.2.4动火证审批手续提前办理,不同动火点必须现场确认,一证一开,不能重复使用;4.2.5对施工现场及附近的煤气管道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严禁动用机械推、铲、挖,不准压挤、碰撞煤气管道设施;4.2.6外协单位施工中造成煤气管道设施损坏、漏气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撤离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组织抢修。4.3排水器4.3.1排水器之间的距离一般为200m~250m,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44.3.2煤气管道的排水管宜安装闸阀或旋塞,排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4.3.3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有效高度按最高压力计算。4.3.4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放水的闸阀或旋塞;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有检查管头;排水器的满流管口应设漏斗;排水器装有给水管的,应通过漏斗给水。4.3.5露天的排水器,在冬季前应采取防冻、保暖措施。4.3.6煤气管道排水器,是属于乙类爆炸危险设施,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4补偿器4.4.1补偿器宜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4.4.2带填料的补偿器,应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的压环。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应经过加工,厂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4.3泄爆阀4.3.1泄爆阀安装在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4.3.2泄爆阀应保持严密,泄爆膜的设计应经过计算。4.3.3泄爆阀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4.4人孔及检查管4.4.1在闸阀后,较低的管路上,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设备的顶部和底部,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人孔。4.4.2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路上人孔一般不少于两个。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孔。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4.4.3在容易积存沉淀物的管路上部,宜安设检查管。4.5煤气加压站的一般规定4.5.1煤气加压站的值班室一般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为了隔绝主厂房机械运转的噪音,与主厂房间相通的门窗,应设有能观察机械运转的隔5音玻璃窗。4.5.2值班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值班室内。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4.5.3值班室应设有与生产调度室和各岗位联系的直通电话。4.5.4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4.5.5加压站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二人。室内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应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4.5.6煤气加压机可能漏煤气的地方,每月至少用检漏仪或用涂肥皂水的方法检查一次,机械房内的一次仪表导管应每周检查一次。4.6煤气的回收与净化4.6.1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4.6.2新建焦炉的除尘器应位于焦10m以外的地方。4.6.3新建焦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4.6.4厂区安环科、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焦炉100m以外的地点。4.6.5厂区内的操作窒、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4.6.6新建的焦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问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应少于3m。4.6.8新建、改建焦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4.6.9布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4.6.9.1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4.6.9.2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4.6.9.3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64.6.9.4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4.6.9.5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4.6.9.6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4.7隔断装置4.7.1一般规定: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4.7.2插板:插板是可靠的隔断装置。4.7.3水封:水封装在其他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并应定期检查水封高度。4.7.4眼镜阀和扇形阀不宜单独使用,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敞开眼镜阀和扇形阀应安设在厂房外,如设在厂房内,应离炉子10m以上。4.7.5密封蝶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镜阀等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4.7.6闸阀:单独使用闸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所用闸阀的耐压强度应超过煤气总体试验的要求。4.7.7盲板:适用于煤气设施检修或扩建延伸的部位。4.7.8放散管: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应高出房顶4m。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放散管根部应焊加强筋,上部用挣绳固定。4.8禁止以下行为4.8.1擅自拆、改、迁或遮挡煤气管道设施;4.8.2在煤气管道设施下方私建房间,作为安环科、休息室、住房使用;4.8.3在煤气管道、计量表、检修平台等设施上拴绳挂物或堆放物品;4.8.4在煤气管道上用明火试漏;4.8.5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生产厂封闭的煤气管道设施;4.8.6在有煤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搭设和使用明火、电炉子;74.8.7其他危及煤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4.8.8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4.8.9在煤气管道私自无证动火;4.8.10在煤气排水器、捕滴器旁、煤气设施区域周边休息纳凉。4.9煤气管道的防腐4.9.1设备科每年定期安排测定煤气管道壁的厚度,建立管道防腐记录管理档案。4.9.2对煤气管网存在严重腐蚀,影响安全生产运行的,设备工程部负责及时制定措施方案,报公司审批后解决。4.9.3新更换的煤气管道,按工艺要求应当对管道内、外壁涂刷防锈涂料。每隔一段时间,根据煤气管道使用情况,应重新涂刷一次防锈涂料。4.10煤气管道的试验4.10.1煤气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做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并应做生产性模拟试验。4.10.2煤气管道的计算压力:等于或大于105Pa(1.02×105mmH2O)应进行强度试验,合格后再进行气密性试验。计算压力小于105Pa(1.02×104mmH2O),可只进行气密性试验。4.11煤气管道的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4.11.1对管道各处的连接部位和焊缝,应当经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前应当不能涂漆、做保温;4.11.2耐压试验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附有试验安全措施和试验部位的草图,经设备科、安环科同意后方可实施;4.11.3各种管道附件、装置等,应分别按照出厂技术条件进行试验;4.11.4做耐压试验前应将不能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及管道附件等加以隔断;安全阀、泄爆阀应拆卸,设置盲板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84.11.5管道系统试验前,应用盲板与运行中的管道彻底隔断;4.11.6分别以闸阀隔断各部位进行单独试验,不应同时试验相邻的两段;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在闸阀上堵盲板,管道以插板阀或水封隔断的各部位,可整体进行试验;4.11.7做耐压试验完毕,施工单位或部门,应当向设备科、生产科、安环科提供合格的实验报告,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