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局局长廉平(2011年7月3日)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修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教育系统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贯彻《规定》必须与惩防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一项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制度,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贯彻《规定》必须重视惩防体系建设。一是明确责任分解,切实提高责任制的可操作性。根据《规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2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按照分工,“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相应领导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怎样的领导责任呢?《规定》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3(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因此,我们学习《规定》,要明确自己所承担的职责,认真抓好落实。一是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并根据各自职能和岗位职责,将重点任务合理分解到每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做到任务分工具体、职责划分清晰、责任要求明确、保障措施有力。班子成员要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结合业务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单位和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惩防体系长效机制。就是要研究和分析当前本单位惩防体系建设现状,以惩防体系制度建设为重点,对已有制度、规定、行之有效的做法,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对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结合实际,重新修订完善;对急需建立的制度,要深入调研,尽快制订,形成制度。逐步建立用制度规范施政行为、按制度规范办事程序、靠制度管人用人的惩防体系建设长效机制,提高反腐倡廉的法制化水平。4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教育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纳入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规划,通盘考虑,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及时掌握和全面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落实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既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又要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带头作出廉政承诺、讲廉政党课、参加责任制考核,带头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督查和指导。要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四是认真组织考核,切实增强责任制的实效性。《规定》指出“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5整改落实。”“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根据以上精神,局党委要精心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程序,突出考核重点,切实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客观公正的反映真实情况,严禁搞形式、走过场。按照相关规定将考核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之中,把是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评价和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直接挂钩,以良好的激励机制推动责任制的落实。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切实维护责任制的严肃性。《规定》第十九条指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6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规定》对执行责任制不力的情况做出了以下规定: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各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的规定,建立责任追究的协调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办法,把责任追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因领导不力、甚至因7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解决、屡屡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发挥责任追究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切实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二、贯彻《规定》必须与落实《廉政准则》结合起来贯彻《规定》的最终目的是推进党风政风的转变,重点是让干部干干净净干事。所以在宣传贯彻《规定》的同时,还要紧抓《廉政准则》的学习贯彻,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紧箍咒”、“安全网”。《廉政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个“不准”的行为。下面我就《廉政准则》与我们工作相关的内容简要讲解:第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公众意见集中的问题之一,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对此,《廉政准则》有哪些具体要求和规定呢?《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8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这一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要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第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怎样理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私利问题提出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公务员法》,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规定。《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9(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坚决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上来。第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五)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七)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10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关键在党员领导干部,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