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213-2010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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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13-2010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SpecificationforSmallTypeBoilersandAtmosphericHotWaterBoilersandOperationManagement(审定稿)2010-08-02发布2010-10-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213-2010前言本标准DB31/213-2009《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替代原DB31/213-2002《常、微压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本标准与DB31/213-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第5.3条、第6.2条、第6.3条为强制性条文,其它均属推荐性的;——本标准的题目修订为《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本标准的范围中新增加了电加热锅炉;——原标准在范围中给出的常压热水锅炉的输出功率,在新标准中在术语和定义中给出;——本标准修订了常压热水锅炉的定义;——去掉了原标准中常压热水锅炉的系列规格,直接给出了小型锅炉和常压锅炉的参数范围;——修订了公式(1)(2002版的5.1.6;本版的5.1.6);——新增本标准6.4.3的内容,以加强锅炉的燃烧控制。——原标准中的附录A运行技术指标作了较大修改,新版根据本市燃料使用种类第5.3条分别给出表1、表2、表3、表4、表5的不同性能指标;——原标准的附录B,改为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锅炉管理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工业锅炉研究所、上海市环保局科技处、上海市能源研究会工业锅炉与窑炉专业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仲华、陈溢进、陈津迪、胡国妹、徐剑芳、郁剑敏、周华、沈黎芸等。本标准于1998年首次发布,2002年第1次修订,2010年第2次修订。DB31/213-2010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安全、环保、经济运行管理要求及其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以煤炭、柴油、燃气作燃料或以电加热元件作为热源,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标准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不适用燃油/燃气/电加热的额定出口水温不超过85゜C、且装有可靠的超温保护装置的、仅承受自来水压力的(无给水泵)小型热水锅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GB1576低压锅炉水质DB31/38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2900.48电工名词术语锅炉JB/T1626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JB/T798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GB/T2900.48-2008中定义的名词术语,及以下定义的名词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常压热水锅炉atmospherichotwaterboiler锅炉本体开孔与大气相通或者锅炉本体开孔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工况下,锅筒本体顶部表压力为零的锅炉,常压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2.8MW。小型锅炉smalltypeboiler指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热水锅炉及小型蒸汽锅炉,即:a)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不大于0.5t/h(或0.35MW)、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0.04MPa的小型汽水两用锅炉;b)额定出水压力不大于0.1MPa的热水锅炉和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c)水容积小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的小型蒸汽锅炉。4基本要求4.1参数范围与型号编制原则4.1.1小型锅炉产品具体的参数由各制造单位自行制定。4.1.2常压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应小于0.05MW且不应大于2.8MW,额定出口水温不宜大于85゜C。4.1.3小型锅炉的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JB/T1626中的编制原则。4.1.4常压热水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JB/T1626中的编制原则。并在产品型号前加英文大写字母C。4.1.5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以其主要功能按蒸汽或热水锅炉来编制产品型号,并在锅炉名称上写明“汽水两用”字样。4.2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生产的基本要求4.2.1小型锅炉和常压锅炉的生产单位应有基本的生产技术条件、企业标准以及质量保证体系。DB31/213-20104.2.2小型锅炉和常压锅炉产品的制造、应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4.2.3产品出厂时,应在本体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标记产品名称、规格等主要参数,并向用户提供相应技术资料。4.2.4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额定工况下的性能、设计的基本要求、制造、锅炉配用辅机及附件要求、检测与监控仪表及装置的功能要求、检验和试验、油漆、包装、标志和随机文件等应符合JB/T7985的有关规定。5技术要求5.1系统要求与配置5.1.1本体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热稳定性和防腐蚀性能,应保证受热面的可靠冷却,防止汽化及过冷沸腾;确保在额定工况下长期运行时能按预定方向自由膨胀而不发生开裂,结构设计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洗。5.1.2系统结构应包括燃料供给系统、进出水(汽)系统和燃烧控制系统三部分,各部分应确保相互匹配,可靠运行、操作维修方便。5.1.3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热水锅炉应装设出水温度计,应设置额定出水超温报警和保护装置。小型锅炉的控制系统应具有锅内压力超高时的声光报警、指示和自动停炉功能。具有自动温度控制功能的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在自动控制温度的周时,也应装设温度超高时的报警装置。5.1.4常压热水锅炉、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及小型蒸汽锅炉,应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计,水位计宜装在锅炉操作面一侧。控制系统应具有锅内水位处于极低水位时发出声光报警指示,同时自动停炉的功能。5.1.5燃油、燃气的常压锅炉和小型锅炉,还应装设燃烧点火程序控制和意外熄火时的保护装置,防止可燃性气体积聚而产生爆炸事故。5.1.6常压锅炉本体最高处应开有排气管孔直通大气,不允许在排气管上安装任何形式的节流或水封装置,排气管的当量直径(含本体连接开口水箱的联接管直径)不得小于式(1)的计算值。………………………………(1)式中:---排气管的当量直径,单位毫米(mm);---常压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单位兆瓦(MW);5.1.7小型锅炉本体上应至少安装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检验,压力表的量程不大于额定压力的2.5倍,精度不低于1.5级。5.1.8小型锅炉应安装可靠的安全泄压装置。5.1.9常压热水锅炉进、出水温度可根据使用要求和条件进行调整,并能保证额定参数下达到该产品的额定功率,最高出水温度不得超过100°C。对于小型锅炉,其最高温度应能确保不超过铭牌规定压力所对应的饱和温度限值。5.1.10锅炉应配有水处理装置,锅炉配用的水处理设备应能保证锅炉给水符合GB1576的有关规定。5.1.11供水系统中进出口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应大于1.5m/s。5.1.12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的通电部分对地的冷态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0MΩ,炉体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5.1.13燃油炉的供油系统应设置独立供油槽(日用油箱),并妥善接地以释放静电,油路进入燃烧器前必须经过滤器过滤。DB31/213-20105.2材质要求5.2.1常压锅炉本体材料可采用碳素结构钢、不锈钢或铝材,小型锅炉应采用低碳钢。5.2.2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所用受热面金属材料和焊接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证明书。5.3技术性能指标5.3.1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的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及分等要求,按燃煤(烟煤、无烟煤)、燃油(柴油,煤油等)和燃气(城市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等)不同要求见表1、表2、表3、表4、表5的规定。5.3.2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在额定工况下运行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DB31/387要求。5.3.3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在额定工况下运行时,周围2m处的噪声不得大于85dB(A).6运行管理要求6.1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6.1.1锅炉使用单位应按实际用热需要,所属地区的环保要求、燃料供应情况和现场综合条件,选用适当的产品。燃油和燃气炉的安装位置应事先征求消防安全等部门的意见,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6.1.2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6.1.3使用单位应制订必要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停/开炉程序及运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环保及节能管理、周期试验和检查、设备清洗、保养及维修等规定。6.1.4安装燃煤锅炉,必须向地区环保部门申请认可,取得市环保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并向上海市锅炉管理所备案,接受质监、环保、节能的监督检查。6.1.5使用单位新购锅炉,应全面检查确认设备主体、配备附件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好、有效;安装投运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妥善保管原始技术资料。6.1.6使用过程中,应有专人或委托生产单位定期检查设备状态和技术性能;发生故障及时维修、修理或更换配件、管件。修理或更换配件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以确保其安全、技术经济性能。6.2安全运行管理6.2.1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司炉人员进行锅炉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司炉作业人员具备发要的设备安全知识和节能知识。司炉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6.2.2锅炉运行过程中,应确保压力、水位正常,常压热水锅炉应确保水位、水温正常。日常运行应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记录表可参见附录A。6.2.3小型锅炉应每二年做一次水压试验,并作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安全泄压装置和本体压力表应每年作一次检验,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蒸汽锅炉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8年。6.2.4对燃油、燃气炉,应经常检查油、气管路的密封性,杜绝任何泄漏。6.2.5小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出水温度测量表,应定期校验正,正常运行中,其测量误差不应超过±5°C;对小型热水锅炉,其测量误差不应超过±3°C。6.2.6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始终确保安全保护、连锁和自控装置完好,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不允许在非保护状态下强制运行。6.2.7锅炉停炉后,若较长时间停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设备腐蚀。6.3环保运行管理6.3.1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烟尘排放应符合DB31/387中的有关规定,本市范围内允许使用燃煤的锅炉,燃用原煤的含硫量(干基全硫)应小于0.8%。DB31/213-20106.3.2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应按规定和设计要求使用燃料,不允许在炉内燃烧沥青、油毛毡、塑料、废橡胶等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有害气体的物料。6.3.3双层炉排燃煤炉必须按反烧要求操作,生炉后的正常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开启下炉门。6.3.4燃煤的锅炉应推广使用煤的洁净技术,包括动力配煤,固硫型煤、低硫煤和燃煤固硫添加剂等新技术。6.4经济运行管理6.4.1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所用燃料的特性应符合设计、生产单位规定的燃料品种,锅炉的运行负荷不宜低于额定出力的70%。燃烧原煤的锅炉,在煤种合理搭配的同时,应适当控制原煤的粒度和含水,以确保安全经济运行。6.4.2每台锅炉应配置燃料计量和进水计量装置,做好燃料消耗和水流量记录,做好热水锅炉进出水温度的记录,以便于计算出锅炉的正平衡热效率。6.4.3锅炉的负荷调节,应相应调节燃料进量和配风比,并保证一定的炉膛温度,使燃料完全燃烧。6.4.4锅炉运行中,应经常对管道、阀门、仪表及保温结构等进行检查,确保其严密、完好,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等现象。6.4.5锅炉不允许持续2h以上额定出力在100%110%的工况下运行,不允许额定出力在110%以上工况下运行。6.4.6锅炉运行中,应经常对锅炉烟风道、炉墙、炉门、烟箱、风机及除尘设备的严密性进行检查,发现泄漏应及时修理。6.4.7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运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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