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106-2010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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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urbanmunicipalsupervision(and)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CJJ/T106—(201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4.数据内容和数据传输要求(地理空间数据);(6).系统运行环境(7).系统(建设与)验收;(8).系统运行维护。本规范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模式作了必要的扩展;2.对地理空间数据的要求作了细化,并增加了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元数据、数据建库和数据更新等内容;3.对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描述;4.对系统建设和验收的要求作了较多的修改和扩充。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东城区市管理监督中心(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邮政编码:100010)。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高萍王丹吴强华王洪深李晟田飞崔媛媛李海明孔少楠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崔俊芝郝力曲成义蒋景瞳方裕陈向东杨海英郭滨张晓青目次1总则12术语22.1术语22.2代号23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43.1(一般规定)43.2(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53.3系统(业务流程)64(地理空间数据)84.1(一般规定)84.2(地理空间框架数据)84.3(单元网格数据)84.4(部件和事件数据)94.5地理编码数据94.6元数据94.7数据建库94.8数据更新95系统(功能与性能)105.1一般规定105.2(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105.3(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105.4(协同工作子系统)105.5(监督指挥子系统)105.6(综合评价子系统)105.7(地理编码子系统)115.8(应用维护子系统)115.9(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125.10(数据交换子系统)126(系统运行环境)136.1(一般规定)136.2(机房)136.3(网络)136.4(服务器)126.5(显示设备)126.6(存储及备份设备)126.7(呼叫中心)126.8(操作系统)126.9(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127(系统建设与验收)157.1(系统建设)157.2(系统验收)58系统维护288.1日常管理288.2软件和数据维护288.3应急预案28本规范用词说明30引用标准名录31附:条文说明331总则市政监督加强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城区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城市市政综合监督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的规定。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urbanmunicipalsupervision&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单元网格basicmanagementgrid管理部件managementcomponent事件event城市建成区urbanbuilt-uparea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监督中心supervisioncenter指挥中心responsibilitydepartment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mobiledeviceforsupervisedatacapture2术语2.0.1城市市政综合监督信息系统Urbanmunicipalsupervi-sionand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和对实施监督管理效果的专业部门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计算机应用系统。本规范中简称为系统。协同工作cooperativework将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环节相关联,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等之间的日常工作和相关信息协调一致的行为。单元网格basicmanagementgrid城市市政监管的基本管理单元,是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地形数据,根据城市市政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划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形实地区域(面积约为10000m²)。2.0.4责任网格dutygrid每个监督员负责巡查的单元网格的集合。2.0.5管理部件managementcomponent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简称部件。事件event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市政监管问题urbanmunicipalmanagementproblem由监督员或公众发现并报告的管理部件丢失、损坏问题和事件问题的统称。案件case需要处置的城市市政监管问题。信息采集监督员informationcollectingandsupervisingperson在指定网格内巡查、上报案件,以及对案件状况进行核实、核查的专门人员,简称监督员。2.0.10公众举报citizenexposure除监督员上报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案件的方式,包括电话、网络、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信访等。2.0.11监督中心supervisioncenter按照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问题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结果监督及管理状况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组织体系。指挥中心directioncenter按照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指挥和协调专业部门、派遣问题处理任务、反馈问题处理结果等功能的组织体系。专业部门responsibilitydepartment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护单位。2.0.14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mobiledeviceforsupervisedatacapture供监督员使用,实现城市市政综合监管数据的采集、报送,接收监督中心分配核实、核查任务信息的移动通信手持机。简称城管通。理空间数据geospatialdata与地球上位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数据,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以及相应的元数据等。地理空间框架数据urbangeospatialframewoekdata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地名和地址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元数据metadata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质量、空间和时间模式、空间参照系和分发等信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包括监管数据无线采集、监督中心受理、协同工作、地理编码、监督指挥、综合评价、应用维护、基础数据资源管理等子系统,宜包括数据交换交换子系统;数据交换子系统可与上一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配合建设,系统结构框架见图3.1.1。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供监督员使用,应实现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实现采集、报送市政管理问题,接收监督中心分配的核实、核查任务等功能。呼叫中心受理子系统供监督中心使用,应实现接收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的问题信息,建立案卷,同时发送至协同工作子系统;向监督员发送核实、核查工作任务等功能。协同工作子系统供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和各级领导使用,将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等环节关联起来,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之间信息同步、协同工作和协同督办等功能;应提供各类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工具和部件在线更新工具。地理编码子系统应为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等提供地理编码服务,实现地址描述、地址查询、地址匹配等功能。监督指挥子系统应整合各类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实现基于地图的监督指挥功能,应能够对发生问题位置、问题处理过程、监督员在岗情况、综合评价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综合评价子系统应能够根据市政监管工作过程、责任主体、工作绩效等评价模型,实现对区域、部门、岗位进行综合统计、计算评估,得出相应的评价分值,生成可视化的评价结果等功能。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空间数据资源的管理、维护和扩展功能,并能够对空间数据的显示、查询、编辑和统计功能进行配置。数据交换子系统应实现与上一级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交换信息可包括问题信息、业务办理信息、综合评价信息等。系统设计应保证各个子系统间的协同工作和数据的一致性。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其他子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模式包括业务管理原则、业务管理流程、综合评价三方面内容。业务管理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3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3.1一般规定3.1.1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在建立独立的监督制度、精细化的处置制度和量化的长效考核制度等基础上运行。3.1.2系统可根据城市的规模和管理现状建立相应的管理模式,宜从下列管理模式中选用一种:1市一级监督,市一级指挥;2市一级监督,市、区(县)两级指挥;3市、区(县)两级监督,两级指挥;4市一级监督,区(县)一级指挥。3.1.3系统宜采用市、区(县)一体化建设方式,实现资源共享。3.1.4系统的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应纳入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3.2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3.2.1应实现监督、管理功能分离与协同,并应具有下列功能;1通过监督中心实施市政监管问题的核查监督;2通过指挥中心实施市政监管问题的指挥处置;3支持相关专业部门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处置市政监管问题并反馈处理结果。3.2.2应构建以行政区、街道、社区和单元网格为基础的区域精细化分层管理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的规定。3.2.3应构建以问题发现、立案和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市政监管问题监督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315的规定。3.2.4应构建以处置职责明确、处置时限精准和处置结果规范为核心内容的市政监管问题处置执行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315的规定。3.2.5应以系统中相关数据分析生成的评价结果为依据,建立对区域、部门和岗位量化的长效考核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的规定。3.3系统业务流程市政监管,具体流程见图3.3.3。图3.3.1系统业务主要流程3.3.2信息收集阶段的信息来源应包括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监督员在所负责的责任网格内发现市政监管问题后,应能够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及时上报监督中心,上报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的规定;对公众发现市政监管问题向监督中心的举报,监督中心应能登记公众举报信息,通知监督员现场核实,监督员应能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上报核实结果;有条件的城市,可通过自动信息采集技术发现市政监管问题,自动上报监督中心。3.3.3案卷建立阶段,监督中心应审核接收的市政监管问题信息,立案后批转到指挥中心。33.3.4任务派遣阶段,指挥中心应接收从监督中心批转来的案卷件,并派遣至相关专业部门进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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