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JJF第一章经济法概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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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0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一章经济法概论一、教材变化很大。和06年教材相比就可以看出来。06年经济法基础的教材共有十章,其中经济法的部分占到了6章,税法部分只有4章;而在07年的教材的总共八章中,税法部分占到5章内容,而经济法部分仅仅占到了3章,显然,税法部分的知识大大加强了。另一方面,从细节上看,和06年教材相比,即使是保留的经济法部分内容,教材的知识也基本是保持原状,没有什么修订和扩充;而对于税法部分,不但章节数大大增加,而且在内容上也进行了修订和扩充,增加了很多以前只有在注会税法,甚至是在注税教材中考察的知识点。二、考试中的考察方式发生了变化。由于教材的变化,我们今年考试时税法部分和经济法部分的分值比例肯定会发生变化,而我们大家都能想到的是考试时对于税法知识的考察,肯定是以计算的方式为主的,而不会象考察经济法部分知识那样,以考察对教材知识的记忆为主。因此,我们的考生在今年的复习当中,针对税法部分的知识,一方面要多做题,做好题;另一方面要在做题时注意思考,不但要知道一道题目怎么做,更要知道为什么这么做。这样,在考试时遇到类似的题目,就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了。三、历年考题、以前年度辅导资料的参考价值下降。需要提醒考生的是,由于教材内容的变化,因此很多以前年度的考题、辅导资料(包括06年的)对于现在的考试已经没有参考作用了,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那么,我们如何来把握考试时可能出现的考察方式呢?一方面,我会在讲课的过程中穿插一些有代表性的例题,另一方面,我们的在线练习也会尽量的贴近考试。尤其是模拟试卷和冲刺试题,更是会按照考题的标准,来尽量模拟考题的难度、考试的环境。四、复习时间非常紧迫。这一点在大纲解读中已经提过,但是这里还是需要特别强调一下,从现在开始,满打满算,我们的复习时间还剩14周(不考虑春节和五一),需要同时复习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两门课程,这个时间是非常紧的。而且我们初级的考生今年还要面对初级会计实务的教材根据新会计准则进行了重新编写这样一个情况,就更要争分夺秒的开始复习了。不过大家也不必过于紧张,初级考试毕竟是初级考试。只要大家能够跟的上我们的复习计划的进度,认真的听课件、理解教材、把我们给出的每一道题目都钻透,不敢说一定要考高分,但是通过考试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以上就是我们对今年考试的特点的一些归纳、总结,下面,我们就正式进入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讲解。第一章经济法概论这一章的内容,首先,根据我们前面的讲述,相比于06年的教材来说,应该是基本没有什么变化的(几处变化的地方,我们会在讲课过程中特别指出)。因此,我们的讲解,将会以考试中可能出题的考点为主来进行。这一章的内容包括三层:第一层是教材第一节,是关于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的,其中主要是一些小的知识点;第二层是教材的第二节,这是本章的一种重点,其中的三种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行政复议、诉讼,它们各自的特点、联系、区别都是考试中可能考到的部分。第三层是教材的第三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这一层的内容比较浅,主要是掌握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和法律1、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在特殊情况下,法和狭义的法律同义。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其中的个体或某一部分成员的意志和利益。3、法的特征:(1)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形成的规范。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建法律的两种方式;(2)法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同时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法律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在特殊情况下,法和狭义的法律同义。★下列表述中,属于法的特征的是()。A、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答案:BCD解析:A显然是法的本质。二、法的形式和分类1、法的形式主要是注意区分每一种法的形式的制定机关、法律效力以及教材列举的具体例子。★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A、宪法B、民族自治地方条例C、国际条例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答案:A解析:这道题目就是对几种法律形式的效力的考察。★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会计档案管理办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答案:D解析: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形式的形式。《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虽冠以办法,但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2、法的分类(新增内容)注意区分每一种分类的依据、具体类型名称以及各自的特点。★按照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法可以分为()。A、根本法和普通法B、实体法和程序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公法和私法答案:C解析:本题考察的就是这部分最容易出题的一个点。三、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1、概念:是一种行为规则。2、逻辑机构:法律规范的结构――假定、处理、制裁可以理解为――如果处于“假定”设定的条件下,则应当按照“处理”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去做,否则就要受到“制裁”中规定的制裁方式的处罚。▲考试的可能考察方式――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然后要求考生指出哪一部分属于假定,哪一部分属于处理,哪一部分属于制裁。★会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显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属于假定,“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处理。3、法律规范的分类▲考试的可能考察方式――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要求考生区分其属于哪一种或多种具体法律规范类型。★我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该法律规范属于()。A、授权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C、义务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答案:C解析:对这部分的典型考察方式。★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属于禁止性规范,但不属于强制性规范。()答案:×解析:本条既属于禁止性规范,也属于强制性规范。(二)法律体系1、概念: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构成了法律体系。法律部分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部分的划分分为七个主要部门(简单了解即可)。宪法及相关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三、法律关系1、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公民(自然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户和合伙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是可以由主体自主决定是否执行的,而义务是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的种类――物,包括四个条件▲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不包括:阳光、空气、军火、自然灾害等。――精神产品①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②道德产品。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人身(新增)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阳光;B、房屋;C、经济决策行为;D、荣誉称号答案:BCD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B属于物,C属于行为,D属于道德产品。★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商品B、移植的器官C、(活人)人身D、组织答案:AB解析:商品属于物,移植的器官属于人身,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组织属于主体。3、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大类:(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自然现象:绝对事件,不以人的因素引起。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现象等。――社会现象:相对事件,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战争、会计政策变更等。★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范围的是()。A、设立基金会B、签订借款合同C、某地发生地震D、个体户逃税答案:C解析:ABD都属于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可以按不同标准对法律行为进行分类:(新增内容)――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对法律行为,按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A、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B、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C、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D、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答案:A解析:对法律行为,按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四、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机关,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例如:企业的销售部门,但是销售部门的民事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的。(4)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非物质财富;行为。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仲裁、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一、仲裁(一)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不能仲裁的纠纷――关于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抚养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劳动争议的仲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下列属于不得提请仲裁的有()。A、继承B、收养C、劳动争议D、买卖合同答案:AB解析:C属于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D可以提请仲裁。(二)仲裁的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有()。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B、仲裁当事人只能是法人单位C、仲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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