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1.目的为规范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统一检查程序和标准,建立药品生产长效监管机制,保证药品质量,防止假药劣药事件和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发生。2.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指南。3、职责省、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省局对市、县(市、区)局(分局)的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至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职责。4.检查分类根据《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监督检查分为许可检查、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5.许可检查2许可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申请的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组织的检查。6.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的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组织生产的持续监督检查。6.1.日常检查类别检查类别可分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书面调查。其中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为现场检查,书面调查不需现场检查。6.1.1.跟踪检查6.1.1.1.跟踪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持续、长期监管的GMP检查。6.1.1.2.跟踪检查的对象:所有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6.1.2.专项检查6.1.2.1.专项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某一类企业或者是对某一特定环节实施的检查。可以按剂型进行分类,如大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可以按药品类别进行分类,如生物制品专项检查;也可以按品种进行分类,如胸腺肽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也可以按某一环节进行分类,如药品检验的专项检查、投料的专项检查。36.1.2.2.专项检查的对象:所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6.1.3.书面调查6.1.3.1.书面调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某个方面,采用信函的方式,提出问题,要求对方如实书面答复的调查。6.1.3.2.书面检查的对象:所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6.1.3.3.书面调查中药品生产企业的答复应予以存档,作为现场检查的参考内容。6.2.日常检查的方式方法6.2.1.针对不同的药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的方式可以是系统检查或简化检查;检查方法可以是预先通知检查和不预先通知检查(即飞行检查)。6.2.2.系统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的全面监督检查。6.2.3.简化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有选择的进行某些指标、项目的局部检查,也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在人员、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更后的检查。6.2.3.1简化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将转变为系统检查。6.3.日常检查的组织和实施46.3.1.日常检查应预先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6.3.2.预先通知的检查参照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飞行检查按照浙江省《药品生产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进行。6.4.日常检查的标准6.4.1.药品生产应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4.2.原料药、制剂、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6.4.3.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按照《新开办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6.4.4.空心胶囊生产企业按照《新开办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6.5.监管的重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6.5.1.无菌药品、注射剂、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的生产企业;6.5.2.涉及生产、使用特殊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56.5.3.上年度监督等级评定为B级或C级的药品生产企业;6.5.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企业。7.有因检查7.1.有因检查包括举报和投诉处理、各级药品质量抽验中不合格品的追踪和处理、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现场调查处理等。有因检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可以和跟踪检查合并进行。7.2举报和投诉处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自接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进行核查。需现场核实的,可参照飞行检查的程序实施现场检查;需转至下一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交。整个举报或投诉核查过程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7.3.各级药品质量抽验中不合格品的追踪和处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了解各级药品质量抽验情况,对涉及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进行追踪调查。对涉及含量、有关物质、无菌、热源或细菌内毒素等重要指标不合格的注射剂药品生产企业,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生产现场进行系统监督检查。调查结束,形成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报告,及时上报。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不合格药品品种、不合格结果来源、批号、不合格项目、数量、流向、产生原因初步分析、企业处理情况、对该批药品的评价处理情况、企业实施GMP情况评价,是否涉及其他药品或批次等。67.4.重大药品质量事故7.4.1.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包括以下情形:7.4.1.1.发生假药事件;7.4.1.2.发生劣药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的、造成较大影响的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7.4.1.3.药品生产中发生混药、混批或严重的异物混入等事故,且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7.4.2.省、市、县(市、区)局在接到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在48小时内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调查,落实紧急控制措施。调查发生经过、产生原因、药品流向、事故责任以及是否影响其他药品或批号的质量,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逐级上报。7.5.省、市、县(市、区)局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按照《浙江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应急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8.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管理和监督档案管理8.1.省局根据全省药品生产质量基本状况,每年在2月份提出年度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意见。8.2.各市局应根据省局的工作要求及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制订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并统筹组7织本辖区监管力量(市、县市、区局)实施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局备案。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实施各类检查的具体企业名单、目的、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责任人(市局或县市、区局)、重点检查内容、检查的时间安排和频次等。在制订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尽可能与各种其他检查相结合,避免重复或过多检查。8.3.应视具体情况及企业的监督等级确定日常检查类别、检查方法及检查频次。8.4.市局应根据本辖区内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日常监管工作总结上报省局。年度总结内容至少应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处理情况、监督等级评定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分析以及解决方法或建议等。8.5.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其主要内容为:8.5.1.《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缴销等相关资料,药品品种注册、生产情况;8.5.2.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和生产部门负责人变更情况;8.5.3.药品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后,对药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生产条件、关键设施、工艺流程等技术管理条件发生变动的情况;88.5.4.药品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情况;8.5.5.许可检查情况及企业整改情况;8.5.6.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的检查记录、整改情况和结果处理情况;8.5.7.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调查处理报告;8.5.8.各类药品质量抽验不合格记录及对不合格药品的追踪调查情况;8.5.9.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8.6.各市局根据企业的行为规范、日常检查、市场抽查、举报查实等情况和企业档案,评定辖区内企业的监督等级。评定办法由各市局制定,评定结果报省局备案。监督等级分:AA、A、B、C。AA表示优良级,A表示稳定级,B表示波动级,C表示不良级。9.检查结果处理9.1.在许可检查、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9.1.1.经检查基本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发证要求,但存在一般缺陷,应核发整改通知书。一般缺陷的整改内容由市局列入下次日常检查的检查内容。99.1.2.对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被检查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同时也可建议企业停产整顿;对存在质量风险的药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收回或报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全部或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GMP证书》。9.1.3.省局组织检查的,由省局向有关企业发整改通知,并抄送有关市局。企业完成整改后,向省、市局报送有关整改情况的报告。省局对企业整改情况做出评价和决定是否再次组织现场检查。市局组织检查的,由市局向有关企业发整改通知,并抄送有关县(市、区)局。企业完成整改后,向市、县(市、区)局报送有关整改情况的报告。市局对企业整改情况做出评价和决定是否再次组织现场检查。9.1.4.对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应对涉及的库存药品依法进行暂控,并抽样检验。经省或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指南9.2.项的有关规定处理。经省或市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可继续销售。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继续销售、使用存在质量风险的,可建议企业停止销售相关药品,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建议召回。109.1.5.有充分证据证明影响药品质量的,检查组织单位应派人或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对库存药品依法进行封存,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9.2.各类药品质量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追踪处理9.2.1.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造成不合格原因的评价结果,对所生产的药品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9.2.1.1.可明确判定药品不合格原因由药品生产企业造成的,应立即对库存药品依法进行封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9.2.1.2.在无法判定药品不合格责任归属的情况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议企业对相关药品停止销售,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实施召回。9.2.1.3.若查明涉及其他药品或批号,应一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9.3.严重药品不良事件中涉及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调查,属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属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按照本指南9.4.项的有关规定处理。9.4.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9.4.1.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销售相关药品,对库存药品进行封存。9.4.2.通知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使用单位停止销售或使用相关药品。119.4.3.通知稽查部门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相关药品实施封存,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9.4.4.对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收回或报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全部或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GMP证书》。9.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酌情予以通报。9.5.1.造成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9.5.2.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存在潜在风险,仍无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和意见的;9.5.3.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人为设置障碍,予以阻挠的。9.6.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其他违法、违规的,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9.7.有故意违法且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会同或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予以查处。9.8.各市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有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