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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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农/4)207-2014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安全导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农村用电安全防护能力,指导和督促农村用电客户规范受电设施的配置、建设和运维,普及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网农电工作部是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制定公司系统加强和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面的标准、规章制度等。(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三)督导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基层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情况。(四)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和设施防护水平。(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落实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提高农村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三)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四)检查和考评所属地市及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六)上报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第六条地市供电企业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总部、省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执行上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意见和计划,汇总、上报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情况,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落实。(三)结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提升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水平。(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农村用电的触电事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五)督促、检查、考评所属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六)负责城市郊区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第七条县供电企业是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企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二)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并上报审批,按照批复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三)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有关基础资料。(四)提供用电安全咨询服务,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用电安全常识。(五)结合农村用电特点及季节特点,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检查。(六)告知用电客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必要时,促请政府有关部门督导落实。(七)分析、总结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工作。(八)及时应对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村用电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事故,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第三章农村用电安全检查第八条市、县供电企业每年应根据农事、季节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特点,制定农村用电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检查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能力(一)检查农村配电设施防护区内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护区内自建房等。(二)检查线路交叉跨越、配电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三)检查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齐全、规范。(四)其它影响农村配电设施防护能力的内容。第十条检查农村用电设施防护能力(一)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是否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农村临时用电装置是否完好。(二)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用电客户整改,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三)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擅自接电等危及安全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依职权进行查纠。第四章农村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电箱或装接箱。配电箱或装接箱内配置的电器应具备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功能,包括漏电保护、短路及过载等保护功能。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受理农村临时用电申请,接电前,供电企业应向相关用电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配电箱或装接箱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做好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第五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坚持“应装必装”原则,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公用配变台区总、分保护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三个百分之百目标,扎实推进各级保护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总保护、中级保护(分支保护)设备台账,定期检查测试并留存记录。每年统计运行和使用情况,并报地(市)公司。第十五条县供电企业应跟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质量及运行情况,每三年抽取同批次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依托有资质的电力科研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逐级上报检验情况。第十六条对短时间内多次跳闸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查明故障或跳闸原因,排查和治理泄漏电流偏大的台区,严禁随意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退出运行。对发现故障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立即安排处理。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促请县、乡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并指导用电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管理。第十八条在用电客户配合下,对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用电客户整改。第十九条每年统计、分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第六章农村用电安全宣传第二十条市、县供电企业应构建农村用电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市、县供电企业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多形式地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应重点提高农村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普及用电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用电防护能力。第七章检查与考评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要逐级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通报。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网农电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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