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M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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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信息模型专业委员会BIM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信息模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BIM标委会)归口的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国BIM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BIM标委会归口的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以下简称BIM标准)的管理。第三条中国BIM标委会对BIM标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全权负责BIM标准的立项审批、过程管理和报批审核工作;主编单位对其承担的标准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中国BIM标委会负责制定中国BIM标准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BIM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实施。第五条BIM标准主编单位应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各阶段文稿的质量和技术内容负全面责任。主编单位应负责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标准项目组的工作,组织各阶段文稿的审查;确定标准主编人,具体负责标准项目有关工作。第六条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筑信息模型有关技术要求,可制定BIM标准。第七条BIM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以及中国BIM标委会理事所在单位申报BIM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立项应当以中国BIM标准体系为基本依据,且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技术内容应符合中国BIM标准体系的要求;申报前应提请中国BIM标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二)申请以BIM协会标准为基础修订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事先提请中国BIM标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主编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中国BIM标委会标准化工作和有关活动的资格。第二章项目立项和执行第八条BIM标准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符合中国BIM标准体系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综合平衡。第九条BIM标准立项,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四)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已安排落实;(五)标准实施后应具有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第十条BIM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BIM技术、软件的研发和应用工作;(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第十一条BIM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标准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BIM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规定的任务;(二)按规定提供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的支持。第十二条BIM标准主编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二)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三)在标准编制期间,应能代表主编单位独立组织开展编制工作;(四)担任主编人的在编标准与申请立项数之和不得超过两项。第十三条BIM标准参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承担或参加过BIM技术、标准和软件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工作;(二)参编单位应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维单位、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为主,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三)软件企业参加BIM标准编制工作的,应事先经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批准。第十四条申请立项时,主编单位或个人按申报通知要求的时间将项目申请书报送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邮箱:chinabimstandards@126.com)。项目申请书可从“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下载,也可由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提供。第十五条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经审核、修改后,由主编单位或个人报送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第十六条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组织中国BIM标委会理事和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计划项目建议。第十七条计划项目建议经理事长批准后,在中国BIM标委会网站()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1个月。对于公示后有反对意见的项目,由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讨论确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讨论。正式计划项目经协会备案后,由中国BIM标委会印发到标准的主编单位。第十八条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的BIM标准,需经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局部修订的BIM标准项目可申请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第十九条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如确有必要调整标准名称、适用范围、主要内容、进度、主要起草人或有其他重要事项时,主编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对标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编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标准项目进展情况汇报表(附件1),审核后报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第二十一条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对标准主编单位履约能力、资源投入、技术储备、成果水平,以及主编人的技术能力、协调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不符合要求者,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提请理事长更换主编人、调整主编单位,直至撤销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三章标准的编制Ⅰ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制订BIM标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考虑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期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二十三条BIM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规定。第二十四条BIM标准可含有专利,但该专利应是标准中难以替代的技术,且不存在其他拒绝涉及该专利的实质性理由。BIM标准编制全过程中,应对涉及专利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披露。当出现能够代替涉及专利的非专利技术时,该标准应及时进行修订。第二十五条BIM标准的编制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第二十六条BIM标准编制组成立会议、审查会议由标委会秘书处派员主持。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工作会议,由主编单位自行安排,并通知标委会秘书处,标委会秘书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参加;重要技术问题协调会、行业征求意见会等会议,也可由标委会印发会议通知并主持。标准编制过程中所有工作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根据相关规定以纸质或电子版发出,并抄报标委会秘书处。Ⅱ准备阶段第二十七条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筹建编制组、拟定编制大纲和工作进度计划、进行编制组人员分工、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第二十八条主编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按以下原则组织落实参编单位、编制组成员并筹建编制组:(一)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的确定应以书面文件为准;(二)参编单位不宜超过10家,编制组成员不宜超过15人;参编单位不应超过15家,编制组成员不应超过20人;(三)编制组成员应能参加标准编制的具体工作,不得挂名。第二十九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主编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下达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起草开题文件,报送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开题文件包括:1.标准开题申请表(附件2)。2.标准编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制筹备工作进展,标准编制的依据、背景、意义,标准编制的工作基础,主要技术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测试验证,需要开展的专题论证,主编、参编单位组成,编制组人员,进度计划安排。3.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4.拟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日程安排、人员安排。(二)开题文件经审核、修改后,由中国BIM标委会印发会议通知并抄报协会技术标准部。(三)编制组成立会议由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主持,第一次工作会议由标准主编人主持。全体编制组成员应到会并全程参加会议。会议应成立编制组,学习标准化有关文件,讨论修改并确定工作大纲,进行人员分工,确定编制进度。(四)会议应形成纪要并附参会人员通讯录,由中国BIM标委会正式印发到所有参会人员。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主要情况,讨论确定的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名单。2.经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确定的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标准编制工作计划。Ⅲ征求意见阶段第三十条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内容应包括调研、测试验证、专题论证、编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第三十一条编制组应根据拟定的编写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工程实例调研、测试验证和专题论证工作,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实例调研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测试验证工作应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对重要的标准或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论证。第三十二条征求意见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主编单位完成征求意见文件后,报送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征求意见文件包括:1.标准征求意见申请表(附件3)。2.征求意见函。3.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4.已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已开展的专题论证情况;尚未开展或需要调整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专题论证情况。5.拟定向征集意见的单位及专家名单,定向征集意见的范围。(二)征求意见文件经审核、修改后,由主编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应采取定向征求意见与公开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有关专家定向征求意见,并在中国BIM标委会和协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Ⅳ送审阶段第三十三条编制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写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并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第三十四条审查会相关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主编单位完成送审文件后,报送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审核。送审文件包括:1.标准送审申请表(附件4)。2.送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写任务来源,标准编写过程简介,开展的专题论证、主要调查、研究、试验、测试验证成果,与相关标准的协调处理情况。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简介。标准中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际、国外相关标准的水平比较。需要提请专家审议解决的事项。标准实施后预期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标准中尚存的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工作。3.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4.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及汇总分析。5.拟邀请参加审查会的专家名单。6.拟召开审查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安排、人员安排。(二)送审文件经审核、修改后,由中国BIM标委会印发审查会议通知,抄报协会技术标准部。(三)审查会议由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主持。会议应成立审查专家组。对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审查专家组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审查专家应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中途离开或者提前离开。标准编制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参加审查会议。(四)标准审查会议应对标准送审稿逐章逐条进行审查,且应重点审查其条文规定是否符合中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我国工程建设专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及重要条文的技术要求;信息交换格式和成果是否满足关联软件间的数据交换要求。(五)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应形成纪要,由中国BIM标委会印发到所有参编单位和参会人员。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主要情况,主要审查意见,审查结论。2.专家签字名单、审查会议记录、意见汇总、参会人员名单及通讯录等。Ⅴ报批阶段第三十五条标准经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第三十六条报批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主编单位完成报批文件后,报送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审核。报批文件包括:1.标准报批申请表(附件5)。2.报批稿及条文说明。3.报批报告。4.报批签署表(附件6)。5.审查会议纪要。6.有关专题报告等。(二)报批文件经审核、修改后,由中国BIM标委会报送协会技术标准部,由协会批准发布。第四章标准的复审第三十七条BIM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由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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