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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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ATM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自动柜员机(下称ATM)的管理,规范ATM运行秩序,保障ATM的安全运行,提高ATM的服务质量和使用效率,结合省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全辖分、支机构(含网点)。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三条省分行成立ATM管理领导小组。主要由科技处、业务管理二处等部门组成。主管行长为组长,科技处、业务管理二处一位处长任副组长,加强科学决策,对ATM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全分行的ATM统一购置、合理调配和有效使用。第四条省分行的管理部门及职责。一、省分行科技处负责ATM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行ATM的购置、运行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ATM的软件开发和更新工作;(三)负责指导、组织各级分行开展ATM技术管理和对各级科技人员、ATM网点日常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四)每月统计、公布ATM运行情况。二、省分行业务管理二处负责ATM业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牵头负责全分行ATM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二)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需要制定全分行年度ATM购置和调配规划,并依据业务量、发展潜力等对新增ATM网点进行审定。(三)以龙卡系列产品为载体,研发全分行ATM业务新品种。(四)提出ATM功能开发需求,创造良好的ATM用卡环境。三、资金清算中心,主要负责ATM网络资金清算工作,实施有关制度和办法,并向管理领导小组提供各行ATM的跨行交易情况。第五条二级分行设立ATM日常管理中心。相应由科技、零售、信用卡、清算部门和所属各支行领导组成,主管行长任“中心”主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可参照省分行管理领导小组的分工。“中心”主要职责包括:(广州地区由科技处设备维修保障部ATM组负责,下简称“ATM组”)一、掌握辖内经济发展特点和同业竞争的需要,根据网点管理水平和周围储源状况,提出年度ATM设备调配需求及相关的可行性分析,报省分行审批。二、规范ATM的日常管理。1、科技部门通过ATM中心控制机实时监控辖内各台ATM运行情况,组织人员及时对ATM进行维修保养,并作不定期检查,填写有关ATM运行交易情况登记簿,协助业务部门分析、处理帐务,保证辖内ATM正常运行。2、零售、信用卡等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落实省分行有关ATM业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检查辖内网点各台ATM的运行情况及相关配置是否落实。协助培训网点ATM管理员。及时反馈ATM运行中的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受理有关ATM业务的投诉,根据具体情况,落实解决事宜。3、清算中心负责有关ATM的网络资金清算工作,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各台ATM的跨行交易情况。第六条ATM管理实行三级责任、网点直接管理模式。一、ATM管理中心主任为二级分行的ATM管理责任人,对分行ATM管理负全面责任,保证本行ATM的正常运转。二、支行行长是支行级ATM管理责任人,对支行所属配置的ATM管理负全面责任。三、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职责到人,管理到位的原则”,明确营业网点即为所配置的ATM的直接管理、维护单位,网点负责人为为具体责任人,负责对本网点的ATM负全面管理任务。第三章ATM日常管理第七条每个ATM网点应设定两名ATM日常管理员1、2,对ATM管理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网点要保持管理员相对稳定,严禁未经分行一级ATM操作培训的员工管理ATM。第八条ATM管理员必须按照附则一、附则二的要求进行清机和配钞。第九条坚持ATM双人清机的制度。一、在录象监控范围内进行双人清机、双人清点现金,监控设备不完善的网点,清机必须由网点负责人监督进行。二、一次清机循环(从上次放钞、功能4到本次功能10,清点剩钞)应由同一管理员负责现金和帐务处理。第十条各ATM网点应制定具体清机时间,并做好对外说明。一、每次清机停机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二、每个工作日都应清1次机。对于网点外和交易量较低的ATM,可根据不影响帐务和机器运行的原则适当调整清机频率。三、清机时间应安排在早上一上班、中午等非业务繁忙时间,不得影响柜台业务的正常进行。四、星期一、节假日后第一天上班要在早晨营业前清机。第十一条发现ATM长、短款现象,要及时、认真查找,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一、ATM管理员应确保ATM流水打印机、回单打印机和存款喷墨打印机正常工作,预防因流水打印不清晰给长、短款核对造成困难。二、清点剩钞时应分别记录各钞箱和残钞箱的金额。三、当天发现的问题当天处理,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报送冲正有关材料。四、对因ATM硬件故障引起的长、短款问题,应及时通知上级科技部门到现场作全面检查。第十二条ATM管理员应定时检查ATM是否正常工作,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联系上级科技部门。第十三条除正常的清机、维修等工作外,ATM网点未得到上级同意,不得擅自关闭ATM或将ATM打到管理状态。第十四条必须保证ATM所具有的提款、存款、修改密码等对外服务功能正常有效,网点未得到上级同意,不得擅自关闭ATM的一项或多项功能。第十五条ATM网点管理员应每天在有关登记簿上登记ATM工作情况,详细记录有关特殊操作事项、ATM异常情况及维修情况。第十六条ATM网点管理员应注意搞好ATM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清洁。ATM的荧光屏、机壳、广告标识等应每天清洁,保持良好的服务环境。ATM面板光管在正常对外服务时应保持点亮。第十七条出现恶劣天气,或因网点装修等原因造成网点用电环境不稳定时,ATM管理员应在取得上级科技部门同意后暂时关闭ATM,以保证设备安全。第四章钥匙与密码管理第十八条ATM必须坚持密码、钥匙分管的原则。保险柜密码由网点负责人和管理员1共同管理,保险柜钥匙由管理员2管理。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能由同一人使用、保管。第十九条ATM备用钥匙和密码的副本必须用信封密封并签章,由分(支)行保卫科,按保密工作规定留存。第二十条网点更换ATM清机人员时必须按重要物品管理规定做好钥匙、密码的交接工作,并立即通知上级分(支)行级科技人员更改有关密码。新密码的副本交上级分(支)行保卫科留存。第二十一条除分行一级的科技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ATM密码。第二十二条ATM密码管理员开密码时要注意采取保密措施,无关人员应回避或离开现场,清机后要立即将密码打乱。第二十三条保险柜锁匙的交接应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登记。如因更换管理员或其他特殊原因,保险柜密码被3人或3人以上知道,ATM网点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上级科技部门更改密码。第二十四条ATM迁移或停止使用超过2个月的,必须将密码调到“50”,钥匙交由网点负责人保管,待重新开通时再重新设置密码,分配钥匙。第五章ATM的新增、撤销和报废第二十五条ATM是价值昂贵的电子设备,为了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各行在选择ATM安装位置时必须全面考虑设备的使用前景,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原有ATM达不到交易量要求又无其它合理原因的,必须按规定撤销或迁移。第二十六条各行必须根据本行的业务量和业务发展前景确定本分行新增ATM的需求,二级分行由ATM管理中心报省分行(广州地区各行报“ATM组”),统一由省分行业务管理二处审批,科技处集中购置。第二十七条ATM安装的现场环境条件必须经各行科技部门按照《ATM安装的环境要求》(附则三)审核,并由科技部门负责安装。如有安装ATM不符合运行和维护要求的,除限期整改外要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新购置的ATM安装后由省分行科技处按《ATM安装验收标准》(附则四)验收,旧的ATM迁移后由二级分行科技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ATM,应予以撤销(或重新调配):一、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交易量低于本市分行平均每台ATM交易量的1/3(以省分行公布的《ATM运行简报》为准);二、ATM对外开机率连续6个月低于85%,经警告无明显改进的;三、新安装的ATM交易量在半年内达不到本市分行平均交易量的50%。四、有条件更好的网点或其他特殊原因急需ATM,要调用交易量低的ATM。五、网点搬迁。第三十条对于ATM长期低效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跟不上的市分行,省分行将对其ATM予以撤销并调配到其他市分行使用处理。第三十一条ATM的报废(旧机替换)必须经省分行科技处现场核定设备技术状况后审批,报废手续按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ATM的维修和保养第三十二条良好的维护对保持ATM稳定运行及延长ATM的寿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分(支)行必须高度重视ATM的维护工作。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ATM维护工作制度。第三十三条网点ATM发生故障,必须直接报各级分(支)行科技部门,由科技部门牵头处理,广州地区网点可直接报“ATM组”。第三十四条各二级分行必须设立ATM备件仓库,根据本分行的需要备有适量的ATM备件,按照《ATM备件管理要求》(附则五)进行管理,以满足ATM维护的需要。第三十五条二级分行科技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ATM的维护和备件管理,并设立24小时ATM故障报告电话、节假日值班电话(寻呼机)。第三十六条二级分行ATM现场维护需做到限时服务:接到故障报告后市区4小时,郊县24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当天修复,有特殊困难的,修复时间最长不应超过1周。第三十七条科技部门到现场维修ATM和在办公室维修网点送修的设备,必须按规范填写《设备维修单》(附表一),由网点签名,交总务备案。第三十八条ATM停机时间超过4天的,必须将《设备维修单》报省分行科技处备案。第三十九条未经二级分(支)行科技部经理同意,严禁从正常运行的ATM上擅自拆卸零、备件。确因工作需要拆卸的,必须在当天复原。第四十条省分行在科技处设立ATM备件库,各行可以向科技处按照市场零售价格购买ATM相关备件。第四十一条ATM发生严重故障,二级分行无法自行修复,可以由科技部门向省分行科技处上报初步维修情况,提出技术支持需求。经认定须省分行维修的,由科技处直接派工程师到现场维修,实行有偿服务。第四十二条设备少、技术力量薄弱的二级分行,可以向省分行申请实行有偿定期保修。第七章ATM运行通报和实时监控制度第四十三条省分行实行ATM简报制度,每月将《ATM运行简报》发至各行ATM管理中心,通报全省ATM运行状况、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提高ATM运行质量。第四十四条各行应将《ATM运行简报》及时下发至所属ATM网点,让管理员了解ATM的运行情况,按要求做好运行工作。第四十五条各二级分行应配合省分行科技处做好ATM简报的发布工作:一、必须按时、按要求上送各项数据。二、必须同时上报《ATM停机表》,省分行会根据该表所列情况对因网点装修、撤并等客观情况影响开机率的ATM作不上表处理。三、对于因主观原因,如维修技术问题、维修时间过长等影响到ATM对外率的网点,省分行作上表处理。第四十六条ATM实施实时监控制度。广州地区网点ATM运行监控直接由省分行“ATM组”负责。一、实时监控工作由各行科技部门负责。二、科技部门应设立ATM运行报故障电话,并做好电话录。三、科技部门发现网点ATM有故障,应立即电话通知网点管理员。四、接到网点报故障,科技部门应协助管理员排除故障,管理员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安排维修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第四十七条二级分行ATM管理中心应每月总结ATM运行工作。一、根据省分行《ATM运行简报》,对部件故障率高于8%的ATM主动进行检修。保证ATM以优良的技术状态投入运行。二、对ATM月平均开机率低于85%或运行情况不佳的ATM管理网点,ATM管理中心应认真分析原因,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将整改措施报省分行科技处。符合ATM撤销(迁移)条件的,予以撤销。第四十八条各行ATM管理中心应根据省分行《ATM运行简报》所反映的开机率、业务量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管理ATM的人员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以促进ATM的运行和管理水平。一、各二级分(支)行制定的奖惩措施应落实到科技部门、业务部门、网点负责人和ATM管理员个人。二、各行可根据本行ATM运行情况,以开机率划定两条标准线:ATM开机率高于A%奖,开机率低于B%则罚,开机率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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