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行2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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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国内信用证的产生及作用1、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出台《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借鉴国际信用证的经验,目的在于完善结算方式,解决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是国内贸易融资的重要品种。3、总行在2003年出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完善。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适用的范围国内信用证:商品交易国际信用证: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遵循的规则国内:人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应在信用证里面注明)国际: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UCP500---即将实施UCP600)《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525)《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跟单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统一规则》(eUCP)国际商会意见汇编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信用证的种类国内: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国际:根据不同用途、付款期限、流通方式、可否重复使用分为不同种类,如:1、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2、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3、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4、可循环信用证、不可循环信用证5、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6、红条款信用证等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付款方式国内: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议付必须是指定议付,议付行必须是受益人开户行国际: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不要求汇票)、承兑、议付(要求汇票)延期付款的期限没有限制(总行拟放宽到原则不超两年,超两年报省行,超五年报总行)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议付国内: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相同)议付行对受益人保留追索权(相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即期付款信用证不能议付,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必须是指定议付,议付行必须是受益人开户行;国际: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相同)议付行对受益人保留追索权(相同)未强调单证相符;即期、远期信用证都可以议付;议付有指定议付、自由议付;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议付国内: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的,不得办理议付;单据应为指定议付行提交,非指定议付行议付交单的,开证行作退单处理(总行的规定,人行未有此规定)。国际:未被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提供融资,关键是对单据的把握;单据可由非指定银行提交,只要单据相符,开证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付款相同:审单原则:“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如欲拒付,必须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通知交单行;开证行付款后,对议付行和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不同(应高度关注):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收到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单据后发现不符的,可与开证行、受益人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行《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及《开证申请人承诺书》里面,开证申请人没有承诺审单结论以我行为准。建议:即使是开证行认为是单证相符的单据,在付款或承兑前,也要让开证申请人确认。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处理业务的时间国内:议付行和开证行处理业务的时限为5个营业日开证行如欲拒付,必须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国际:议付行、开证行、保兑行处理业务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开证行如欲拒付,必须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7个营业日内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交单期国内:可自行约定未规定该期限,交单期为15天不得迟于有效期国际:可自行约定未规定该期限,交单期为21天不得迟于有效期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物权单据国内:因国内运输的特点,公路、铁路、航空、邮包等运输单据较多上述单据不是物权单据,银行无法控制货物海运提单、内河运输单据较少国际:海运提单占绝大多数公路、铁路、航空、邮包等运输单据较少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投保的比例国内: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国际:货物的CIF(成本加保费加运费价)的110%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融资方式国内:打包贷款买方融资卖方融资议付(暂不办理)国际:打包贷款进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押汇福费廷风险参贷(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打包贷款国内:客户信用等级A-(含)以上金额:不超70%期限: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半个月,最长不超6个半月。延期付款信用证最长不超1年。可办理一次展期。信用证:1、不可撤销、不可转让;2、开证行是我行有权开办信用证业务的机构或核有授信额度的其他金融机构;3、没有不利条款;4、没有限定他行议付。币种:人民币国际:客户信用等级A-(含)以上金额:原则不超80%期限: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一年。可办理一次展期。信用证:1、不可撤销、不可转让;2、开证行是我行代理行;3、没有不利条款;4、没有限定他行议付。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买方融资--进口押汇国内:买方融资定义:信托收据客户必须是A级(含)以上必须是即期信用证单据中必须有货运单据原则上不超90天(含),只能展期一次(小企业不得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含)。展期须报省行审批国际:进口押汇定义:信托收据客户必须是A级(含)以上即期、远期信用证都可以远期证押汇要报省行批准谨慎办理非物权单据和非全套物权单据的押汇原则上不超90天(含),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含)。展期须报省行审批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卖方融资—出口贴现国内:卖方融资定义: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不得超过90%期限为远期到期日加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信用证未限制他行议付开证行授信额度充足(非我行分支机构)不允许展期国际:出口贴现定义:适用于延期付款或承兑信用证没有比例限制期限为远期到期日加7个工作日,且最长不得超过360天(含)信用证未限制他行议付开证行授信额度充足(非我行分支机构)(如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允许展期法律问题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业务未做,法律先行美国有专门的信用证立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世界各国基本上没有专门的信用证立法我国也没有专门的信用证法律在我国,信用证受《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约束法律问题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法律问题确立了“欺诈例外”的原则: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法律问题(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法律问题确立了另一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法律问题另外,操作中还应予注意:第十七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国际信用证的有关协议文本已做相应修改法律问题该条款的法律依据:1、《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问题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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