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证考试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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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安全资格证(A证)考试试题(附:答案)阅读人数:508人页数:10页工程项目部煤矿安全资格证(A证)考试试卷(A卷)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中指出: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煤矿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60号)中要求,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特证上岗,新工人培训培训不少于100学时,培训合格后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考核颁证。4、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5、根据煤层赋存情况,一个井田可用一个水平开采,也可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水平开采,前者称为单水平开拓,后者称为多水平开拓。单水平开拓是用一个开采水平把井田沿倾斜划分为两个阶段,在水平以上阶段,称为上山阶段;在水平以下的阶段,称为下山阶段。6、煤矿按照进、回风井的位置不同,矿井通风方式分为四种基本类型:中央式通风、对角式通风、区域式和混合式通风四种。7、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8、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井下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9、煤矿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至少停15分钟,班组长、爆破工、瓦斯检员,必须首先巡视检查爆破区域地点内的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隐患必须立即处理,认为无问题后,三排才各归原主,班长方可撤除警戒、恢复生产。10、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2、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罚款(√)4、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上述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5、采区进、回风巷在通风设施的调整下可实现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6、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2个工作面之间可以串联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7、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向矿长请示是否停电撤人,调度室想瓦检员下达停电撤人指令(×)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说明瓦斯超限地点、时间、瓦斯浓度,超限时采取的措施,地面监控室发现井下传感器报警,必须立即通知附近场子瓦检员或巡检员前去查看,如有有害气体超限,立即通知附近地点人员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影响的作业人员,同时汇报调度室。8、瓦斯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可选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10、对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倾斜巷道,宜采用由上向下施工方式。(√单项选择题: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中指出: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中指出: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A.1B.2C.8D.244、《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5、(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可以反映煤层空间形态和构造变动的重要地质条件,是煤矿设计、生产、储量计算的基础。A采掘工程平面图B井上下对照图C煤层底板等高线图D通风系统图6、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7、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严格采取防突措施。8、巷道贯通关系到通风系统的改变,爆破贯通瓦斯积聚超限的地点可能导致瓦斯爆炸事故,所以,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掘进工作面作业,只准另一个掘进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而且要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9、掘进巷道贯通前,停止掘进和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1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11、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12、《煤矿安全规程》对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校正有何规定?答: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13、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CO传感器,CO报警浓度为(0.0024%)。14、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15、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16、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17、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安全规程2011版)18、《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19、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20、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小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面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四、多选择题一、国办发[2013]99号文件明确关闭小煤矿的对象有。1、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2、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3、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4、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5、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6、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7、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二、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煤矿企业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4、煤矿安全“三并重”原则是指(管理、装备、培训)。5、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ACD)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A、停产B、停风C、撤人D、排除隐患6、按发生冒顶事故的力学原因进行分类,可将煤层顶板事故分为(ABD)。冒顶A、压垮型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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